群体性事件(范文推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群体性事件(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群体性事件(范文推荐)

 

 群体性事件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诱因

  据调查,20**年以来,该市处置的群体性事件**起,参与闹事的各类人员达****余人次。这些群体性事件总体有四个特点:一是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较多。50 人以下的 49起,占 66.2%,50—100 人的 21 起,占 28.4%,100—500 人的 4 起,占 5 .4%;二是参与对象相对集中。在岗或下岗工人参与群体性事件达 2000 余人,占三分之二,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分别占百分之十左右;三是发生和冲击部位集中。企业 29 起,占 31.9%,党政机关43 起,占 58.1%。四是目的和动机各有不同,利益指向明确。其目的大多以利益为中心,主要目标指向物质和经济利益,有的要解决拖欠工资,有的要求足够补偿,有的要求安排好的单位,有的要求得到更多的下岗补贴等等。引发事件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和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拖欠工资、“两保”等问题。由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或经营管理不善等主客观原因,商业、供销、化工、粮食等系统一批企业经营不景气,被迫停产、倒闭、破产和被收购拍卖,下岗职工急剧增加,职工工作安置、工资和两保等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加之极少数企业领导为政不廉,以权谋私,职工工资和两保等不能足额发放和缴纳,引起职工不满。也有的私营企业业主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等等,都会直接导致群众聚堵公路、企业和政府大门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这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群体性事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参与人员数量多,事件规模相对较大,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二)城市建设引发的拆迁、搬迁补偿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展,土地成片开发,旧城改造、市政建设、道路拓宽等征用农民大量土地,涉及安置、补偿、搬迁等诸多方面。有的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措施不落实、不配套,群众有怨气,稍有不慎,就会聚集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以土地被征用为名,索取高额补偿或提出工作安排等苛刻要求,甚至无理取闹,一旦得不到满足,便聚集到一起集体阻碍施工、堵塞公路或冲击党政机关等,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违规吸股引发的问题。因对国家政策和财政金融法规认识存有偏差,一些单位和企业为了谋取本部门眼前利益,或为了吸纳资金,违规操作,高息非法揽储,或非法集资,或违规吸股,有的单位或学校向职工和学生集资,到期后,不能偿还和兑付,引发各种不安定事端,这些事件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如 99 年和 2000 年,供销社股金所和农村合作基金会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强度大,时间长,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行政管理引发的问题。因市场管理、城市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管理给某一种行业、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带来冲击,导致他们的过激行为的发生,进而制造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各类矛盾引发的诸多问题。因争夺山林、土地、水资源的权属或企事业单位排放“三废”影响居住和生活环境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处置群体性事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思想重视不够,信息网络不健全。一些基层党政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认识不足,信息网络不够健全,没有建立覆盖村、企、单位的信息网络,不能及时掌握发现深层次和预警性的信息,对群体性事件形成前的预见不足,主动防范不够,被动“救火”现象突出。二是没有完善的处置方案,指挥不力。由于没有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案,没有经过事先演练。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群体性事件时,一些基层党政部门和一些单位的领导不知所措,决策迟缓,不能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的资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而是忙于向上级汇报,听候指示,错过处置良好时机,致使事态扩大。三是责任单位不主动,配合工作缺乏协调。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的领导不认真去做群众工作,不愿与群众面对面对话,缓解对立情绪,而是采取躲与推,把矛盾和问题向上交或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迟迟不到现场,致使群众对立情绪增加,直接把矛盾聚焦到党委、政府,导致采用聚堵大门、阻碍办公或采取聚堵公路等其他过激行为的发生,导致了事态的扩大,使事件性质发生变化。四是姑息迁就,惩处不力。一些领导对群体性事件处置措施失之过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而事实上群众通过聚众闹事的方法也促进了一些事情的解决,客观上助长一些人“法不责众”的心理,把聚众实施群体性事件当作解决问题的“良方”,以致恶性循环,动辄上访闹事。五是善后工作不落实,容易造成反复。一些单位领导为了应付事态,采取欺骗方法,在上级领导面前不负责任地答复群众,开“空头支票”。事后,不努力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的问题,届时不能兑现承诺,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且难以平息。六是一些基层党政领导缺乏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能力。一旦遇到群体性事件,往往把公安机关置于调解处置的第一线,当作“挡箭牌”和处置的“法宝”,不从根源上解决矛盾,这不但影响处置效果,而且极易使矛盾激化。

  三、对当前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的建议

  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经过策化、酝酿、发生、发展和结束五个环节。因此,在处置中,应本着“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的好”的工作目标,坚扣群体性事件的五个环节,以教育疏导为主,灵活运用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防止事态扩大,遏制事态发展,最终平息事态。

  (一)健全信息网络,完善预警机制。当前,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群体性事件还有可能继续增加。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应建立覆盖各行、各业的信息网络,重视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搜集和掌握,一旦发现苗头性信息,能及时传递和反馈,早作准备,把事件平息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发挥信息网络健全的优势作用,基层派出所、社区民警要切实履行职责,获取深层次信息,一旦获得各种闹事信息,要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做好跟踪调查,掌握事件苗头及发展动态。各基层党委、政府应有针对性地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明确党政机关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有机整合现有的各种资源,经常加强演练,依靠自身的力量尽职尽力解决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缩减影响,缩小事态。

  (二)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其针对性和目的性,有的指向某一级党政机关,有的指向某一个企业单位,处置工作必须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想方设法去解决这一矛盾。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发挥统盘全局的领导作用,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事件的起因、性质、对立程度及发展势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置原则,确定主要责任单位,明确处置责任,强化统一领导,严密组织、督促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三)区别不同对象,以教育疏导为主,孤立和打击少数。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在处置时,应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说服、教育、批评、对话的方法解决,少用压服手段。教育疏导中要注意选派责任单位和部门具有权威使群众信服的领导面对面开展说服教育,缓解对立情绪。说服中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属于工作失误的要诚恳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同时,对不同对象分别采取教育、法律威慑等不同方法。对那些自始至终参与的少数策动者、为首者则应严密控制,在事件中要设法将其同一般参与群众分离开来,使其失去作用,在事后,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个别人员和别有用心的敌对分子,要及时依法予以揭露,视情强制带离现场,及时打击处理,决不手软。

  (四)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群体性事件具有对立性、突发性,处置稍有不当,就会激化矛盾,形成更大规模。这就要求责任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必须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强大合力,主动担负起各项任务,诚心实意对待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或属历史遗留问题,由党委、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群众代表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通过说服教育,尽量把矛盾就地解决,解决在单位,解决在初始阶段,分化解决在基层,不使其形成大规模的上访请愿乃至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等。对那些不负责任、遇事推诿、躲避或者上交矛盾、导致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责任单位应视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坚持慎用警力,警出必果的原则。慎用警力不是不用警力。群体性事件有其必然原因和针对性,参与者都有相对统一的目的,聚集闹事只是达到其目的手段。因此,坚持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由主要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重点就群众提出的问题予以教育疏导和解决。公安机关除派出少量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外,应重点搜集深层次的信息和势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服务。公开使用警力应作为控制事态的最后手段,一旦公开使用警力,就必须保证出警成功,控制住事态。否则,不仅不利于事件的平息,反而使事件复杂化、扩大化,导致局面无法控制,对以后的其他事件的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也必然带来消极的影响和连锁的反应。公开警力到达现场后,应在现场处置领导统一指挥下,区别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法制攻势、现行管制、调查取证、分化瓦解、强行带离现场等灵活处置措施,工作方能奏效。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