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组织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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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委组织部谈话制度

 区委组织部谈话制度

  区委组织部谈话制度

 区委组织部谈话走访制度

 为充分体现区委对区管领导干部、有特殊贡献人员、优秀共产党员、生活特殊困难老党员的关心、爱护,密切党组织同他们的联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原则上为区管领导干部。走访对象:受中央和省、市、区委命名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国家、省、市、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生活特殊困难老党员。

 第二条谈话形式为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走访形式为个别走访或集体走访。走访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干部考察、干部任免、干部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

 第三条区管领导班子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集体谈话:

 1、主要领导更换或班子成员调整较大;

 2、班子内部不团结或班子成员之间出现较大矛盾;

 3、在干部考核或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

 4、班子主动要求与组织部门谈话;

 5、其他有必要进行集体谈话的。

 第四条谈话对象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谈话:

 1、工作岗位发生变化;

 2、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

  3、选派到区外考察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半年以上;

 4、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

 5、群众意见较大或反映问题较多的;

 6、在干部考核或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

 7、辞职或调离本区;

 8、其他有必要进行个别谈话的。

 第五条走访对象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走访:

 1、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2、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3、生活遇有较大困难;

 4、其他有必要走访的情况。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依职权或受委托以区委组织部名义进行谈话、走访:

 1、区委组织部部领导;

 2、受区委组织部部领导委托的有关干部;

 3、受区委组织部委托的其他有关组织及人员。

 第七条区委组织部有关科室要积极做好谈话、走访的安排部署、沟通协调、备案记载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及时向部领导综合反馈有关情况。

 对谈话、走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将及时向区委汇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各有关党组织反馈,促进谈话、走访制度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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