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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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文章标题: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省***系统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方针、 政策, 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保持我省***行业持续 、 稳定、 健康发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行业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一)

 选拔任用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任人唯贤、 德才兼备原则。

 3. 群众公认、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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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

 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

 及人事(组织)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

 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

 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

 领导班子成员。

 二、 选拔任用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 省局(公司)的政策、 规定, 同省局(公司)

 党组保持一致。

 2. 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开拓创新, 扎实工作,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工作成绩突出。

  3.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不以权谋私, 不以烟谋私, 在群众中威信高。

 5.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

 (二)

 资格条件

  1.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 由副处提任正处的, 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正科提任副处的, 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 提任县级局(营销部)

 领导职务, 由副职提任正职, 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 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 学历规定:

 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

 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

 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提任县级局(营销部)

 正职领导职务,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提任县级局(营销部)

 副职领导职务, 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6. 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

 级以上党校、 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

 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 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 身体健康。

 (三)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 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

 部门同意。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 选拔任用程序

  (一)

 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 应当通过民主推荐, 并经党组(党委)

 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

 上报的材料包括:

 1. 拟任干部的请示(3 份), 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

 讨论的意见。

  2. 干部任免呈报表(3 份)。

 3. 推荐考察材料 1 份。

 (二)

 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 人事(组织)

 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并由人事(组织)

 部门进行考察。

 具体程序是:

 1. 组成考察组, 拟定考察工作方案, 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 民主推荐

  (1)

 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 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

 考察领导班子时, 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 个别提拔任职时, 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

 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

 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 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

 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 90)

 及所属县级

  [1] [2] 局(公司)

 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

 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

 考察县级局(公司)

 领导班子时, 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 90)

 参加。

 (4)

 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 公布推荐职务、 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 提供干部名册, 提出有关要求, 填写推荐票。

 (5)

 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 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 县级局(营销部)

 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

 其中, 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 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

 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 60,低于 60 的不再进行考察。

 (7)

 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 由人事(组织)

 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 党组(党委)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 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 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 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 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 全面考察其德、 能、

 勤、 绩、 廉,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坚持走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主。

 采取个别谈话、 民主测评、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专项调查、 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 审计、 人事(组织)

 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

 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 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 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

 根据考察情况, 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内容包括:

 (1)

 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

 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情况。

 (3)

 德、 能、 勤、 绩、 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

 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

 考察人署名。

 7. 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 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

 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

 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 执行民主集中制、 团结协作、 工作实绩、 作风建设、 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

 领导班子成员在德、 能、 勤、 绩、 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

 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情况。

 (5)

 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

 考察人署名。

 (三)

 讨论决定

  1. 人事(组织)

 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 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 提出任用建议, 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 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 在党组(党委)

 讨论干部任免之前, 由人事(组织)

 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 由党组(党委)

 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党组(党委)

 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

 部门负责人, 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 拟任人选的推荐、 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

 党组(党委)

 成员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 以党组(党委)

 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 党组(党委)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其中, 党组(党委)

 成员少于 4 人的, 党组(党委)

 成员应全部到会,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 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口头表决、 举手表决、 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应当暂缓表决。

 5. 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 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 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 然后党组(党委)

 再例会研究。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 自征求意见之日起, 30 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

 任职

  1.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党组(党委)

 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拟任人选的姓名、 拟任职务、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

 公示期为十天。

 2. 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 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 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办理任职手续; 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 经党组(党委)

 复议后不予任用, 并通知本人; 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 暂缓任用, 抓紧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

 研究是否任用。

 4. 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 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

 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

 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

 人事劳资处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县级局(公司)

 副职的任免, 需报省局(公司)

 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

 所属的***科(处)、 财务科(处)、 业务科(处)、 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

 科(处)

 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

 人事劳资处审核, 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 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

 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

 的任免,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

 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

 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

 领导下进行, 并由人事(组织)

 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 公布职位、 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 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 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 组织考察, 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 党组(党委)

 讨论决定。

 五、 交流、 回避

  (一)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干部交流通过调任、 转任、 轮换、 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 交流的对象: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 市级局(分公司)

 领导干部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10 年的, 必须交流; 县级局(营销部)

 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8 年的, 必须交流。

 省局(公司)

 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8 年的, 应当交流; 省局(公司)

 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5 年的, 应当交流。

 3.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

 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组(党委)

 及人事(组织)

 部门讨论干部任免, 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 免职、 降职

  (一)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免去现职:

 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 在干部考察中,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 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 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 纪律和监督

  (一)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 不准以局长(经理)

 办公会、 领导圈阅等形式, 代替党组(党委)

 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

 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 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亲属, 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或者干部调离后, 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 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 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 或者泄露酝酿、 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 封官许愿, 营私舞弊, 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不予批准。

 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

 各级党组(党委)

 及人事(组织)

 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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