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跟班制度

  领导干部 带班( 跟班 )

 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领导干部带班(跟班)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带班(跟班)人员范围 由调度室安排生产业务部室带班(跟班)管理人员。

 第二条 领导带班(跟班)人员安全职责 一、带班(跟班)人员是当班现场安全监督第一责任者; 二、动态掌握现场安全状况,监督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环节重点部位; 三、负责督促规程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落实; 四、及时排查现场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五、督促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制止各类违章行为; 第三条 具体要求 一、带班领导每班必须按要求向调度室三次汇报安全隐患和生产情况,升井后必须到调度台填写领导带班“三必到、三走到”地点和所查隐患。

 二、带班(跟班)人员必须执行上下井签字制度、现场交接班制度; 三、跟班人员必须服从带班领导分配和当日值班矿领导的临时安排和要求。

 第四条 责任追究

 调度室负责对跟班人员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当班出现责任事故的; 二、当班出现违章指挥的; 三、当班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四、不按规定签字、汇报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提前离开工作现场的

 六、对值班矿领导和带班领导安排事宜拒绝执行的 第五条 考核

 一、 对当班出现责任事故的,视事故大小、轻重对当日带班领导和跟班人员进行考核,对矿井影响较大的、严重的要追究带班领导的刑事责任。对一般的责任事故出现一次处罚当日带班领导 500 元,处罚跟班人员 200 元。

 二、对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 500 元。

 三、当班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的,处罚当日带班领导 500 元,处罚跟班人员 200 元。

 四、不按规定签字、汇报的;一次处罚 200 元。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提前离开工作现场的,一次处罚500 元。

 六、对值班矿领导和带班领导安排事宜拒绝执行的 ,一次处罚 500 元。

相关热词搜索: 跟班 领导干部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