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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南湖中园小学
陈静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 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 解, 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 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 它具体规定了 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 保护内容、 保护工作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 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 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 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 厉声训斥, 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 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 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 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 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之后, 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 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 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 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 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 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 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 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 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 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 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 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 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 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 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 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 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管理工作中, 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 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 又要耐心教育, 对学生要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 信任、 平等的关系, 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 错误的未成年人, 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 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 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 长大以后, 就容易成为自立、 自强、 有道德、 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 国家、 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 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 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 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 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 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 法规, 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张静莹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有人说教师是园丁, 有人说教师是红烛, 燃烧了 自己照亮了 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 她神圣、 伟大、 高尚, 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当我是学生的时候, 我学习的是《守则》 《规范》 ; 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 学习的是《教师法》 。我国于1 9 9 3 年1 0 月3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今年 6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修订新的教师法。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 学好、 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不仅更新了 自己对法律的认识, 更是清楚的了 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 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 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 因为, 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 “平等” 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 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 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教师法》 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 也让教师有了 行为上的准则, 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近日, 我又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后,让我更明确了 ,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工作中, 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让学生满意, 家长放心, 社会认可, 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不讽刺,挖苦, 不威胁、 责难家长。
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不穿奇装异服, 处处“身正为范” 。对于后进生, 不拔苗助长, 不讽刺挖苦, 要耐心教育。
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 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 移植的过程, 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 和教育主体(教师, 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
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 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 我意识到:
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 与“一杯水” 的陈旧观念, 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 筛滤旧有, 活化新知, 积
淀学养。
有句话说的好:
“一个教师, 不在于他读了 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 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 多少书。
” 用心教、 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 使我感悟到:
教师的人生, 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 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 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 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 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主动性, 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 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 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 在教育过程中, 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 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 呵护。
用《教师法》 、 《义务教育法》 和《未成年护法》 来规范和鞭策自己, 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 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收获
卢伟彬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 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 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 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 厉声训斥, 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 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 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 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 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之后, 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 我认为
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 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 解法律并遵守法律, 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 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 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 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 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 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 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 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 受体罚的孩子为了 躲避受罚, 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 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 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 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管理工作中, 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 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 又要耐心教育, 对学生要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 信任、平等的关系, 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 错误的未成年人, 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 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 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 长大以后, 就容易成为自立、 自强、 有道德、 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感 南湖中园小学
马京萍 近期, 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使我受益匪浅。
其中, 让我感受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的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 品行和适当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酗酒、流浪以及聚赌、 吸毒、 卖淫。
一次, 我朋友去云南旅游, 回来时, 并没有说云南的美丽景色, 而是讲她在云南遇到的一件事:
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孩在与一群妇女搓麻将, 还连赢了几局。
妈妈问其原因, 那小孩振振有词地说:
“妈妈教的” 。
我妈妈当时还夸他棒, 领悟性高。
朋友, 如果你遇到这种事, 你有什么想法呢? 你的心头是否会涌出一丝忧伤, 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祖国花朵, 怎能肩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呢? 如果每个家庭都用这样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祖国未来的命运将会如何呢?
在中国, 教育未成年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秀传统, 如“孟母择邻” 、 “岳母刺字” 等。
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生活素质的提高与种种原因, 反而有许多父母走上了家庭教育的误区:
孩子要啥给啥; 教孩子打麻将; 告诉孩子不能让人欺负……,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 用这样的家庭教育方法, 又怎能教出有质的孩子呢?
人口素质要提高, 家庭教育很重要。
19 世纪德国教育家禄培尔说:
“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在掌权者的手中, 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
”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 家庭教育是促进孩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础, 是人类文明的传递站, 是这一代对下一代的应尽义务, 起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起不到的奠基作用。
是啊, 作为父母, 以健康的思想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使他们在良好的环境气氛中成长, 这是多么重要。
但愿各位读了这篇文章后, 能有所沉思……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定丽苹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 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 解, 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 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 它具体规定了 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 保护内容、 保护工作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 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
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 决定了 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 被监护、 被教育、 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 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 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
在一些学校里, 侵犯学生权利、 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 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 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 优待尖子生, 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 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 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的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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