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沟通谈话制度,

 煤矿平安生产沟通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平安监管工作,落实全矿各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主管与平安生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平安,有效促进煤矿企业平安、健康、有序进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平安生产分管负责人、各生产帮助单位。

 ? 第三条 消灭下列状况之一的,矿平安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生产帮助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谈话:

 ? (一)未完成矿下达的平安生产年度把握指标的; ?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平安生产事故的,或一年之内发生两起重伤及以上平安生产事故的; ? (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平安生产工作任务的; ? (五)对于 A、B 级隐患和重大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准时上报、销号的; ? (六)对上级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 (七)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仍旧生产、建设的; ? (八)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不健全的; ? (九)重大危急源管控不到位的; ? (十)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 (十一)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对上级管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准时上报或拒绝上报的; ? (十二)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 (十三)矿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谈话内容 ? (一)对未完成平安生产年度把握指标的、发生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的缘由分析和吸取教训的生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惩罚等状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平安生产工作对策措施等状况。

 ? (二)对重要平安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重要平安生产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缘由,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状况。

 ? (三)对 A、B 级隐患和重大平安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准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状况,包括机构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平安检查、平安投入、隐患的整改、平安

 宣扬训练培训、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状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到位及整改责任落实等状况。

 ? 第六条 谈话小组的设立 ?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谈话小组,并依据实际需要邀请省、市煤矿专家参与谈话。

 ? 第七条 谈话程序 ? 谈话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谈话组长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 (一)谈话前,由矿平安目标考核科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注明被谈话单位名称,被谈话人姓名、谈话事项、谈话时间、谈话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 (二)谈话时,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缘由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缘由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实行的防范措施等。谈话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谈话人进行解答。

 ? (三)谈话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 (四)政工科支配专人记录,形成谈话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谈话会参与人签名并存档。

 ? (五)谈话后,被谈话人将谈话要求落实状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平安目标考核科。

 ? 第八条 谈话的处理 ? 谈话小组依据不怜悯形对被谈话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打算:

 ?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 (二)通报批判; ? (三)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挺直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四)扣除相应平安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 ? (五)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谈话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赐予相应处理。

 ? 以上打算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第九条 谈话时限 ? 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谈话,在要求的期间或隐患整改期后 10 日内进行;其他事项的谈话依据实际状况确定。

 ? 第十条 对未准时落实谈话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谈话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平安生产事故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谈话人的责任。

 ? 第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应准时参与谈话,不得托付他人。被谈话对象没有特殊状况不接受谈话的,由矿赐予通报批判,并追求相关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说明权属平安目标考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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