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16篇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八工程处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16篇,供大家参考。
中共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八工程处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
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养护集团党委《中共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八工程处的重大事项。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第四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第五条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与八工程处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决策的衔接程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经营班子的经营管理作用,发挥在八工程处重大问题决策中的把关定向作用。第三章议事内容第六条议事内容(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等,并结合十工程处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二)研究拟定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并组织贯彻落实;(三)研究党支部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重要文件。(四)研究权限范围内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及管理工作:1.工程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2.后备领导人员的推荐选拔、培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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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岗位骨干人才的培养、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等工作;(六)党员、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查处事项;(七)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统战、妇联工作中的问题;(八)研究需党支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由八工程处党支部委员组成。相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第八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主持。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由党支部书记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条会议议题由党支部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提出,综合办公室汇总后交党支部书记审定。第十一条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提交人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相关材料及建议。讨论人事任免事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负责组织人事的工作人员向会议提交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意见等材料。如讨论领导人员人选涉及本人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十二条会议讨论多个事项需表决时,应当逐项表决,重要问题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务人员应参加支部委员会会议,负责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做出的决议,并存档备查。支委会会议纪要,由党支部书记签发。第五章会议纪律第十四条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支部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第十五条党支部委员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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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应根据组织原则通知传达。未经批准传
达的,党支部委员及参加会议的成员应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情况。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如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委员个人意见
未被党支部会议采纳的,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做出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不得在工作中抵触党支部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章决议执行第十八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会议责成负责办理的领导或部门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并在工作进程中及完成后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第十九条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相违背的行为。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八工程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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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是发扬党内民主,组织党员对重大问题进行党内专题讨论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党员大会议事和党支部委员会议事两个方面:
第一章议事原则第一条党支部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党章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党支部委员会议事由支部书记召集,党员大会议事由党支部召集(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进行)。第三条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所议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在讨论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征求意见后再讨论决定。第五条凡经过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二章支部议事范围第六条传达学习和宣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制定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公司党委及党支部各项决定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措施或实施意见。第七条讨论决定以党支部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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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及需要党支部形成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参与相关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第九条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制定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布置和检查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审查发展新党员。第十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听取纪检委员对廉政建设工作的报告和意见。第十一条讨论分析干部、员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任务、方法、途径和措施;提高效率,加强服务意识,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党群工作部对党员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第十三条研究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行政职能工作、保密工作、信访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十四条讨论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工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鼓励其为公司的发展及公司企业文化的创建积极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党员大会议事程序第十五条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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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以及对党员作出决定处理;
第十七条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第十八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包括公司重要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第十九条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条党支部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会议。党支部会议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一条党支部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到各党支部委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第二十二条召开党支部会议必须半数以上的党支部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党支部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支部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事项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一个会议中若要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第二十四条党支部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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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会议做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支部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支部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支部阐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会议由党群部组织并记录,支部委员要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签字后正式行文生效。
第二十七条经党支部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二十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向缺席的党支部委员通报。缺席的党支部委员针对党支部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支部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
第三十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支部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汇报。党支部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支部会议复议。
第五章议事决定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凡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专人负责,在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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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反映,积极慎重地解决好,如不能解决,须向支部分管领导和支部书记汇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向党员通报。
第六章议事纪律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支部的集体决定。第三十四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个党支部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与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允许个人保留意见,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第三十五条党支部会议讨论事项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支部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第三十六条对应该保留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留,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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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各项决策更具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有效防止决策失误,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二、民主决策的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行政审批与执法、安置工作人员及转正定级、发展党员、干部培训、集体资产的处置和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等。〈二〉重要的人事任免。包括:向上级推荐的干部、按照规定任用的干部等。〈三〉重大项目的决定。包括:道路绿化重大基础项目建设、重大设备购置、重大苗木采购等。〈四〉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开支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5千元以上和日常开支2万元以上等。三、民主决策的程序〈一〉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相关股室按规定提出决策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支委会议决定。〈二〉重要的人事任免,由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决策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支委会会议决定,并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重大项目的决定,由相关股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决策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支委会决定。〈四〉大额资金的使用,由计财股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决策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支委会会议决定。四、民主决策的要求〈一〉支委会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总支委员参加决策方才有效。〈二〉决策可采用口头、举手、记名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党支部的选举制主要是指选举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如何保证体现党员意志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各种有关规定。党支部有没有完善的、能够体现党员意志的选举制度,是衡量党支部民主生活是否健全的根本标志,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实行选举制和表决制,有关规定如下:(1)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候选人名单要由支部委员会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之具有尽可能广泛的群众基础;(3)实行差额选举;(4)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更换候选人或者按照自己意愿选举任何人的权利;(5)支部委员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6)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最后必须以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表决结果如果超过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的一半,为获得通过;反之,为未通过。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一、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和活动。二、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要履行监督的职责,又要自觉地接受监督。三、党内监督是对每个党员的政治立场、工作作风、勤政廉政、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支部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例,支部每年集中时间进行干部作风整顿,从政治上、思想上和作风上促进青年干部健康成长。四、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座谈会,听取大家对党的建议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年终组织党员述职和评议,结合部门工作考核对干部进行考察,及时将考评意见反馈。五、支部纪检工作要认真处理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将人民意见、信访信息报告上级信访部门。六、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建立党员思想分析制度,经常地对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纪律进行考察分析,每季度党员向向支部汇报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党内民主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并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2、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党组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3、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的党内民主制度。4、发扬党内民主,确立党员的主体意识,完善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5、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6、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2021年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一、议事决策范围1、商量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商量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3、讨论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4、讨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支配意见。5、讨论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讨论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状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讨论的事项做必要预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别缘由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党支部书记依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状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托付
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准时汇报。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讨论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
参与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5、党组会商量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商量决定干部问题,
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与方能举行,商
量干部问题时必需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支部会议商量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举、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状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准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预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根据。2021年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状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
绕讨论的事项做必要预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别缘由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依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状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托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准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讨论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与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商量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商量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与方能举行,商量干部问题时必需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商量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状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准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预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根据。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提高全区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021年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基本内容是党支部委员会必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
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商量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需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商量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根据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商量决定的事项,必需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商量决定的事项是商量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商量讨论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商量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商量讨论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商量讨论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商量讨论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商量讨论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托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必需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准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托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商量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托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
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依据讨论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要求,仔细做好预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别状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托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商量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仔细考虑。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依据商量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实行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举、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商量表决。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需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假如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讨论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状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缺乏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7篇
规则是操作所遵循的规则和操作法则。规则一般是指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制定、群众认可或由代表统一制定、通过、遵守的规章制度和章程。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的文章7篇,欢迎品鉴!
【篇1】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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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篇2】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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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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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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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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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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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
(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的问题;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
(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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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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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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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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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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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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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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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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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4】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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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事范围: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三、议题的确定: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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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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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篇5】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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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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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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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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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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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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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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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6】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三条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会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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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内容
第十二条议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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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议题的收集和确定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二)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后方可上会。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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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后,党群工作部要在会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如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讨论和表决
(一)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二)主持人对所讨论的议题,要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形成决议、决定后,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准在会后发表或议论与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纪律维护党的威信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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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题经过充分民主讨论,意见不能集中或表决时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下一次会议再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总支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对完成的时间、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六条决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打印分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缺席党总支会的委员要及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二)党总支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及时向党总支报送完成情况。
(三)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研究解决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或不执行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四)党群工作部对决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督促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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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7】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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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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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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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或者委托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
3.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4.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
5.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6.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从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意见;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问题;讨论、检查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7.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8.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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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支部议事规则一、党支部议事范围: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街道党委的决议的贯彻执行。2、审议党支部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社区重要工作的开展极其事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工作部署。3、研究社区工作的特色亮点,重大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制定。4、审定社区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5、研究发展党员,向街道党委推荐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6、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事项。二、议题的准备:1、党支部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由党支部成员负责收集,党支部会议前,应提前告知委员,并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2、提交党支部讨论的文件材料应明确、具体,有关文稿应由组织委员严格把关,确认成熟后方可提请党支部讨论。三、议事程序和有关事项:1、党支部一般每月开会一、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2、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社区主任召集主持。3、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优秀,对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
或其他形式表达,主管该项工作的委员缺席,又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一般不急于研究该项工作。4、主持会议的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委员或有关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和介绍情况,然后进行讨论,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当暂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表决。5、党支部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口头表决时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则视为同意。推荐优秀,决定处理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6、党支部列席人员根据需要提出,报党支部书记审定。列席人员严格按议题需要进入和离开会场。7、每次党支部会议均应作记录。六、议事纪律:1、对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
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应保密的党支部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党支部成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支部委员会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党的作风和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集团公司党委党建工作制度,结合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与企业实际相结合原则。二、坚持抓大事、管方向,为企业发展、改革和稳定服务的原则。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第二章支部委员会议题范围第三条支部委员会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一、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及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讨论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及群众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等有关事项;四、讨论审定支部委员会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支部委员会主要领导代表公司支部委员会做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审议公司所属部门负责人的选拔、推荐、任用、奖惩事项。六、讨论审议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年度计划,讨论通过行政工作报告。
七、讨论审议财务预决算。八、讨论审议重大投资、改造项目方案等重大问题。九、讨论审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十、讨论决定基层部门或党小组提出的重大问题;十一、听取和审议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十二、讨论决定需报请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十三、讨论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四条以上第三条中第(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讨论决策,一般应以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第三章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方式第五条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的基本方式是支部委员会全委会、支部委员、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主要方式是召开支部委员及党政联席会。第六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第七条支部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由综合管理部党务负责人一天通知全体支部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第八条所有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四章支部委员会议事规程第九条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并召开;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支部委员会其它成员主持并召开。第十条支部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支部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能进行。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意,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书记决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一、支部委员会的会议议题由支部书记确定。二、支部委员如有议题需要交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应预先提交支部书记审定,由支部书记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三、三分之一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列入支委会议程。一般情况下,联名提交议案,应预先以书面形式递交支部书记,再由支部书记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四、各基层部门或党小组提出议案时,应预先以书面形式递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党务负责人,由综合管理部报支部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三条会议议题的讨论和决策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决定。二、支部委员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简洁明了,态度鲜明。在民主讨论基础上,由会议支持支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或方案,提请会议表决。三、支部委员会表决重大问题,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支部委员的书面意见由会议支持人向会议通报,但不计入表决票数。支部委员会会议采用一事一议,可集中讨论,分别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四、支部委员会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意见不一致,且赞成与反对人数接近时,非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作决定;支部委员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五、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向缺席会议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时反馈。缺席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对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支部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第十四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一、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委员按分工组织实施。二、根据会议决定,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支部委员会工作部可向承诺单位发送《落实支部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通知书》。承办单位根
据《通知书》要求执行完毕,应将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向公司支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由党务专干负责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支部书记签发,也可委托支部委员会其它成员签发。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修改权属于公司支部委员会,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第十七条本规则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本规则经二0一二年五月日公司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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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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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
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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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结尾】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以下规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希望对你有帮助。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1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xxx党支部集体领导体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规范xxx党支部会议事程序,提高党支部会决策水平,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二、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根据公司实际,xxx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三)党建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四)xxx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变更、撤销和职责分工事项。(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六)xxx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七)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煤交中心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三、党支部议事程序(一)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二)议题确定后,报送党支部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室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审计监察部。凡未形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审计监察部不予受理,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三)围绕确定的党支部会议题,党支部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室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四)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党支部会议讨论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及时做出决定,而有意见分歧时,或遇到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六)党支部会议由审计监察部作好记录。党支部会议题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须编印《会议纪要》,经每位委员传签,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有关领导及公司各部室。审计监察部负责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七)党支部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室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
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支部会复议。四、党支部会议的议事原则和纪律(一)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
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支部委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党支部会议准备讨论的事项或其他内容,会议召开前,知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
(四)xxx党支部会议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支部委员代表xxx党支部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或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党员都要围绕党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支部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支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五、议事规则的解释、变更与执行日本规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新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补充完善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2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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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一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二、议事范围1、讨论研究本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2、研究分析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3、研究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4、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三、会议的召开1、支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2、支委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3、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4、支委会议拟研究的问题,需提前将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四、议事决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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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委会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支委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2、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3、主持会议的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支委会议讨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支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支委会决策时,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上级党组,请示裁决。
6、支委议事后,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保守秘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决议的实施1、支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委员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2、在落实支委会决议过程中,如遇原决议不当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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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请支委会复议。
3、支部书记对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或定期检查、催办和指导,保证贯彻落实。对支委会决策拒不执行或无特殊原因未付诸实施的,应追究责任。
4、每次支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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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饭店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坚持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班子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要求,集体讨论研究,并以会议表决形式做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二、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所指的重大问题为:1、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2、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审定;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定;4、干部职工的考核、录用、推荐、任免、奖惩、学习培训等问题;5、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机构的设置和调整;6、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7、向上级请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8、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9、上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或其它重大问题。三、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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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支部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五、会议需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任何人不得更改会议记录,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对会议未做出决议的事项以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参加会议人员均应保守秘密。否则,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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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支部议事规则(样本)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我单位工作的领导,压实支部书记责任,强化党支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实现党建与业务融合更加紧密,推动“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一切工作靠支部”的鲜明导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总支)和我单位党支部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结合我支部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一、党总支议事遵循的原则。党支部议事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对我单位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内法规规定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范党的建设活动,推进依法执政和依规管党治党;坚持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将党建和业务等重要事项纳入党支部议事日程;坚持民主集中制,增进支部班子与党员干警的责任感与互动性,提升集体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二、议事范围围绕“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一切工作靠支部”的目标,将党支部议事范围细化为具体内容,除研究党建事项外还将部门绩效
考核、评先评优、队伍建设以及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的开展等重要业务事项纳入议事范围,实施支委会、支部会研究推进重点难点工作模式,使党建工作内嵌融入行政业务和审执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从而更好地统筹支部和部门工作,整合资源力量,实现党建与业务融合更加紧密,同向发力、同步提升。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需要经党支部讨论做出决定的事项。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__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年度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4.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机械设备及车辆购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5.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6.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上报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部门内部评选表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7.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8.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
定、修改。10.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11.审查、讨论、批准党员发展工作,并报上级党委备案。11.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13.根据民主评议对不合格党员的提出处理意见。14工会、共青团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15.党支部向上级党委(党总支)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16.其他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17.其他需要由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
项。(二)重要干部任免1.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中层干部的调整、免
除、提拔、解聘、的推荐。2.干部的推荐、管理、培训、教育。3.公司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4.基层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5.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
惩等。6.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7.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采购。2.重大工程项目。
3.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4.重大项目调整:内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超概变更金额达《合同》5%及以上的、经营业务的调整、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变卖、生产性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添置、生产型办公用房的建设、《员工薪酬方案》调整、员工社会统筹部分的增减等。(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2.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3.专项资金使用。4.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5.非生产性资金使用。6.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三、议事形式(一)主要形式是总支会或总支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周定期召开一次,研究“三重一大”等有关事项,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会可委托其它总支委员主持。(二)总支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书记委托其它委员确定,议题确定后原则不予变动和临时动议,会议召开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委员。(三)须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涉及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要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书面转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设,但无表决权。(四)对重大问题,要充分酝酿和讨论,然后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未到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
项,须逐项表决。(五)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须认真对待,如果意见
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暂缓决定,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再行沟通、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六)作出决定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有关委员负责落实,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向支部说明原因,并经查实原则属实才予认可。
(七)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出会议纪要。记录人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委员的讨论和最终议结果情况。经总支会议通过的,以总支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其它委员签发。
(八)逢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总会会的,书记、委员可以相机处置,事后24小时之内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党总支报告。
(九)决定的事项,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其它委员及时向缺席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总支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须执行集体决定和决议。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不能执行决定决议时,须及时向总支汇报,书记认为特殊情况可提议委员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严格执行。
四、议事程序(一)议事前的准备1.调查研究。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议题。
2.充分酝酿。会前,党支部书记和经理(副书记)应就议题内容充分交流,必要时应与党总支委员之间交流沟通,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
3.会议通知。议题确定后,由党群工作部负责通知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议事要求:1.会议讨论。党总支委员应对会议议题事项逐个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2.会议表决。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会议议题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列席人员无权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重视并认真考虑。3.会议决议。根据党总支会议题和表决情况,形成会议的决议或意见、建议,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党总支会纪要为准。4.会议记录。由专人进行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党总支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及决定等。(三)议事后的工作:1.通报情况。对支部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范围之内传达。对因故缺席的党总支委员,事后由党总支书记或委托有关同志通报情况。缺席的党总支委员对会议所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反映。2.贯彻执行。支部会会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
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3.跟踪督查。在贯彻执行党总支会决议过程中,应听取各方面的反
映,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四、议事决策纪律(一)委员个人或少数无权改变总支的集体决策;
(二)坚持每位委员要知者必言、言者必尽、发表个人最终意见,书记或受托主持人须坚持末位发言制,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汇报。
(三)坚持关联关系回避原则。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委员及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主动回避或主持人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讨论问题与书记或其直系亲属厉害关系,书记须回避并集体推荐其它党总支委员或副书记主持。
(四)对须保密的内容和讨论的情况,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中心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技术服务中心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原则(一)党支部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组织原则。(二)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召开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个党支部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各抒己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四)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对党组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五)坚持严守党的机密的原则。党支部每一个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讲纪律、讲党性。二、议事内容(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
实施意见。(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作出决策。(三)研究决定工作规划、计划和目标,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
况、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四)讨论决定加强中心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五)研究决定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
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各部门负责
人的配备、调整,领导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非领导职务的审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
(七)按管理权限审核中心的人员编制、年度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方案。
(八)讨论通过党支部成员代表党支部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支部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重要报告。
(九)其它需要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三、议事程序(一)主持人就议题首先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二)党支部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主持人根据讨论研究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四)到会的党支部成员进行表决:
(五)形成决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
四、其它事项(一)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二)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三)会议的议题及时间,由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支部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支部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l一2天通知党支部成员及有关人员作好准备。(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成员因故请假,可在会前将其意见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五)党支部会议在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如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六)会议作出决议后,按分工负责的范围。责成分管成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使决策无法实施时,分工负责的成员必须及时提请复议。(七)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专簿记录,并归档保管。每次党支部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支部成员,会后应阅看会议记录。(八)党支部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讲行扩大。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中心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4至8月之间。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随时召开。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中心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全体委员参加,同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中心党员代表参加。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须有本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主题,如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本组织决议、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
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必须增加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做到会下谈心解疙瘩,会上集中议大事。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者无罪”、“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六、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相关部门查处。
七、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
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2、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3、会议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4、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5、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支部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由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和存档备查。二、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1、支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2、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主持。3、会议由全体支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非党员行政领导列席参加。4、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措施,并进行检查和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研究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研究干部选拔、调整和任用工作;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新党员发展和评先评优工作;讨论、研究和协调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等。5、党支部委员会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保管、存档备查。三、党小组会制度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3、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4、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分析本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支部推荐优秀党员;讨论、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落实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5、会议内容由党小组长负责记录和保管。四、党课制度1、党课是党员教育的基本形式,在正常情况下,党支部要按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进行,每年至少一次。2、党课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论述;学习党在近期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内外时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形势教育。3、每次党课参加人数不能少于90%,党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旷课。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进行补课。4、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党员先进典型代表或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党员担任。每次授课要进行充分的备课,讲课时要密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1、中心党支部要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
年度党员学习教育计划,明确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方法措施,营造氛围,创造条件,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2、中心党支部要加强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3、中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到“五有”(有学习安排、有学习记录、有学习考勤、有学习档案、有学习笔记)。
4、党员学习教育可通过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以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作用,不断拓展学习教育形式,充实学习教育内容,改进学习教育方法,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实效性和针对性。
5、可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和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同时坚持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对因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学习教育活动的党员,要采取帮学、补学等措施;对新发展党员,要定期开展结对帮学活动,以确保学习教育质量。
6、要加强对党员学习教育的监督考核。要建立党员学习教育档案,严格落实党员集中学习的请假、销假和补课等制度,保证学习的覆盖面和学习时问。要建立“述学、评学、督学”机制,把学习教育情况作为党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学习教育效果。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党中央要求基层组织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
2、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中国
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着眼提高,重点解决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新时期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对共产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评议。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评思想。是否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是否自觉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否站在改革和发展前列,不怕困难,不怕挫折,勇于开拓,积极进取。
(2)评学习。是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章程,自觉提高辨别是非和解决改革与建设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否刻苦钻研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努力掌握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本领。
(3)评工作。是否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岗位目标,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工作业绩;是否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4)评作风。是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是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树立威信。
(5)评组织纪律性。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圆满完成
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自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带头用自己的模范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4、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支部领导下,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基本的步骤和方法是: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
发展党员制度
1、党支部要积极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受党支部的委托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并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2、党支部要选派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习和培训。3、培养考察满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4、党支部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5、发展党员必须做好政审、入党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党支部大会等项工作,严把质量关。6、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工作,作好预备党员的半期总结考察工作。
7、党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干部以身作则,党员洁身自爱,群众参与监督的方式。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中心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中心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相关程序办理,下同)。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
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也适用于中心党支部所属其他党员干部。
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切实履行工会维护、参与、建设、教育等四项主要职能,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
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第三条中心工会在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局工会的业务指
导,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四条中心工会的主要任务:1、对中心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和技能。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中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同时积极配合中心党政,围绕中心各项目标和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中心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献计出力。3、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注职工的思想动态,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排忧解困,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宜,调解劳动争议,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5、做好在职、离(退)休职工的慰问、走访工作,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献爱心活动以及扶贫、救灾捐助活动。
6、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文娱体育活动,以及职工旅游疗养活动。
7、支持和配合做好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积极致力于构建和谐公司、创建文明团队。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9、积极做好工会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加强中心工会的组织建设,明确内部分工与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和落实各项工作。第六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工会会务公开。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七条加强工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坚持定期组织工会委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升工会委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团支部工作制度
一、民主选举制度1、团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2、团支部在民主选举中,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
二、组织生活制度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是:讨论团支部的重大问题,落实团支部的日常工作,进行政治学习。1、支部团员大会(1)支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支部团员大会共同讨论。(2)支部团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为:传达贯彻上级工作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2、支部委员会(1)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支部委员会领导。(2)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及中心党支部的工作指示,研究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支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务等。3、团支部民主生活会(1)团支部民主生活会是团内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2)团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团员之间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团员等。4、政治学习(1)经常性组织团员进行政治学习,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2)团内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精神,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学习、教育等。三、工作计划与报告制度1、团支部应按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
组织报告工作。2、团支部一般应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每季度向支部团员
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3、工作计划要结合实际简明扼要、任务具体、责任明确。工作
报告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有条理性。四、向中心党支部汇报工作制度1、团支部受支部团员大会委托,要定期向公司党支部汇报请示
工作。2、团支部向公司党支部汇报的内容为:落实上级团组织和公司
党组织布置的工作情况,团支部独立开展工作的情况,传达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团支部开展工作的安排,需向党支部请示解决的问题等。
五、团费收缴与保管使用制度1、团支部要按期收缴团费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团费。2、团员要按标准及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团支部每年向上级团
委缴纳全部所收团费。3、团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团费帐目,严格收支手续.定期向团
员公布团费收支情况,团费支出应由支委会讨论决定。4、上级团委所拨团费主要用于组织支部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
知识,开展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表彰先进等。
妇委会工作制度
1、为增强妇女组织活力,提高女职工素质,充分发挥妇女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成立中心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3人组成,其中主任l人,委员2人,由女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维护女职工利益,加强女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女职工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育和引导女职工自尊、自立、自信、自强,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3、妇委会要主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定期组织相关学习,使每个女职工都了解有关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
4、妇委会成员要各司其职,主动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女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女职工说话办事,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5、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针对女职工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生活,陶冶情操,开拓视野,调动女职工学习、工作的积极性。
6、加强对女职工的“基本国策”教育,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7、在中心党支部领导下,接受上级妇委会的业务指导,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中心各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中心计生办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统筹、督促、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指配计生管理员,其目标责任按公司与各部门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二、关于在编、在岗及新进人员的管理办法1、在编、在岗人员按照上级相关计生工作要求,女职工按期进行“三查”并报户籍地计生联系函,同时及时反馈婚育信息(含节育措施),男职工需按要求季系配偶方出具相关计生证明(婚姻状况发生
变化必须提供相关证明)。2、中心拟正式调入或聘用的人员须向中心计生办提供“三证”,
即户籍地不在本市的须提供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暂住地办事处的查验记录;户籍地在本市的须提供身份证、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年龄在49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医疗部门当月“三查”证明(即查环、查孕、查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中心人事部门才予使用,有关人员的原件材料交中心计生办存档备查。
三、关于下岗、离岗(含请病、事假三个月以上人员)、病退、内退以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办法
1、明确责任部门。49岁以下的下岗、离岗(含请病、事假三个亏奠三人员)和病退、内退女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工作部门管理。病退、内退职工计划生育除由原工作部门管理外,也可委托其现居住地居委会协助管理。原工作部门应与居委会建立经常性的信息联系反馈制度,居委会将职工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回来,共同做好特殊人群的计生管理工作。
2、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含调出、辞退、解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即向该职工现调入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送达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计划生育联系函、三查复印件、育龄妇女卡等资料,并及时收回现调入单位及社区居委会的回函,交中心计生办存档备查。
3、确保“三查”工作的落实。(1)49岁以下已婚下岗、离岗(含
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和病退、内退女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三查”,半年一次。(2)离岗(含病、事假)三个月以上流出本市的49岁以下已婚育龄女职工,每年进行四次“三查”,每半年回本市进行一次检查,其余二次须在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县级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递交有关责任部门,并经公司计生办审验后方可免查。
四、关于育龄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节育问题的管理办法
1、鼓励育龄职工晚婚、晚育,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其中产前l5天),增加产假30天,难产再增加产假l5天,并给予其配偶l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及奖金照发。
2、已婚女职工,在准备安排生育前一定要及时办理《生育证》。属政策内一孩的,办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属政策内二孩的,办理《二孩生育证》,严禁计划外生育。凡领取《生育证》的己婚夫妇,均纳入生殖保健服务对象,并为其提供经常性的宣传咨询服务。
3、严禁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及选择性人工流产现象的发生,防止性别比例失衡。对当年符合政策怀孕、生育对象,中心计生办要进行随访,发现异样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
4、女职工生育后,应在一周内将人口出生信息准确及时上报中
心计生办。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
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后,中心计生办要帮助职工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职工采取上环、节扎及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由中心报销费用(费用l50元内),并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三天的休假;女职工采用避孕药具等短效措施的,公司计生办免费发放由上级统一提供的避孕药具。女职工上环后出现严重身体不适需要取环、环型己过使用期需要更新环型的和已到更年期需要取环的,必须出示正规医疗、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病历并经公司计生办审核盖章后,方可实施取环。报销取环费用(费用l00元内),并给予l天休假;擅自取环的,不报销费用。
7、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意外妊娠的人流费用经中心计生办审核后,负责报销(费用300元内),并根据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采用短效避孕措施避孕失败的,经中心计生办审核后,报销第1次人流费用(费用300元内),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凡第二次实行人流的女职工,一切费用自理,人流休假视为病假,工资、奖金的扣除标准按公司病假规定执行。
五、关于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申报工作的管理办法
凡中心正式职工(含局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日起,可由各部门向中心计生办申报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申报时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部门没有及时申报而造成漏报的,由相关部门负责。
(一)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对象1、干部、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后所生的独生子或独生女并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申报。2、调入或聘用为本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中,凡是独生子女家庭并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调入或聘用之月起申报。3、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个子女,根据《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又不再生育(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并按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申报。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又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一个子女而不再生育的,仍按独生子女申报。5、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指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后又不再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开始申报。(二)终止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对象
1、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村民或市无业居民的,另一方的独生子女保险费,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执行。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终止享受笔生子女“两全”保险,所在单位收回其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交市计生协,由市计生协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险费。
3、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并均领取了《独主子女症》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都在再婚家庭中,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4、因独生子女夭折的,从独生子女夭折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5、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开除公职、辞退、解聘或辞职的,从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或辞职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6、因独生子女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从违法生育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所在单位收回其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交市计生协,由市计生协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险费。
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工资的管理办法凡中心正式职工(含局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正式办理退休时,经中心计生办审核情况属实后,报相关部门加发5%
的奖励工资。七、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请向中心计生办举报,举报电
话:3096502。八、本规定由中心计生办负责解释,从即日起执行。
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加强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是提高干部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事业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使中心各项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1、政治理论学习: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政治理论学习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台实际,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文明建设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等内容;
2、专业学习:无线电设备的基础知识,本部门现有发射设备的工作原因、技术指标,一般故障现象和处置办法以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业务和其他科技知识等。
二、时间要求1、每月坚持两次集中学习(政治和业务学习各一次,班子成员还要坚持两次自学)。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按时完成所布置的思考题。全年集中学习和班子成员自学分别不得少于70个学时。2、根据需要,不定期派人外出培训。三、学习方法1、除了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外,根据学习计划,采取领导讲课、轮流辅导、学习笔记评展、心得体会和论文研讨等多种形式,调动大家学习积极性,做到学有成效;2、外出培训采取定向培训和驻厂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每次培训应学有所成;3、集中学习、集体辅导与自学相结合。四、目标任务干部职工全年学习笔记不少于7000字,初级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要分别撰写一篇和二篇以上学习心得或理论、业务文章。通过学习,能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法规,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和业务公文,
专业技能有较大提高。能独立处理故障和一般技术问题。五、保证措施将学习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凡学习笔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故
缺课达3次,迟到或早退达5次(特殊情况除外)以上者,均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个人;凡在每次考试达到前三名者,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按《荆门市广播电视局科技工作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专业知识学习中心主任负责。要有计划、有安排、有考勤、有检查、有考核和总结。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党支部会议质量,不断提高党支部议事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与参会人员(一)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二)讨论决定建党对象、发展党员、推荐代表、表彰和处分党员等重要问题时,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参加的,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三)党支部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该次会议召开的形式,确定出席会议的人员。二、会议的主要形式(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精神、文件,讨论、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二)讨论、研究党建工作,分析、总结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三、会议议题的确定(一)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支部工作和中心任务而定。(二)为了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议题由党支
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四、会议要求(一)党支部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缺席时,
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或指定的支部委员主持。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逐题进行讨论、研究。
(二)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观点鲜明,意见集中。
(三)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支部会议。讨论新党员吸收,党员的奖惩等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决议或仓促决定。
(四)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五、会务工作及相关要求(一)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详细记录清楚。(二)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党支部(办公室)三天内办毕,不得贻误。(三)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对不需公开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四)开会时应自始至终集中精力,非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也不得在开会期间临时外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的措施;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指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的分工和调整。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关系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和党员提出。没有议题,会议将在紧急情况下随时举行。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召开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长期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充分讨论。会议前,书记应当与有关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讨论决定干部问题。
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应当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
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1.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不能单独决定重大问题。
2.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3.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只有在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前请假,并可以书面表达意见。会议结束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将会议决定通知他们。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权表决。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5.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应该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表决时,应当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过半数投赞成票。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以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项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的任免和奖惩,应当逐项讨论表决。党支部委员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如果在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大事项上存在分歧,我们不应该匆忙做出决定。我们可以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统一认识后作出决定。我们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争议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下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后向下一个支部委员会报告。
6.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决定事项如果需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7.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形成的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和文件,由党支部委员会秘书或者党支部委员会秘书委托的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议的组织、执行和跟踪检查工作,落实党支部成员的职责分工,做到事事有管、人人有责。
8.对于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书记和党组织成员提出。没有议题,会议将在紧急情况下随时举行。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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