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社会代价之表现、根源及其消弭

方适

摘要:大数据技术是数字“爆炸”时代的必然产物,万物皆数、实时效应、自动化决策是大数据技术的三个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它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带来了隐私泄露、社会不公、人的自决权失控和人的主体性缺失等代价问题。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同时产生的,通过大数据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大数据技术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大数据技术伦理道德建设的不断加强,这些社会代价是可以得到消弭的。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社会代价;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4-0089-07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因其能够更好、更快、更细、更准地处理海量数据,已成为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一项新兴技术,并在社会发展中带来了巨大的社会价值。与此同时,发展必然与代价相伴相生。大数据技术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所以,从大数据技术自身的特点出发,分析大数据技术社会代价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寻求消弭代价的方法路径,已成为当下理论研究的热点。

一、大数据技术的本质内涵及根本特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进步,信息数据量不断呈指数增长,不仅颠覆了工业界、学术界对传统数据技术的认知,同时也推动了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目前,尽管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热门产业,引起了各国政府、企业和学者的高度重视,但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本质以及其对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尚未形成普遍一致的看法。

关于大数据技术的本质内涵,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国际数据公司IDC在2011年报告中提出的,即“大数据技术描述了新一代的技术和架构体系,通过高速采集、发现或分析,提取各种各样的大量数据的经济价值”[1]。该定义之所以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主要是因为其指出了大数据技术最核心的问题,即它能从类型繁杂的海量数据中快速挖掘价值。正如Facebook的副总工程师杰伊·帕瑞克所言,“如果不利用所收集的数据,那么你所拥有的只是一堆数据,而不是大数据”[2]。因此,大数据技术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能从种类繁多的海量数据中快速提取数据价值的技术,是能将“一堆数据”变为“大数据”的技术。

与传统数据处理技术相比,大数据技术主要凸显三大特征:

一是万物皆数。如果我们把大数据技术出现之前的信息社会称为传统数据时代,那么在传统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只能转化成结构化数据,即能够用数据或者统一的结构加以表示的数据,信息处理所覆盖的领域基本限于数字、符号领域。进入大数据时代后,通过非结构化数据,以前被认为无法数据化的文字、图片、视频、个人感觉等信息都可以通过数据转换,还原为由0和1构成的信息。也就是说,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及其关系通过大数据技术皆可以用数据来表征,“万物皆数”成为大数据技术的独有特征。

二是实时效应。“关系数据库”是传统数据库的典型代表,它是由二维表及其之间的联系所组成的一个数据组织,适用于处理永久、稳定的数据,但无法实时处理新的数据。在大数据时代,由于智能技术的发展,人们依靠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传感器、网络浏览记录以及摄像头等工具每时每刻都在采集和接收新的数据。其采集和接收的信息量之大、繁杂程度之高是传统信息处理技术所无法及时解决的。而时效性是评估数据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有限的时间内,如果数据不能够被完全充分地收集,或者收集到完全、充分的数据成本巨大或耗时太長,那么,等收集到足够的数据时,已错过了决策的最佳时机。[3]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数据得到有效保存和处理是彰显数据价值的必要前提。大数据技术依靠数据的批量处理和流处理技术,不仅瞬间即可完成数据的获取→清洗→建模→可视化的全过程,而且还能同时做到及时存储、及时分析,并将其纳入整个数据分析的结果之中,从而凸显出实时效应的基本特征。

三是自动化决策。在传统数据时代,“以数据为中心”是决策的主要方式。决策者通过对数据的整理、抽取,将数据转化为可读的知识并形成分析结果,再根据分析结果作出决定。数据为决策者提供了有效数据支撑,但由决策者本身带来的主观随意性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这已成为传统决策方式本身无法克服的“硬伤”。因此,采用数据驱动的决策方式是提高决策的客观性和及时性的必然要求。数据驱动是指大数据技术根据收集的海量数据进行整合和提炼,并经过训练和模拟而形成自动化的决策模型。在整个数据驱动的决策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将全部由系统自动完成,无需人工输入数据、筛选数据和作出决策。简言之,当有新的情况发生、新的数据输入的时候,大数据技术可根据已有模型对新数据进行处理并自动作出决策。

二、大数据技术发展中带来的社会代价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是应对“数据大爆炸”的必然结果。大数据技术能够从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数据中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其发展促进了新的产业融合和创新,为社会管理、决策和服务提供了新的变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革命,印证了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所说的“科技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然而,大数据技术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发展与代价并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新发现的财富的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困的根源。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4]大数据技术从本质上说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技术所造成的物质利益和对道德、伦理等精神价值造成的影响,作为两个变量,是不可能达到最优化的,获取一个目标就要在另一个变量上付出代价”[5]。因此,大数据技术在提高人们的生活效率、创造更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社会代价。我们需要做的、必须做的事情,只能是认识代价的主要表现,寻找消弭代价的可行性路径,将代价对社会发展的制约降到最低。

(一)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社会代价之主要表现

一是个人信息极易泄露。个人、国家以及整个社会的隐私泄露已成为大数据技术发展最显著的社会代价之一。隐私问题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隐私传播的速度、拓宽了隐私传播的渠道,网络隐私问题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不仅没有转变隐私泄露的趋势,反而通过提高数据信息的转化率和可读取性加剧了隐私泄露问题。例如:2018年3月,Facebook被爆出有超过5000万用户的信息数据被一家名为Cambridge Analytica的公司泄露;2019年8月,风靡中国的AI换脸软件ZAO,在用户个人信息授权时,要求用户授予其公司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使人们身体隐私、位置隐私等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事实上,这类事件从2011年起,每年都不断地在全球各地发生,人们的隐私权因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而普遍受到损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大数据技术具有挖掘相关数据信息的能力。单条数据可能不会暴露用户的隐私信息,但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处理,与该数据有关的其它数据信息以及多个数据组合而成的新信息中包含的隐私则具有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因为大数据技术能够将非结构化数据中的隐私内容转化为可读的数字信息。在现代信息社会,人们的隐私更广泛地承載于图像、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中,这些隐私因其无法被传统数据技术所读取而免遭泄露,但大数据技术的突破却使得它们的泄露成为可能。

二是社会不公显著加剧。数据资源和技术的两极分化是大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负面现象,社会不公显著加剧是其恶性结果的主要表现。拥有海量数据且具有高水平的大数据技术一方处于发展的有利地位,并占有大部分的社会资源;数据“贫困者”和大数据处理技术落后者则处于数据贫瘠的边缘地位,无法公平地享受社会资源。从表面看这仅仅体现出数据利用的差距,但其实质则是社会以大数据的获取、分析和利用等标准作为阶层分化的依据。这是因为大数据技术能够从各式各样的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数据的价值,谁拥有大量数据并且具备超强解释数据的能力,就意味着谁能够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因而更能在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组织、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体对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大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程度以及数据接收、数据信息转化与知识创新能力存在很大差异,而且部分发达国家和企业在数据占有量和大数据技术方面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这样,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就随着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的两极分化而不断扩大,社会不公问题显得越发严重。2011年7月19日,推特公司的研究人员林志颖(Jimmy Lin)在一次关于博客和社交媒体的国际会议(ICEWSM)上就曾提出,推特公司旗下的研究人员拥有对其数据的优先获取权,其他学者却没有这样的权利,因而推特公司不仅在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创收上更有优势,而且推特公司也依靠其大数据技术优势跻身于世界互联网公司的前列。

三是个人自决权部分失控。自决权即自我决定权,它是哲学和心理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一个人在自己生活范围内具有选择决定的自由。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主要依靠大数据技术的数据驱动决策方式进行选择和决定。从表面上看,它为人们推送了“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和商品,但实质上,这种自动化决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进行自我选择和决定的目的、范围以及路径的自由,人们的部分自决权失去了控制。首先,需要作为人的“内心意向”是进行自我决定的“始因”和目的,无论个人是否通过技术途径进行选择和决定,其最终目的都在于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大数据技术却无法基于个人需要作出决策。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数据驱动模型对个人需要的认知与个人真实需要之间存在误差,而且主要是因为在数据驱动决策模型形成的过程中,数据决策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大数据技术服务商的利益而不是用户的需要。由此,个人行使自决权的目的无法通过数据驱动决策方式实现,个人自决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控制。其次,多样化的选择是决策的基础,只有在尽可能多的选择条件下,人们的自决权才有意义,然而,在大数据技术基础上,个人只能在数据驱动模型既定的选项范围内进行选择和决定,因此,大数据技术的数据驱动决策方式缩小了自我选择决定的范围,使得个人自决权具有一定的狭隘性。最后,从个人行使自决权的路径来看,虽然大数据技术为人们的选择和决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但是长此以往,人们将习惯直接接受大数据技术提供的选择,甚至直接服从于大数据技术作出的决策,从而使得个人行使自决权的路径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损害了自我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四是人的主体性严重缺失。大数据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地位颠倒和人的主体能力无法确证两个方面。首先,在大数据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人与大数据技术之间的主客体关系被颠倒,人成为了大数据技术处理的对象。大数据技术之所以使得人的主体地位客体化,是因为大数据技术将人类社会包括人在内的一切转化成数据,大数据技术以技术的目的将社会中的人设定为数据来源、以技术处理的方式来认识和处理人类。这样一来,人在社会中的实践不是为自我,而是为了数据处理而存在;不是人要求大数据技术为人类社会发展服务,而是大数据技术为了数据“镜像”世界而要求人不断提供数据。因此,人在表面上操控着大数据技术的使用,而实质上整个人类都被纳入了大数据技术的框架之中,成为了大数据技术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其次,人的主体能力无法在大数据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得以确证。从人类发展的历程来看,人的主体能力的发挥离不开人的理性对世界的追问。在大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将现实世界转化为数据,并通过数据定量描述现实世界。而在此过程中,大数据技术所得到的知识是暂时的、非至上的真理,它所能理解的只能是现实世界的事实,既无法理解现实世界的存在,也无法追问现实世界的事实背后的历史意义,更无法帮助人类理解世界和人类的存在。因此,在大数据技术面前,人们无法作为主体完成对这个世界深层次的追问,人的主体性遭受了严重的缺失。

(二)大数据技术产生社会代价的主要原因

大数据技术之所以会产生各种社会代价,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客观方面来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亦是如此。

首先,大数据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的综合性技术,从概念提出到实际应用的时间并不长,其技术本身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例如:在数据采集上,人们还难以实时和精准地将各种视频、声音、图像等非结构化数据转化为数字,阻碍了数据价值的充分发挥;在数据储存上,大数据安全技术和保密技术尚不能完全预防和阻止信息偷盗行为的发生。

其次,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离不开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等外在条件的保障,而这些条件的形成也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相关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任由大数据技术“野蛮生长”必然产生相应的代价。以中国为例,近些年,中国虽然加快了大数据技术立法和修法的进程,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存有一定的空白和缺陷。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各种违背市场主体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18年,新浪微博起诉脉脉公司非法抓取和使用其用户信息,从该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可以看出,导致类似事件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就在于我国没有明确划定数据获取和转移的具体条件,也没有对数据转移和数据偷盗两者划出明确的界限,更没有对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作出处罚的明确条款。

从主观方面来看,大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代价主要是人的价值选择偏差的结果。正像伯纳德·巴伯所说的那样:“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是建立在一系列道德价值之上的,而科学总是在这些价值的范围之内发挥作用。这些社会价值提出某些非经验的问题,即意义、邪恶、正义和拯救的问题,只关心经验问题的科学是不能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的。”[6]科学技术本身仅仅是手段,它对社会的影响最终取决于人们在何种价值体系下使用它。以美国数据分析行业为例,有资料显示,美国部分数据分析师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数据模型,用来进行各种形式的市场营销和诈骗活动,在对弱势群体进行“轰炸”中,通过机器学习不断寻找最有效的营销和诈骗手段。在这样的技术手段下被定位的潜在受害者几乎无处可逃,对社会产生了深刻的负面影响。PredPol公司则与洛杉矶警方合作,开发出预测犯罪发生率的算法,在实际运用中,洛杉矶的盗窃罪和暴力犯罪分别下降了33%和21%。这两个事例充分说明,技术与不同的价值选择相结合就会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全过程。正确的价值选择促进大数据技术发展,而有偏差的或错误的价值选择则会导致大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代价的产生。

三、消弭大数据技术社会代价的主要途径

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社会代价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代价都是不可避免的,有些代价是完全可以被消弭的。从社会发展现实出发,消弭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社会代价的现实途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展高水平的大数据技术。有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技术之所以会带来社会代价是由于技术高度发达所致,因此消弭其代价的有效方式是阻止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的确,大数据技术所造成的社会代价与大数据技术本身有关,但这并非大数据技术高度發达造成的,恰恰是由于大数据技术欠发达所致。不仅如此,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消除技术带来的负效应中还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人类在同自然界交往中所遇到的难题,无不是利用技术的进步来解决的。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往往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减弱或消除旧技术造成的社会代价。因此,不论是杜绝个人隐私的泄露、净化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环境,还是预防大数据技术犯罪,都必须依靠发展更高水平的大数据技术。首先,要建立大数据安全评估技术,降低技术的潜在风险。大数据安全评估技术能够有效评估大数据环境中潜在的各种风险,提高对各种隐患、威胁的防御能力。大数据安全评估技术不仅以历史的数据库作为评估基础,还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自身的预测功能实时跟进技术的变化及趋势,对大数据技术开发和运行环境作出安全性和合理性的评估,在代价未发生之前进行有效的预警以及应对。其次,要升级大数据安全防范技术,保护用户的数据安全。安全防范技术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基石。只有不断提高数据清洗技术、数据脱敏技术、加密和认证技术、防火墙技术、病毒防护技术等等,促进大数据技术的改进和升级,才能确保数据质量以及用户数据安全。再次,要培养高素质的大数据技术人才,为大数据技术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充足的大数据技术人才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根据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需求,适时将相关技术学习纳入现行的教育课程体系中。同时,政府、高校、企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也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实现大数据技术人才“产学研”联动,保证人才储备的充足性。

二是完善大数据技术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除了坚持发展大数据技术之外,还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和使用。首先,要借鉴国外经验,填补大数据技术的法律空白。发达国家在大数据技术方面发展较早,在法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欧盟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等法律;德国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通讯服务法》;美国、日本等也都颁布了数据保护法案,并已实施多年。这些法律,在保护组织和个人数据信息,避免其被盗用或滥用于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商业等领域的非法活动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后发国家,我国在专门针对数据获取、保护、分析等方面的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欠缺。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习先进的大数据技术,更要借鉴其成功的法律治理经验。其次,要立足我国国情,完善法律监督体系。鉴于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大数据技术的水平与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因此,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其他国家大数据技术法律体系的建设。要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形成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群、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合理建构和完善大数据技术相关法律监督体系。

三是加强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道德建设。如果说法律法规是解决大数据技术社会代价的“硬”手段,那么加强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道德建设就是解决其代价问题不可缺少的“软”措施。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危害了社会公平、人的自决权和人的主体地位,因而必须从共享精神和人道精神两个方面入手加强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道德建设。首先,要大力弘扬共享精神。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的两极分化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平,要消弭它,必须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中弘扬共享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必须实现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要求。共享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本质要求。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只有共享,才能使其价值不断增值;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结果也只有共享,才能保证大数据技术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其次,要大力弘扬人文精神。弘扬人文精神是消弭人的自决权失控、人的主体性缺失的社会代价的有效对策。只有从人的角度去把握,技术才能在充分发挥其促进作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缩减非人性的代价问题。大数据技术只有朝着人性化方向发展,并将其成果运用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上来,大数据技术才不会成为限制人的自由、异化人的本性的手段,大数据技术才能真正开启颠覆传统生存方式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Gantz J, Reinsel D. Extracting value from chaos[J].IDC iView,2011:1-12.

[2]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13.

[3]黄新华.整合与创新: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6):4-1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4.

[5]肖峰.从元伦理看技术的责任与代价[J].哲学动态,2006(9):46-51.

[6]伯纳德·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65.

责任编辑:曹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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