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约定月工资10000元。上班当天,王某迟到1小时,考虑到第一天上班可能对交通路线不熟悉,公司对王某的迟到按普通迟到处理。然而,下午未到下班时间,王某即离岗下班,构成早退。第二天、第三天……王某又连续多天迟到、早退各1小时,公司认为王某工作态度差,故意迟到、早退,遂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未获支持。王某诉于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
【评析】庭审中,王某为了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入职前两天与公司负责人沟通的电话录音、入职后从公司地址发出的快递面单,以及在公司拍摄的大量视频和照片等。公司则提供了过去四年内王某将20多家公司告上法庭,其诉求多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加班费等的材料。
顯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碰瓷”案件。所谓“劳动碰瓷”,是指社会上有少数人并非以提供正常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是通过故意迟到、早退,以及消极怠工等方式制造劳动争议,以获得额外利益,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首先,“劳动碰瓷”违反诚信原则,与法律相悖,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其次,“劳动碰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优良的道德品质,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本案中,王某通过“劳动碰瓷”恶意获取不正当利益,既违反诚信原则,为法律所禁止,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不为和谐社会所倡导。
(广东 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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