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中国特色理论基础

杨元海 费艳颖

[摘 要]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国法学研究和立法的灵魂。研究法学中具体学科和立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具体的理论予以指导。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遗传资源产权制度具有契合性,可以作为我国遗传资源产权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则构建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可以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维度予以阐释,在经济学层面上包括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在法学层面上包括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运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研究和构建遗传资源产权归属及其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关系,丰富了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研究的中国特色理论基础。

[关键词]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6-0075-07

[收稿日期]2021-09-20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引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L20CKS002)。

[作者简介]杨元海,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知识产权(遺传资源产权)制度;费艳颖,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引言

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构建法律制度与规则的基础。西方国家与我国社会性质不同,法学研究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我国法学研究和立法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及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建构,既不能全盘借用西方国家现成的理论,也不能泛泛提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对于具体问题和制度的阐释和研究,需要适用马克思主义具体理论加以指导,以利于深化马克思主义在解决我国具体问题和具体学科制度研究中的指导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灵魂,西方国家某些法律制度和规则可以借鉴或者移植,但是灵魂却不能移植,灵魂必须是中国自己的,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同时,西方还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结束了”等诸多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因此,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作为我国遗传资源产权立法指导理论,可以完善和弥补我国遗传资源立法理论不充实的现状,有利于厚实遗传资源产权制度构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我国以往研究遗传资源产权及相关问题多以西方理论为指导,偶尔也有学者提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但是,尚不见学者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视角研究遗传资源产权相关问题。例如,张海燕博士在其遗传资源产权专著中使用了两章的篇幅对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做了专门的论述,但是在其作为论据引用的理论中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2](P79-154)无论我国法学研究还是国家规划都把遗传资源列入知识产权范畴,因此,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对遗传资源产权制度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和适用价值。我国以往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理论基础的阐述,主要是借用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例如,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3](P87-109)和《知识产权总论》[4](P136-161)等著作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和哲学基础等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列举,主要有洛克、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萨伊的无形产品理论、麦克劳德、凡勃仑的无体财产理论、考特、尤伦的知识产品理论、卢梭的社会公益理论、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黑格尔的财产人格理论、扎霍斯(Peter Drahos)的抽象物理论等。张楚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概论》引证的是洛克“劳动-财产”学说。方江宁副教授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一书中将知识产权的理论根据归纳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知识产权契约理论、激励理论、博登海默的利益平衡理论、社会规划理论等,该位作者在知识产权理论根据一章中还特别提及到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知识产权观,并且提出,近年来有的学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解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是为知识产权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5](P79-130)董涛博士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论纲”一文中提出“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与英国知识产权制度史来看,构建知识产权‘本土化理论体系是可能的”,同时还提出,就目前国内现状来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之间交流较少无法形成合力等观点。[6](P11)刘春田教授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专门编写了知识产权法学指导思想部分,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知识产权法学指导思想。[7](P3-4)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基本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8](P68-70)吴汉东教授提出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学说思想,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观与发展观是知识产权理论的基石。[9](P107-117)

国外学者也有关于知识产权与马克思理论方面的论述,例如,迈克尔·皮瑞曼提出:“知识产权是马克思所谓一般劳动转化为一种完全新型的商品形态。”[10](P16)以上文献可以说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契合性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或者泛泛而谈却不够具体。总体来说,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在大学教材和其它知识产权相关著作中不写或者少写基础理论部分,即便是写了基础理论,仍然以西方国家各种理论为主流;二是在遗传资源研究中没有或者很少运用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三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尚未形成具体而系统的理论分析。

(二)研究意义

在学科隶属上,目前我国遗传资源产权问题属于民商法学项下知识产权法学子项下的法学问题。因此,提出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作为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理论基础,作为我国遗传资源产权保护中涉及到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学术研究和立法的指导,不仅可以构建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中国特色理论基础,而且可以丰富知识产权理论基础的中国特色,同时,还可以丰富课程思政的内容。

1.构建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给我们留下的最有价值、最有影响力的精神财富,就是以他名字命名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11]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具有理论基础,需要具有指导思想。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之一在于,马克思主义是我国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然而,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他总体上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而对于一门具体学科而言,或者对于某一个具体法律制度构建,需要明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哪一部分哪一个具体的理论予以指导。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运用于遗传资源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之中,以达到具体理论与解决遗传资源产权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效果。诚然,马克思主义理论各部分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容随意割裂各部分的联系而断章取义,但是,在具体学科具体问题研究以及具体制度构建中,如果只是泛泛而提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这样的提法虽然正确,但尚不具体、不深入。运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指导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研究,则是将马克思主义具体理论与具体学科具体问题相结合的一个实例,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写进遗传资源产权保护的著作,运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指导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学习研究与立法,那么,我国遗传资源产权制度则具有了中国特色。

2.豐富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2](P437)尽管恩格斯的这句名言是写在他的名著《自然辩证法》之中,然而他其中包含的哲理思维对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四个自信,即在上述三个自信基础上增加了文化自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13](P33)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核心要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4](P2)一个国家的立法和一个国家所倡导的国际条约制定的原则和规则,总是会体现自己国家的思想文化内涵和价值观,代表一定群体的利益,法律制度是国家的产物,国家是阶级的产物,因此,法律制度总是要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总是要所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我国法律制度保护的利益群体为人民。有人提出公法具有阶级性,私法没有阶级性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法的基本观点,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是一对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属于经济基础范畴,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将决定着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品按要素分配,遗传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和知识产权均属于生产要素,遗传资源产品的生产离不开遗传资源这个生产要素,现代化社会生产往往离不开知识产权,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融入到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或者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之中,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知识产权学科理论基础,那么,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或法律就具有了马克思主义灵魂,就具有了中国特色。以马克思主义为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的主体理论,不全盘依赖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理论,我国知识产权就具有了社会主义方向。

3.寓马克思主义理论于知识产权学科教学之中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不单纯是思政类课程教学的任务,也可以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寓于其他学科教学之中。在多维学科视野下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则需要关注不同具体学科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机结合。知识产权法学作为具体的法学学科,在知识产权法学学科中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作为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产权的理论基础,将有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于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之中。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05方案”提出“高校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当代大学生,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大学生的本质特征”[15](P111),受该方案指引学者研究跨学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16](P1)尽管该位学者所述的跨学科是指教育学和心理学,然而,跨学科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可以在不同的学科中予以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2019年)特别提出课程思政建设,据此,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教学需要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17](P151-153)《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育部2020年)要求深度挖掘专业教育课程等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发挥所有课程的育人功能,利用所有课程蕴含的思政教育资源和元素。[18](P70-71)课程思政要求教学素材中的各种信息出现的合情合理。[19](P41)若在知识产权法学教材课程编写标准中明确要求把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例如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劳动价值论等作为教材必备的内容,那么,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会普遍进入知识产权法学教材,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与课程思政便自然地结合起来。课程思政的核心内涵在于育人,知识、技能、价值观三位一体。[20](P46)教材是解决育人问题的关键载体。[21](P22-28)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写进知识产权教材,跟随教材进入知识产权法教学课堂,可以自然地丰富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的思政内容。

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概念阐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产权已有阐释,在《资本论》、《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多次出现过“产权”一词。[22](P3-6) 研究产权,首先需要准确把握“所有制”和“所有权”这两个概念。所有制是产权的基础和主体,是产权的经济形态。所有权是一种法权,是产权的法律形态,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并由所有制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所有权”都进行了阐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广义和狭义两种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概念,广义“所有权”即由财产的占有所产生的全部权利或者部分权利组成的权利束,这些权利可以统一于一个权利主体,也可以分散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狭义“所有权”即财产的归属权,即终极所有权,它是“所有权”中最基本的权能。[22](P6-12)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从产权、分配、调节和开放四个层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3](P311)其中产权、分配属于产权制度的范畴。[24](P629)

吴易风教授提出,马克思第一次发现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第一次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了财产和财产权,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结合体。经济学是有阶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不存在统一的经济学,对于西方经济理论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去分析、批判、借鉴,科斯的产权明晰实际上就是产权私有,不能让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误导我国改革。[25](P8-16)所有权与占有权、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既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26](P9-16)也有学者曲解马克思的财产分离统一学说,认为是西方产权理论的贡献,以期否定生产资料公有制合理性和主导地位。[27](P99)杨继国教授等人提出产权包括两个维度,即法权上的权利和经济关系上的权力,后者决定前者。[28](P10)我国的产权清晰是针对政企不分、国家所有权与国企经营权不明晰的问题提出来的,与科斯的产权明晰不同。[29](P29-31)我国要求产权清晰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是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不是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我国收入分配理论需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30]科斯等人的西方产权理论,忽视产权背后的利益关系,在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中,没有抓住产权研究的本质——利益分配,也没有重视社会公平问题。[31](P65)

综上所述,其一、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产权理论,而且早于科斯产权理论,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产权理论,只有西方才有产权理论的观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对西方产权理论不能一概接受,应当批判性地借鉴。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生产资料的分配和产品的分配具有不同含义。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物质资料的生产除了应当具备生产工具等劳动资料以外,还应当具备劳动对象,矿藏等自然生成物即属于劳动对象之一种,随着科技发展会有更多新的物质资料被纳入劳动对象范畴。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劳动者和生产工具构成生产力的两个要素,生产力的要素不包括劳动对象。然而,物质资料的生产却离不开劳动对象。分配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资料和社会成员的分配,另一种是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的分配即包括生产资料归属,同时还包括生产资料所有者将其分配到生产过程中,否则,生产无法进行。[32](P4-9)生产资料分配在经济学上属于所有制范畴,在法学上则属于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范畴。产品分配在经济学上属于国民收入分配范畴,在法学上涉及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劳动报酬、税金、企业公积金、股息等与初次分配相对应;涉及非生产领域(诸如文教卫生、机关、国防等部门)耗费及工资等、国家为了解决老边少地区发展平衡问题投资等、第三产业劳动者收入、社会后备基金(为应对突发事件等)、社会保障基金等等与再分配相对应;涉及民间团体或者个人捐赠,他们通过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对社会财富和资源进行分配,使弱者或者公众受益。[32](P272-275)分配不仅关系到分配主体的利益,还关乎到经济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33](P2-3)

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按劳分配制度的丰富发展和突破。生产要素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产要素分配属于生产的范畴,涉及生产资料归属;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国民收入(消费资料)分配范畴。生产要素分配决定消费资料分配。[34](P15-16)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突破,自然资源所有权成为参与分配依据。[35](P158-159)价值与财富(使用价值)并非同一概念,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因此,生产要素是财富分配的依据,所有权决定分配关系。[36](P21-25)自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经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逐步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生产要求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生产要素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他的价格,[37](P1-3) 用以评价要素的贡献率。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前已经明确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四种,《决定》增加了三种生产要素,即土地、知识和数据。生产要素具有历史性,生产要素的历史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按要素贡献分配首先需要出台法律确认生产要素产权归属,明确要素归谁所有以及要素收益归谁所有。[38](P14-15+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是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私人资本所得利润即属于按资本要素分配,基于自然资源所获取的收益属于自然资源要素获取的收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现阶段,阶级仍然存在,国家尚未消亡,每个国家即是一个政治实体,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尽管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个别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建立了公有制,但是对于世界范围内财产而言,尚不存在世界范围内的公有制,每个国家的财产都是这个国家独有的财产,国家管辖内的财产由国家确定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还是归私人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有财产只在该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存在,在特定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按照要素分配原则,由国家代表全体成员分配资源使用获取的收益。

总之,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内容十分豐富。历代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的回答也总是需要涉及:什么是财富,财富所有权的归属,新增财富如何公平分配等问题。[39](P3)遗传资源属于新型的生产要素,本文仅在遗传资源产权归属和获取的惠益分享如何分配的范畴内使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三、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契合点

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视域下研究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主要理由是,产权是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问题。遗传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产权的一个基础性关键问题。因此,遗传资源作为一种财产,只有首先明确了它的归属才能使它得以保护,才会涉及到谁是遗传资源的利益分配主体问题。在经济学层面上,我们需要明确遗传资源的所有制的属性;在法学层面上,我们需要首先明确遗传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在明确了所有权之后,方可继续研究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的行使问题。

(一)产权理论是构建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研究遗传资源产权,首先需要回答遗传资源是不是财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们对实践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财产的认识也是如此。财产的范畴同样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财产的范畴也有所不同。在人们对遗传资源信息尚不能单独控制,而单独利用遗传资源信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年代,遗传资源信息与遗传资源材料还没有发生分离,因此,遗传资源信息还不能单独成为财产。在世界范围内,在阶级尚未消亡的社会,尚不存在普世产权理论,也不存在位于国家辖区内的人类共有财产,不同的产权理论将指导人们建立不同的产权关系和法律制度、行政政策、措施等。产权制度总是在一定的产权理论的指导下予以构建,按照资西方产权理论将构建出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例如,按照科斯产权(明晰)理论只能建构出私有制,按照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才能构建出社会主义产权制度。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将为遗传资源设立不同财产权主体及产权运行规则。

(二)遗传资源产权归属是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核心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畴内,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最基本的原理。在政治经济学范畴内,遗传资源属于生产资料中的劳动对象,虽然不属于生产力的组成要素,但是社会生产的进行却离不开劳动对象,作为劳动对象的遗传资源属于生产要素范畴。因此,界定遗传资源的归属对产品的生产以及分配具有决定性意义。确定遗传资源的归属,在经济学话语中属于所有制的问题,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在法律话语中属于所有权问题,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问题,属于“法权”范畴。将遗传资源的所有权赋予谁,则是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核心问题。谁合法地占有了遗传资源这个生产资料,谁就在遗传资源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中,处在了主导性的地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E.米德认为,“财产所有权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整个自由世界共同关心的问题。”[40](P67)

明确了遗传资源财产所有权以后,方可解决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说,所有权决定着分配权。明确了遗传资源产权归属以后,才可能围绕遗传资源所有权这个核心,展开对遗传资源相关利益者的冲突与利益衡平进行协调,才可能以遗传资源所有权为核心建立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分配相关制度等。

(三)遗传资源保护利益冲突的本质是产权冲突

如上文所述,在经济学范畴内,产权至少包括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等等;在法学范畴内,产权即财产权,至少可以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41](P511)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所构建的是遗传资源原始持有人或者提供者的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建立需要通过债的各方当事人谈判建立合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依据合同予以履行,对违约者需要依据合同予以追索。然而,在现实中,往往由于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因此,合同签订时即带有不平等性、不公正性,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另外,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能依据合同向违约方主张权利。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此,在债权范畴内,如果开发利用者未与遗传资源原始持有人或者提供者签订合同,那么,遗传资源原始持有人或者提供者则无从对开发利用者主张任何权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开发利用者无偿地占用自己的财产,利用自己的财产收益,却又束手无策。

因此,建立所有权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将解决债权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之不足,赋予遗传资源原始持有人或者提供者(遗传资源所在国政府或者集体或者个人)以所有权人的地位和身份,将有利于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解决遗传资源利益冲突问题,以遗传资源的独占权来制衡开发利用者对依赖遗传资源所形成的成果的独占权,以达到生产要素所有权人和产品所有权人之间利益衡平的目的。

四、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指导构建遗传资源产权制度

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遗传资源具有契合性,则可以依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指导,构建遗传资源产权制度。

(一)以所有制理论为指导构建遗传资源产权归属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决定着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属性。诚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要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自然资源涉及国计民生,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因此,我国自然资源采取公有制,以国家所有制为主,集体所有制为辅。而矿藏、水流、海域等自然资源只能归归国家所有,遗传资源属于战略性的新兴自然资源,称之为生物矿藏资源,并不为过。生物遗传资源,尤其是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作为生产资料,只是在现代生物科学技术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才出现的社会现象,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生活的作用以及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呈现出愈来愈重要的趋势,因此,我国确定遗传资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原则。

(二)以所有权理论为指导构建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及惠益分享制度

所有权可以分为各项权能,或者说是所有权本身就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一组权利束。在民法上,通常将所有权的权能表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遗传资源所有权人对遗传资源材料和遗传资源信息均拥有上述四项全能。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開发利用者欲取得遗传资源作为开发利用的原材料,当然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向所有权人支付合理的对价,合理对价即惠益分享。因为遗传资源属于生产资料,将在生产活动中被消费,转化为遗传资源产品的组成要素,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遗传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种,遗传资源所有权人参与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所获取的惠益分享具有正当性。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设立,并非单纯控制遗传资源,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功能还在于有序地开发利用和获取合理惠益分享,为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公平公正地分享惠益具有保障性的作用。因此,可以运用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理论指导我国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将处分权和收益权赋予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可以附条件地给予开发利用者,因为所有权人享有收益权,因此所有权人自然享有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权利,无偿获取开发利用遗传资源的行为侵犯了遗传资源所有权。

(三)以分配理论为指导构建遗传资源惠益在我国内部分配制度

国家作為遗传资源所有权人在遗传资源产品初次分配中所获得的的惠益,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投资、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再分配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弥补初次分配在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不足,衡平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以及不同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初次分配中无论是以按劳分配原则还是以其他分配方式所形成的分配实质不公平问题,予以再调整。因此,对于民族地区及其居民,以及欠发达地区等,在国内分配遗传资源惠益时,应当作为重点考虑,以衡平保存遗传资源地区及其原住民的利益。第三次分配在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中也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研究相对起步较晚,对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起步更晚,研究之初,借鉴西方知识产权理论阐释知识产权制度和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无可厚非。然而,中国有中国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文化,期待在习近平经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遗传资源基础理论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遗传资源产权基础理论,不断提升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中国特色和理论基础,完善遗传资源产权制度,并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上关于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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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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