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制度

 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以及金旺煤业有限公司对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 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8 次, 副总工程师不少于 12 次,安全矿长不少于 15 次,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不少于 15 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

 接班记录。

 6、每月 30 日前由安全矿长或安全矿长指定人员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

 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领导带班监督、举报制度 1、领导带班如出现空岗现象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矿领导未按要求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科、调度室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安全科、调度室对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四、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安全矿长组织人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 100 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 200 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 50 元/次。

 5、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

  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

 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办公室负责印发,并由调度室管理。

 7、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

 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矿长或安全矿长指定人员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月由安全矿长指定的技术人员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

 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 50 元/次罚款处理。

 6、矿技术人员每月末将电子文档版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与办公室打印,并交到安全矿长处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调度员考勤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50元;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50元;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8、每月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收集、保存并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9、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内存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

 10、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于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福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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