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语境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问题研究

刘晓春 陈兴发

摘 要:在國家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语境下,农村人居环境问题受到党和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为了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使得农村人居环境有了显著改善。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还存在村庄规划机制不完善、村庄规划与村情的契合度不高、村民对人居环境与人居环境治理缺乏科学认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主体多元性不足、村民和其他主体参与度偏低、不同区域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力度和成效差距明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缺乏持久耐力和长效机制等突出问题。为此,需要从制度设计与执行、体制机制完善与创新等宏观视域来探究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对策,强化党和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与引领作用,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农村人居环境多元共治体系中的各方主体责任。唯有如此,美丽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才能达成。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2.02.012

收稿日期:2022-03-2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人民为中心的环境公正实现机制研究”(21BKS080)

作者简介:刘晓春(1963-),男,江西新干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陈兴发(1971-),男,江苏泗阳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政策学及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LIU Xiao-chun1, CHEN Xing-fa2

(1.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Jiangsu Ocean University, Lianyungang 222005, China;

2.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211815, China)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country vigorously implementing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the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has receiv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local governments,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have formulated and implemented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improve the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which has significantly improved the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policies, the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governance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in China, such as the imperfect village planning mechanism, the low consistency between village planning and village conditions, the villagers" lack of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living environment and living environment governance, the single subject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governance and the low participation of villagers and other subjects, the obvious gap in the strength and effectiveness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n different regions, as well as the lack of endurance and long-term mechanism in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governan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not only to strengthen the leading and leading rol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in the governance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but also to strengthen the scientificity and rationality of the governance planning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as well as to strengthen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parties in the multi governance system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governance goal of beautiful and livable rural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be achieved.

Key words: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governance of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public governance

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迫切改变我国落后农业国的境况以推进工业化进程的需要以及建构和巩固城市领导农村的新生政权之要求,党和政府采取了城市发展优先与城市治理优先的策略。改革开放40余年,我国城市作为区域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交通枢纽、人才高地的优势更加凸显,城市化进程与城市治理(包括城市人居环境治理)的成果更加丰硕。但消灭“三大差别”(包括“城乡差别”)以实现社会公正,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核心价值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既要建设繁华的城市,也要建设繁荣的乡村。因而,为了消弭城乡二元结构的隔阂,实现城乡共同发展与融合发展,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乡村振兴与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政策,着重强调在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现实价值。

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之一就是要使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要使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直至基本实现,并由此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以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作为主攻方向和主要着力点,对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随后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则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攻点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2021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既肯定了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也指出了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质量水平不高,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与如何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和生活污水治理,如何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和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如何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与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如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与强化组织保障等问题,做了充分说明和部署。

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问题高度重视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应政策,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发生了令人欣喜的变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正在大力推进。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全面、不深入及不同地区之间治理不平衡等诸多问题,离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诉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涵,探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对策。

一、人居环境概念界定与人居环境科学溯源

要探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问题,从思维逻辑和理论溯源来说,需要首先了解人居环境概念与人居环境科学的渊源。人居环境即人类居住或聚居环境,是指人类居住或聚居(劳动、生活、娱乐、交往)的空间场域之样态。人居环境科学则是以人类聚居形态为研究对象,以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为研究重点的一门综合性新兴学科。人居环境科学强调将人类聚居行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和社会现象来研究,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多个角度,全面、系统、综合地研究人类聚居形态或样态发生、发展、变迁的客观规律,以服务于人类更美好的居住或聚居环境建设。

20 世纪50年代,希腊学者道萨迪亚斯提出“人居环境科学”概念并创立了“人类聚居学”,主张把城乡所有人类居住的区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量,从人、社会、自然、建筑、网络等多重因素出发来进行系统而综合的研究。道萨迪亚斯认为,创立“人类聚居学”有两个目标:一是要建立科学的体系和方法以掌握人类聚居的发生发展规律;二是要解决人类聚居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创造更美好的人类聚居环境。

多年以来,西方学者和联合国(人居署)研究和关注的大都是城市人居环境问题,主要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高,而且由于城市是人口高聚居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其人居环境问题尤其突出。我国对人居环境概念和人居环境科学的关注与研究起步较晚,在199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组织召开的“人居环境与建筑创作理论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人居环境”概念。我国对“人居环境科学”研究最有建树的学者,当属清华大学教授、两院院士、著名建筑学家与城乡规划学家吴良镛,作为我国人居环境科学的创建者,他不仅秉承了道萨迪亚斯“人类聚居学”的基本观点,而且明确提出了人居环境包含自然系统、人类系统、居住系统、社会系统、支撑系统五大子系统的“人居环境科学”理论,对人居环境科学的来由、人居环境系统的构成、人居环境建设的基本观念、人居环境科学的方法论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对保护和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研究实例进行了介绍,为我国开展人居环境科学研究和推进人居环境治理实践做了开创性工作。

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涵

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改革开放40多年走的是一条先解决民众温饱问题继而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难历程。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居环境作为人民美好生活构成的基本要素,在党和政府工作及民众基本诉求中的地位凸显,由此,不仅城市人居环境治理成效显著,而且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问题也愈发受到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的关注、关心。

那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涵是什么呢?中国海洋大学吕建华教授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政府、村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为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运用资源、权力,互相协调,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洁美好,最终实现人类社会和谐的管理过程。”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内涵可概述为“对农村这一农民居住或聚居的空间場域所进行的一系列整治和管理行为”。而本文所涉及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主要是指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与厕所粪污的整治,对村容村貌的提升和对村庄规划管理、建设、管护机制的完善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由此可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属于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其实质也属于农村公共空间治理的范畴。

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尽管目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已基本完成,我国农村长期存在的脏乱差现象和村容村貌也有了很大改观,但由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征,为了更好地推进正在开展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以建设美丽乡村和实现乡村振兴,需要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有如下方面。

(一)村庄规划机制不完善,村庄规划与村情的契合度不高

当下,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划,但大多数规划并不是各村自己组织编制的,而是由上级政府组织安排专业人员进驻村庄进行调研后,委托专业团队对各村的人居环境治理进行规划,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再由上级政府投入资金来具体实施的。这种运作机制具有专业性高、组织力强、资金投入有保障、贯彻落实迅速等优势。然而,作为具体实施对象的各村庄,却往往只是被动地根据上级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划来开展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村级组织与村民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参与度不高、话语权不多、认同感不强,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些村庄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不接地气。因为上级政府的规划往往容易从政绩和短期效益出发,而各村的村情和村民的诉求又往往不尽相同,这样的村庄治理规划就很难与各村的村情完全契合。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当地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村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没有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诉求,没有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各村的村情也缺乏深入的调研和把握等。

村庄规划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或引领作用,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基本要素,规划先导是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有效治理的重要举措。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再到村级组织,都是为了乡村振兴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但又往往是站在不同角度来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谋划的。若上级政府规划合理,就能够为下级组织制定规划提供正确指引和科学参考,同时,若每一个村庄都能够在上级政府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和综合地考虑各村庄的经济发展状况、自然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特征、历史文化传统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因素,因地制宜来制定自己的一村(庄)一规划,将上级政府的规划进行细化和完善,能够对症下药,为本村的人居环境治理开出更好的良方,就能够制定出针对性更强及与村情契合度更高的规划。也就是说,由于各村的村情不同,不可能存在适用所有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或方案。为此,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村庄规划机制,这是科学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首要条件。

村级组织(村民)参与制定本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之所以不高,重要原因是村级组织(村民)制定规划的能力不强和制定规划的意识不足,很多村干部(村民)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规划在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引领作用认识不足,故而往往只是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规划来开展治理工作,不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将规划细化,导致实际治理工作缺乏效率和效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主体是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村干部)、广大村民,三者应共担、共建、共享,而村级组织(村干部)是其中的关键主体,既要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响应上级政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号召,又要牵头联系上级政府和专业人士制定符合本村村情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

(二)村民对人居环境与人居环境治理缺乏科学认知

受文化水平不高和环境教育普及性不足所限,许多村民对人居环境的认知存在明显误区,村民们往往简单地把“人居环境”等同于“生态环境”,对于农村人居环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怎样的一项工作及村民自己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应扮演什么角色等问题,都不甚了解。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生活水平、教育水平和村民的文化程度都普遍低于城市,对人居环境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人们的思想意识比较保守、生活方式不太健康和文明是农村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大背景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大多数农村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采用宣传动员、建章立制、奖优罚劣等措施,来强化村民对人居环境治理的认知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譬如,许多农村地区在村里设置了垃圾桶和垃圾处置点,建立了牲畜粪便和污水处理站,改建了公共厕所,村里的管线布置、绿化亮化、道路铺设等得到明显改进,使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大大改观。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际成效使村民受益,以此来引导村民树立人居环境意识和强化人居环境治理理念,这是明智之举。但村民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村民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自觉形成对人居环境特别重视的共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很难一蹴而就。

(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主体多元性不足,村民及其他主体参与度偏低

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治理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统揽大包,村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参与不足的现象十分普遍,归根结底是由于没有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机制。有限政府理论认为,政府的责任和能力是有限的,若所有公共治理问题都由政府来包揽,势必会导致政府行政成本增高而行政效率低下,许多公共治理问题也就无法得到及时和妥善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领域,这就要求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机制,使治理主体多元化。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看,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优势不仅在于能够使政府治理的效率提高,使政府职能转变得以实现,而且还在于能够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持续扎实推进。

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大多数是政府财政支持,这就造成村级组织、村民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在遇到问题和出现困难时,往往会将责任归咎于政府一方,消极等待政府来解决,村级组织和村民往往不敢、不愿、不会承担责任。这说明村民虽然有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意愿,但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作为人居环境治理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村民对自身居住环境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指望政府来包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所有工作是不可行的,一是政府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和精力,二是调动不起村级组织和村民参与治理的热忱,最終也就满足不了村民对美好人居环境的需求。应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理论运用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将村民视作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主要治理主体,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共治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政府转变职能,才能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效率与效能,才能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持续开展。

(四)不同区域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力度和成效差距明显

我国不仅存在着明显的城乡人居环境治理不平衡的问题,而且不同区域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和成效存在的差距也非常突出。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邻近中心城市的乡村和毗邻高速公路与高速铁路的乡村及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其人居环境治理状况更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关注,这些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力度往往就会更大,治理成效也会更明显。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这些乡村中有的是经济发达乡村,甚至实现了城乡一体化,这样的乡村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投入人居环境治理,治理的力度当然就大、效果自然就好;二是因為这些乡村中有的是邻近中心城市的乡村或毗邻高速公路与高速铁路的乡村,这样的乡村往往是政府官员考察走访或政绩考核与评比的重点乡村,也是公众能见度和媒体曝光度都很高的乡村,对于这样容易显政绩和树形象的“面子”乡村,当地政府自然更愿意加大对其人居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将其打造成美丽乡村的典型示范村或样板村;三是因为这些乡村中有的是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乡村,在国家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都非常热衷于开发旅游产业和发展旅游经济,于是,美丽乡村既成了政府愿意倾力打造的地方品牌,也成了市场主体及社会资本争相逐利的旅游项目,还成了各种社会公益组织聚焦的场所和公众向往的旅游目的地,社会各方自然都会高度关注这些旅游型乡村的人居环境治理问题,众目睽睽之下,治理成效自然会很理想。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那些经济发展滞后的乡村、远离中心城市的乡村、交通闭塞的乡村及旅游资源贫乏的乡村,由于很难得到当地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广大游客的青睐,其人居环境治理问题也就不容易得到重视,这样的乡村,人居环境状况往往令人担忧。

(五)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缺乏持久耐力和长效机制

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运动式治理、一阵风治理的通病难以根治,主要表现为每当有领导来考察、视察或有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活动时,相关组织往往会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下,提前对所涉乡村人居环境开展即时性、动员性的运动式治理或一阵风治理,用短期光鲜亮丽的村容村貌取悦前来考察、视察的领导或检查、评比的专家,旨在给上级领导留下一个好印象或在相关的检查、评比活动中博取一个好成绩,以显示当地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政绩和治理有方的能力,而在领导考察、视察走后或相关检查、评比活动结束之后,有关乡村的人居环境问题随即出现反弹,又回到人居环境不良和人居环境治理不善的状态。这种缺乏韧性的运动式治理、一阵风治理,反映的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缺乏持久耐力和长效机制,折射的是一些工作人员好搞面子工程、爱做表面文章的形式主义工作作风。究其根源,一是因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性,而容易使村民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产生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二是一些工作人员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心态作祟,在工作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上出现了偏差,眼睛朝上不朝下,工作的目的和宗旨不是为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更多的是为了在领导面前留下好印象或在检查、评比中取得好政绩,以便自己能够获得相应的政治资本。

四、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对策

要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体制机制完善与创新等宏观层面来探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问题,笔者认为可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党和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与引领作用

元治理理论认为,在社会治理的诸多主体中,政府因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能够成为元治理的唯一主体,能够承担元治理的角色和职责。尤其是在我国当下,由于市场和公民社会发育不健全,而权威政党与权威政府的政治特色和政治优势,这要求党和政府必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主导与引领作用,既要做社会治理规则与愿景的制定者,又要做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合作的主导者和引领者,还要做社会治理中各方利益诉求与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同理,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党和政府是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也是相关工作的组织者、引领者、主导者。故而,要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就必须强化党和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与引领作用,党和政府不仅要有持续供给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政策方案,而且要有始终将相关工作落实、落细的具体规划与行动纲领。

(二)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其实质是开展农村公共空间治理,而做好公共空间治理的一个先决条件和基础性工作,就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空间治理规划。那么,衡量一个村庄制定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是否科学合理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什么?应该是看其是否符合该村的村情,即风土人情(自然禀赋、历史文脉、生活习俗)。也可以这样说,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使农村人居环境优美和村民生活舒适,而且要彰显乡村的山水田园风光与历史文化特色。因此,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一定要有历史责任感和前瞻性眼光,要注意梳理好、保护好、传承好一些历史文化名村与传统村落中所蕴藏的历史信息和文化色彩。现实和未来都将不断证明,越有鲜明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才越难能可贵,才越经典和永恒。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有鉴于此,为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村干部)、广大村民和规划设计专业团队等多方通力合作的体制机制,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村干部)应主要承担组织领导与牵头联系的责任,广大村民应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专业团队则应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只有不断完善与创新这一多方通力合作的体制机制,科学把握各村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依据不同的村情来制定规划,并严格按照科学规划去贯彻执行,才能防止“百村一面、千村一貌”现象的出现。

(三)强化农村人居环境多元共治体系中的各方主体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一项多元主体合作与协同共治的系统工程,要使多元主体达到同频共振的效果,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是关键,而强化各方主体责任的前提,则是各方治理主体都应有一个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责权机制,即若要使各方主体都尽责任,就应使尽责任的主体同时也享有对等的权利,这也是环境公正的核心要义之一。

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主体结构中,政府的责任是义不容辞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性质和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时代政治使命,加上农村人居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的特性,都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治理的主体责任。这要求政府必须把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实现乡村振兴,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工作。在政府这一主体身上,责任与权利理论上应该是容易统一起来的,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同的地方政府、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不同的干部考核晋升机制等利益差异与价值取向问题,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与官员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因此,要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除了中央政府要持续供给先进的发展理念、发展政策及相应的贯彻执行督察与评估机制外,各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更要把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政治任务,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政府与干部考核制度体系,以此作为评价政府政绩和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并给予相应的政治性回报,才能真正强化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及对此项工作的执行力度。

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和谁是最大的受益者(受损者)谁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村民既是农村人居环境不堪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最大受益者,村民理所应当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方或承担者,但现实情况是,许多村民缺乏环境责任意识,在人居环境治理中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惰性心理。为此,一是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与宣传,要通过农村夜校、广播、宣传栏、专家讲座等形式来强化村民的健康生活理念和人居环境治理责任意识;二是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民积极主动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体制机制,要树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为了村民和必须依靠村民的牢固观念,将村民的参与度、支持度、满意度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依据村民的需求和意愿合理确定人居环境治理的优先选项及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充分保障村民的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以激发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三是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文明家庭”“美丽庭院”“先进个人”等与人居环境治理相关的荣誉性评选活动及运用村级公共资源分配机制,奖励那些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人居环境治理的家庭与个人,对那些长期不参与、不配合甚至破坏人居环境的家庭和个人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基本主体除了政府和村民(村级组织)之外,一些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志愿者也有可能成为治理主体。毫无疑问,若有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加入,必定能够大大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效能。但对于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志愿者而言,并不一定能够自觉自愿地将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视为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就需要村民(村级组织)的主动招引和政府的积极动员与鼓励,尤其需要政府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政策,更需要建立健全各方合作共赢的体制机制以兼顾各方利益关切。在农村人居环境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中,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图要得以贯彻落实,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对美好人居环境的诉求要得以体现,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良好的公益口碑与社会服务形象要得以树立,市场主体反哺社会的美誉和合理的经济利益要得以满足。唯有建立健全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为导向的体制机制,才能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主体多元性不足、不同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效能差距明显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缺乏持久耐力等问题。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目的是为了解决好事关国计民生之根本的“三农”问题,这是现阶段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同样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因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之义,既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农民福祉和健康,事关美丽乡村乃至美丽中国建设,事关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贯彻落实,事关全社会环境公正价值追求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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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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