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附件 1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建造师):

 总

 监

 理

 工

 程师:

 附件 1-1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

 否)

 情况说明 1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 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6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7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

  8 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 未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3 附件 1-2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目 序号 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明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 自查项目 目 序号 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明 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12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4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5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5 自查项目 目 序号 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明 17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程序 19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 20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

  21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22 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23 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4 未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

  25 未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2 未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监管平台

 6 自查项目 目 序号 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明 6 27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 1-3

 7 监理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明 1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

  2 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 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附件 1-4

 8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 否)

 情况说明 1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 项目负责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3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4 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约定与使用不一致,未在财务账户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5 建筑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考勤记录

  6 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金额等提供履约担保

  7 未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未制定赶工措施

  8 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未按照合同约定到位

  9 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非中标单位签订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 1-5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

 9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

 否)

 情况说明 明 1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 合同中保证金、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条款与本省规定不符

  3 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4 合同内容存在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

  5 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支付的约定与本省规定不符,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6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规范办理签证手续

  7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

  8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履约条件

  9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规范的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及批复索赔报告

  10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变更、索赔款项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10 附件 2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检查项目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情况

 检查施工企业情况

 检查个人情况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对个人的查处情况

  应检查项目数

 已检查项目数

  有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转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数

 有挂靠行为的项目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项目数

  应检查建设单位数

  已检查建设单位数

 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单位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数

 应检查企业数

 已检查企业数

  有转包行为的企业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数

  有挂靠行为的企业数

  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数

 在有转包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在有出借资质行为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人数

  有挂靠行为的个人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数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万元)

  停业整顿企业数

  降低资质企业数

  吊销资质企业数

  限制投标资格企业数

  给予其他处理的企业数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万元)

  责令停止执业的个人数

  吊销执业资格的个人数

  终身不予注册的个人数

  给予其他处理的个人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注:7 月至 11 月,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情况后,于每月 5 日前将将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邮箱:505792094@qq.com

 11 附件 3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检查时间 问题线索 处理方式(勾选)

 立案查处情况 其他处理措施 整改或移交立案查处情况结果 提出

 整改 移交立案查处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个人 案情简介 总承包企业 专业分包及劳务企业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1.根据检查情况,存在建市规〔2019〕1 号所列情形的,应记入“问题线索”;

 2.“案情简介”中应写明责任主体、违法事实及采取措施;

 3.其他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曝光、停工整改等;

 4.“整改或立案查处结果”为问题线索最终处理结果,包括:需整改的应注明整改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需注明处罚内容;

 5.当月无问题线索填“无”;

 6.7 月至 11 月,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 5 日前将将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邮箱:505792094@qq.com。

 12 附件 4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分管领导

  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

  责任处室负责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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