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事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事迹篇一:法律援助工作个人先进事迹法律援助工作个人先进事迹刘羌川同志是开发区司法分局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事迹 ,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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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事迹
篇一:法律援助工作个人先进事迹
法律援助工作个人先进事迹
刘羌川同志是开发区司法分局局长,同时也是一位具有十几年经验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来,能够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对没完没了的咨询,都能做到不厌其烦予以作答,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在他的带领下,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成绩突出,得到管委会领导称赞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构建开发区法律援助网络,开创法律援助新思路。开发区自进入开发之后,刘局长就着手建立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设立法律援助便民窗口。为了给受援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解决群众申请难,提供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问题。刘局长积极协调安排在全区13个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现在全区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形成,并开展工作。同时他想方设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基本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摆脱了由于经费不足而困扰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
开发区是个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重心的区域,各类经济、农村征地拆违等纠纷不断,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自然也很多。开发区的援助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多”、“小”、“烦”,但是分局从未将任何符合条件的援助人拒法律援助大门之外。对于这些申请援助的案件,刘局长事必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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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始
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答疑解惑。今年分局共收到园区内居民法律援助申请60多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500多次。
二、真诚、耐心、热情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在援助工作中对于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的当事人,没完没了的咨询,都能做到不厌其烦予以作答,特别有耐心。凡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来访者,来时无不愁云而来,去时无不笑容而归。某李姓女子因当年年轻对法律的无知,犯下罪错,在外逃亡十年,想投案自首又怕法律制裁于是她试着拨打了铜陵市司法局148法律咨询电话,想以匿名身份求计问策。当天值守电话正是刘局长,听了李某闪烁其词的案情介绍以后,在反复宣讲法律和政策的同时与她真诚交流,苦心劝其马上回来投案自首,并允诺给她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终于换来李某信任。第二天上午,李某便回到铜陵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长期以来,刘局长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勤学好问,多阅卷,能将书本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各类案件的办理都能得心应手。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信手拈来,准确无误,援助案件当事人无不表示感谢和满意。自觉主动地学习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区热点的征地拆违和经济类法律问题仔细研究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利用新技术,通过“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网络进行学习。在不断的学习中,刘局长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对其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进行准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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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能诉则诉,能调则调,诉调结合,效果良好。四、办案不忘法制宣传,积极进行普法教育。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多的原因除了经济条件困难的人多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受援的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刘局长在办案的同时不忘进行普法教育,运用事实案例说话,办援助案件一件,普法教育群众一片。印制法律援助宣传册,多次带领分局的同志走访开发区内的行政村,散发宣传册,并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等契机组织广场活动,深入群众进行法律宣传。通过开展法制培训班,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
篇二:法律工作者先进事迹_范文
法律工作者先进事迹_范文
该同志于1997年开始参加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组建工作以来,特别是20XX年1月担任中心主任以来,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厅党组的领导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事迹,区内外的有关媒体作过宣传报道。主要表现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20XX年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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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20XX年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
()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担任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通知》的精神,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全区法律援助机构由20XX年底28个发展到目前的119个,占应建的96%。在各级工会、残联、老龄委、共青团、妇联、乡镇、监所、院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78个。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由20XX年底的58人发展到目前的327人,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发展到1273名,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积极组织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法律援助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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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用,重点、优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案件,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年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00多件,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20XX年其办理的玉林市谢洪武被错误关押28年的国家赔偿案件,使受援人获得了国家赔偿近64万元。该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和自治区领导的重视和关注,引发了全国公、检、法系统开展整治超期羁押、超审限专项活动。该案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评为20XX年广西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入选理由是:谢洪武案与孙志刚案一样,具有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识意义。使我国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观念得到改变。积极组织策划举办“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广西”大型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边防行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同时,应有关单位邀请,为各级普法办、法律援助机构、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举办《法律援助条例》讲座8场(次),参加人员达2000余人。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该同志多次接待国内外人士对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考察访问,被2000年-20XX年被广西区政府派往国外学习期间,深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考实习,学习、了解他们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所取得的经验,积极宣传我国开展法律援助所取得的成绩,树立了法律援助在国际上良好的形象,实习结束,被美国康州米德尔菲尔市和纽海文市授予“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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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称号。20XX年9月,应加拿大法律援助署、加拿大律师协会的邀请,并受司法部的委派,到加拿大进行学习考察。20XX年4月,中加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落户广西,成为该项目在中国实施的四个省之一。20XX年4月,应巴西、阿根廷和南非司法部门的邀请,对该国进行了考察访问。
五、积极参政议政,撰写议案,为广西法制建设出谋献策
担任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后,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呼吁和建议。1999年1月广西八届政协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建议》,并代表民进广西区委员会在大会上作了发言,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和关注。20XX年1月,该同志当选广西第十届人大代表后,积极参政议政,认真撰写议案、建议,为广西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出谋献策。由其本人领衔先后提出了4个议案和10多个意见、建议。其提出《关于尽快出台我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
例》议案以及《关于要求玉林市公安局妥善处理谢洪武被关押28年事件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建平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关于建立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等建议、意见,得到了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采纳,对我区的法制建设、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0XX年,其提交的《关于要求纠正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种法律,两种适用”的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使张龙生等15名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教师全部得到再审并改判,检察院全部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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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六、积极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工作
该同志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外,利用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积极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工作。20XX年9月和20XX年8月,被自治区人事厅选送到马来西亚、泰国、瑞士等国学习考察,成为首批中国-东盟博览会高级联络官。首届和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被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聘为现场翻译总协调和国家馆馆长,出色地完成了博览局安排的工作,得到了博览局的专函致谢赞扬。
该同志利用在国外学到的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积极为广西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在工作中,业务熟悉,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好。在其主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工作取得极大的进展,使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得到司法部和自治区领导的高度肯定。多次被为自治区司法厅先进工作者;先后被自治区公安厅、南宁监狱、广西区看守所聘为“特邀监督员”、“执法监督员”;20XX年4月,被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聘为“广西统一战线百人专家
团成员”。20XX年9月,其领导的广西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评为第二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其本人被司法部授予第二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XX年1月,其领导的广西法律援助中心被广西司法厅评为首届“全区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其本人被广西司法厅授予首届“全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XX年6月,其当选广西律师协会常务理事。20XX年6月,其入选《中华功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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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典》(当代卷)。20XX年7月9日,在广西留学人员联谊会(广西欧美同学会)留美分会成立大会上,其被推举为留美分会秘书长。20XX年7月25日,其被广西区人民政府聘为“立法咨询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
篇三:法律援助优秀个人主要事迹
附件3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先进个人申报表
被推荐个人:汪XX安徽省司法厅制
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
创先争优年活动先进个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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