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线旅游业作为21世纪我国新兴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在线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张,其内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逐渐凸显。文章以携程网为例对在线旅游业的竞争合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应将竞争合规制度纳入现有企业合规体系,从社会层面推动在线旅游行业自主合规等建议,以期为在线旅游行业的合规性发展提供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在线旅游行业;竞争合规;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29;F724.6;F5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2)14-0138-05
DOI:10.13939/j.cnki.zgsc.2022.14.138
1 引言
进入21世纪,在线旅游业经历了起步、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阶段。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旅游消费力度会不断加大,作为旅游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在线旅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自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日益加大。然而,在线旅游平台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相关的法律规制依旧不成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例频频发生,传统的单纯依靠竞争法来解决竞争问题的思路应当有所改变。
2 携程网存在的竞争合规相关问题
2.1 携程旅行网现状及分析
通过多年来的战略投资和合作,携程有效整合了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拓展了线上和线下的业务,始终稳居在线旅游行业领头羊的地位[1]。当前在线旅游市场主要由机票市场、住宿市场以及独家市场和其他部分构成[2]。2015—2019年中国在线旅游用户规模情况及预测见图1。
近些年,携程通过不断地投资同程、去哪儿、艺龙等竞争对手持续扩大份额,目前在线旅游行业格局已基本呈现“一家独大”态势,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竞争对手的诉讼和消费者的不满。自2003年以来,携程就多次因“垄断”“非法经营”而被竞争对手告上法庭。2015年6月北京消协发布了消费者3月至6月对在线旅游相关行业的投诉信息,数据显示“消费者网”共累计接受到消费者在线旅游相关方面的投诉38条,其中对携程的投诉达20条,OTA中携程投诉量连续多次排名第一。
近些年来,随着携程线上线下业务的拓展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它似乎被贴上了“投诉”“垄断”“违约”等负面标签。2018年中国在线旅游业投诉回复率排名见下图。
2.2 携程存在构成橫向垄断的可能
2014年开始,携程不断投资各大旅游企业,其市场份额也逐渐扩大。2014年4月,携程对同程投资2亿美金,占股30%;同年9月,携程投资华远国旅5亿美元成为其最大股东;2015年10月,携程与百度置换控股投资去哪儿,成为去哪儿的最大股东[3]。一家独大的携程给业内其他企业带来了威胁,关于携程是否涉嫌横向垄断的争论在社会上持续发酵。
早在2015年8月,去哪儿网向商务部反垄断局举报,称携程收购Expedia公司全部持有的艺龙62.4%的股份涉嫌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携程则对此否认称,投资艺龙只是成为其少数股东,中国旅游市场有巨大的规模,携程与艺龙的市场份额相加不足整个国内旅游市场的5%,不足以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
笔者注意到,携程强调自己与艺龙公司相加的旅游市场份额与“整个国内旅游市场”的规模相比远远不足5%,而艾瑞咨询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的在线旅游市场份额(按照实际的营收总额计算)排名第一的是携程,占国内在线旅游市场的54.3%,其次是艺龙,占8.4%,携程与艺龙合并后占据了当时国内60%以上的在线旅游市场。而在公开发文中携程只是将“整个旅游市场”作为基准,并未提到受自身规模扩大影响最直接的在线旅游市场,可见携程希望通过5%这个数字来削弱大众对其“行业垄断”的印象。
2.2.1 携程横向垄断相关案例所暴露的问题
即使携程的垄断行为在行业内已人尽皆知,但司法中却很少有关于起诉携程垄断成功的案例,而起诉携程横向垄断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这背后的原因发人深思。以未依法申报为例,向执法机关集中申报需要一定门槛,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营业额合计达到100亿元等标准比较困难。以“携程和去哪儿”为例,携程和去哪儿2014年总营收达90亿元,和申报标准的100亿元人民币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不能因此排除携程与去哪儿的合并处于在线旅游市场的垄断和支配地位。根据2014年市场调查报告,携程与去哪儿市场份额相加占总市场份额的60%,事实上对于尚未成熟的在线旅游市场来说,携程和去哪儿合并后已经处于了垄断和支配地位。
在未依法进行申报的处罚措施方面,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相关人员违反了申报的义务,未经反垄断审查就依法实施的非法经营者集中案件,处50万元以下的惩戒性罚款。但是由于申报门槛较高,对于两年内营业额累计达到100亿元的公司给予处50万元以下罚款,显然很难能够起到惩戒和威慑的作用。与其他地方的司法管理辖区相比,我国目前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罚款金额偏低,对于存在侥幸心理和尚在观望的企业威慑力有限。
2.3 携程存在构成纵向垄断的可能
2011年6月15日,在线旅游网站去哪儿网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携程单方面撕毁了2008年末和去哪儿网达成的“携程不以行业优势,威胁酒店,进行酒店行业垄断”等三项协议。在线旅游业两巨头再次交锋。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与去哪儿所描述的情形大致相符[4],在该案例中,相关市场即我们已知的在线旅游市场,同时,根据前文和2011年在线旅游市场相关报告,携程网占在线旅游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携程已经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最后,据去哪儿的申诉“自2008年双方达成协议以来……携程要求其合作酒店不能与去哪儿开展团购合作。”可以判定,携程通过限制交易的行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存在滥用行为,因此可以推定携程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纵向垄断行为。
2.3.1 携程纵向垄断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如果说横向垄断更多的是对竞争者造成了直接威胁,在某些程度上会促进竞争对手提升服务品质,造福消费者,那么纵向垄断则会有更大的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纵向垄断的目的分为两种:第一种以直接打压竞争者为目的,如前文所述的去哪儿与携程案;另一种以最大程度地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如携程与酒店达成协议,通过在线平台谎报酒店星级与酒店抬高价格等手段来欺诈消费者,在此种目的下消费者将会是最终损失承担着和最大受害者。
曾在知乎上有这样一则案例:某用户按照携程的推荐预定了北京的一家星级酒店,房间狭小,一晚796元并且不含早餐;次日该用户在另一酒店官网上自行预订,价格与之前相差无几,但酒店的各项设施与服务却与第一家有天壤之别。可见第一家酒店的收费明显不合理,近800元的住宿费应有近半数给了携程,而携程也在平台上大力推荐该家酒店,可以推定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协议,以压榨消费者为代价谋取共同的商业利益。
2.4 携程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4.1 虚假酒店、航班信息
在携程与韩建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746号,2016-06-15,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诉韩建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消费者韩建伟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大理市—昆明”的单程机票,后查询得知该机票为“大理—昆明—丽江”的联程机票;双方交涉后协商未成,携程在韩建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第二段航程的退票手续,并私自收取了320元退票费。
二审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携程公司并没有在网站上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却在双方交涉后一方面告知韩建伟不得搭乘联程机票中后一段行程,另一方面却在未告知韩建伟情形下向航空公司申请退款,因此有充分理由相信携程在向韩建伟提供订购机票服务时就已经得知该机票的性质。从法律关系而言,买受人应当是消费者韩建伟而非携程公司,因此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亦应当由韩建伟享有,携程在韩建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退取联程机票后半段费用后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而,二审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请。
同时,在通过携程网预定酒店时,常常会出现酒店星级与描述不符的情况;也有很多用户反映携程存在售卖假机票,售出机票后无法取消等现象。这些都是商家利用自身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性,站在信息链顶端从消费者手中谋取利益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4.2 捆绑销售
网易财经有用户指出,在通过携程购买机票及火车票时,携程往往默认将一些附加服務添加给消费者,如航空保险、酒店优惠券等;大多数消费者都不明白为什么点击“订”后机票、高铁票的价格会比原来增加,而少数消费者注意到了默认勾选的附加服务后想要取消订单时,程序会十分复杂。携程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针对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旅游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除上述案例以外,携程还存在其他不正当销售行为,如:售票后如果取消将收取“天价退票费”、私自取消订单并强行退款、退改签费用过高、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等。此外,在处理消费者订单时,携程也习惯了蛮横霸道,在完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取消已经支付成功的订单,并找一些无中生有的理由搪塞消费者。这些行为都帮助商家从消费者的疏忽之中谋取利益,而代价则是消费者时间与金钱的耗费。
2.4.3 小结
事实上,不只是携程,我国在线旅游普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方面,滴滴出行、京东、美团等多家互联网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情况。在线旅游行业常常以其“作为服务商而非销售商”为托辞,逃避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携程与消费者的纠纷案也大多以携程胜诉、消费者败诉为最终结果。不难看出,在线旅游业信息的不对称和可操作性增加了商家审判中胜诉的可能,法律及行业规范尚不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因素也进一步增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困难。
3 将竞争合规制度纳入现有企业合规体系
3.1 建立合理的竞争合规制度架构
企业的竞争合规制度架构可以分为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监察体系和问责体系四个方面。综合来看,成功的在线旅游行业竞争合规架构应当包括:①风险评估;②必要的政策和程序;③内部报告渠道;④员工的培训与沟通;⑤效能定期评估五大方面。同时,通过内部审计和监督等建立竞争合规的监察体系,判断企业的竞争合规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最后通过竞争合规问责体系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5]。
3.2 加大对高管层竞争合规制度的问责力度
高管层是企业竞争合规体系的主要建立者,也是竞争合规责任的主要承担着。当前我国在线旅游行业的高管层普遍不重视竞争合规,模糊竞争合规承诺,在实施竞争合规制度的同时给员工灌输“销售至上”、“利润之上”的误导性理念,使得竞争合规制度成为了空中楼阁。纵观携程“亲子园虐待儿童”“App售卖假机票”等销售行为,虽然个别员工的失误是直接原因,但企业高层对消费者权益的淡漠、对消费者合理诉求的置之不理甚至对不道德促销行为的默许,是不是也间接促成了这样的结果呢?
在欧盟,雇员的义务遵循雇佣合同中的“明示条款”、“默示条款”(包括诚信和忠实义务)和“衡平法”。在欧盟普通雇员没有报告或调查的义务,但是公司的经理有这样的职责。在Swain诉West有限公司一案中 Swain v. West (Butchers) Ltd., [1936] 3 All E.R. 261 (C.A.) (Eng.)。,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有义务根据“提供、扩大和发展公司利益”的职责举报其董事总经理(managing director)的不当行为。不遵守举报同事的职责的将会因不当行为被解雇。即使行为守则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关义务,雇主也可以根据“其他一些实质性理由”作为解雇的公平理由作出决定,因为“只要雇主真正相信一个理由是公平的就足够了”[6]。在另一起英国案件中 RBG Resources Pic v. Rastori, [20021 EWHC (Ch) 2782 (Ene.)。,一家公司据称因挪用4亿美元而倒闭。法官判定,高管是否有义务举报同事的不法行为,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他的雇佣合同条款、他的职责和在公司的资历、不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对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等。
3.3 借鉴国外经验
竞争合规制度在海外有着更为广泛地实践。我们今天所谓的“合规管理制度”的含义,来自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早期探索 20世纪50—60年代,包括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在内的30多家重型电气设备公司之间进行了价格协商与市场范围的分割。1961年,29家企业以及包含各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内的44人遭到反垄断起诉。宾夕法尼亚东部联邦地方法院认定通用电气公司有罪,处以437500美元罚金,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通用电气公司(GE)作为被起诉的企业之一,自1946年便开始实施《反托拉斯法》的合规管理制度。如:该公司要求所有公司职员都必须在遵守《反托拉斯法》的宣言书上签字,并将其作为一项企业成员的义务。20世纪60年代,美国行政管理机构逐渐肯定了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该制度被企业引入并得到普及。同时,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在合规政策和合规手册的制定、合规培训和监督等方面有着各自的实践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并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适当引入。
3.4 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企业文化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包括信念、价值观或企业意识形态、行为规范和期望、行为模式等,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合规文化指的是一种促进道德、诚信、尊重、信任和问责制的文化。合规承诺必须融入企业组织的精髓,使诚信和道德行为不仅成为一项业务政策,而且成为实际开展业务的一种方式[7]。高级管理层须闡明远远超出合规职能本身的合规愿景,然后推动实现该愿景的流程。通过这种方式,无论是最底层的员工还是最高级的管理者,都在企业合规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从而使合规责任贯穿整个组织。
4 从社会层面推动在线旅游行业自主合规
4.1 倡导竞争文化
竞争文化,即全社会形成的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的一种共识和氛围[8]。竞争是推动资源有效分配额关键,没有竞争,企业便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社会经济也会停滞不前。在竞争文化下,企业经营产生的效率不会集中于一个企业,同时也会带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福利。
2010年发生的“360与QQ事件”,凸显了我国竞争文化的缺失[9]。我国有着“以和为贵”的传统,其强调“和谐”的理念对竞争文化有着先天的排斥。但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秩序的维护一方面靠竞争法等强制性约束的法规,另一方面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市场主体的自律需要靠正确的竞争意识引导,而正确的竞争意识来自于市场竞争文化环境的培养。文化构成法律的语境[10],只有在社会上大力倡导竞争文化,培养正确的竞争意识,才能有效地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竞争合规制度。
4.2 完善法规、降低依法申报门槛并加大处罚
前文的分析中提到过,未依法申报的标准与处罚不匹配,对于经营者的威慑力不足。可以适当降低依法申报的总营业额、上一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等门槛,将法律控制的对象从行业巨头到可能存在行业垄断的所有竞争者;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罚款数额并增设其他民事处罚,使得垄断成为在线旅游行业不能触碰的“红线”。
同时,在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决上,法院不能一直坚持某些“硬性条件”,如果被告不满足该条件就不足以被判定违法。事实上,这些硬性条件也是来自过去的经验,互联网产业作为新兴的业态,其无论是经营模式、经营收入还是社会影响力都与之前大不相同,部分硬性条件难免会有些“过时”。因此,法院要更多地从市场主体行为正当性的角度来得出结论,社会也要更多地宏观的、定性的角度来理解竞争合规。
4.3 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协商及引导功能
在携程的案例中我们发现,部分消费者选择向消费者协会等多个社会团体投诉,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不难看出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协商调解功能尚不成熟。在竞争合规制度成为我国规制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行业协会与社会团体应当拥有更多的空间来发声,从而减少法律强制性手段的干预,推动整个社会自发地引导企业合规竞争。
在美国,国家贸易协会等行业协会已经很早地承担起市场监管的责任[11]。尽管也存在有效行业自律的例子,如证券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但由于行业自律面临着经济和法律等障碍,无法被广泛实施。因此,国家贸易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行为准则,成为行业自律的天然工具。美国通过以下两个方法减少法律法规的混乱:其一,请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关于颁布和执行行业协会行为准则的行业指南;其二,利用利益相关者方法任命协会道德委员会,从而影响准则的制定和执行。
4.4 行政管理模式的更新与发展:宽恕政策
宽恕政策(leniency policy)由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最早创立,其制度内涵在于更有效地打击核心卡特尔,而制度外观却表现为对违法者的责任豁免[12]。宽恕政策一方面能够发现具有隐蔽性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给企业减轻竞争违法风险开示一条道路,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宽恕政策的应用将会是未来中国线上旅游行业规制的方向,在建立和完善企业竞争合规制度方面,宽恕政策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韩国,成功的自愿申报制度必须有强有力的制裁、高发现率、透明度和确定性[13]。目前,韩国的宽恕政策依旧存在一些挑战,如:证据的可获得性低、难以发现国际卡特尔以及非典型卡特尔等。此外,韩国明确规定屡次违反的经营者无法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宽大处理,与之相对应的是欧盟,即允许屡次违法的经营者获得宽大处理。然而,要意识到一种对发达国家有用的模式可能对发展中国家并不会产生明显效果[14],与发达国家相比,印度、巴西等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我国较为接近,其宽恕政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也相对较大。纵观各国的宽恕政策,其中有几个方面我国可以借鉴:①增加申请的形式,允许口头或“无纸化”申请;②引入标记系统;③个人可以独立于公司进行申请;④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以确保定罪。
5 结语
竞争合规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制度,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对于规制在线旅游平台的违法竞争现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社会层面来说,良好的竞争文化是竞争合规制度赖以生存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管理模式的更新与发展、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协商引导等是推动企业合规竞争的重要手段。从企业本身出发,在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将竞争合规制度纳入企业竞争合规体系是必要途径。企业应当在不断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合理的合规架构并加大检查力度和高管问责力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部指南性文件,引导企业合规竞争,但合规制度的建立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在企业、政府和全社会的合力之下,竞争合规制度才能真正在我国生根发芽,在线旅游行业的竞争环境才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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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计算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21-AFCEC-012);北京语言大学校级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18PT02)。
[作者简介]张倬源,女,汉族,辽宁大连人,就读于北京语言大学会计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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