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评估的类型与融合

摘要:
法治评估发展至今,早已展现出多元实践形态,为其类型化研究提供了实证空间。且法治评估的类型研究有助于明晰法治第三方评估的准确定位,解除各类评估间形成合力的障碍,并避免资源的重复投放与浪费。运用文本分析方法梳理我国地方法治评估的典型案例发现,以评估执行者与评价者为变项,法治评估可典型划分为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各自特性鲜明,但也存在不足。通过两者的结合以扬长避短是为良策,但需寻找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结合的基础,并在实践中在搭建沟通平台、开放空间、强化评估过程的相互配合、促使评估结果的即时循证与循环应用等方面实现实质结合。

关键词:内部评估;外部评估;有机融合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57(2021)04-0037-09

一、问题的提出

十多年来,学者们一直致力于探究并凝练法治评估诸现象及规律,以实现理实一体,用知识资本助推法治建设的理想。除却实践之功,法治评估研究还具备参与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的理论功效。然而,无论是法治深化的實践之需,还是中国话语的理论之需,都需要“法治评估”进入实务场域,经过实践检验而成为代表共相的共名。具体来说,就是让法治评估得以成为一项能够统摄地方各类法治评估实践基本特征的高容纳度概念,这需要对法治评估文本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和精细诊断。

综览法治评估在中国的实践,评估主导者多方,评估面相多样,评估形式各异,评估区域亦有大有小,足见多元化特性已成大势,包括法治评估的发生区域、评估内容的范围、评估方法的形式等多元化。具体来说,按照区域划分,其可以划分为全国性法治评估和地方性法治评估,前者涵盖全国各地,其评估结果用以推论全国法治的基本情况,尤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代表;后者着眼于某市、某区,关注地方性的法治建设效果,尤以余杭法治指数、上海市闵行区依法治区评估为代表。按照评估范围划分,可以划分为大法治评估和次法治评估,前者涵盖法治建设立法、司法、执法、社会的各个领域,是全局性的评估;后者聚焦法治其中的各一个环节,如立法评估、司法评估、依法行政评估等。此外,依据法治评估执行者所遵循的法哲学流派及评估理论,可分为实证主义理论学派的法治评估、自然法学派的法治评估和法律社会学理论视角的法治评估等。

针对以上法治评估现象,学者们大多关注法治评估是否具备独立性[ 1 ]、量化评估如何操作[ 2 ]、法治评估存在何种功能差异[ 3 ]等议题的探讨,以反映不同视角下法治评估的特性。然而,还有一项评估类型的划分值得重视,即发生在市区级地方场域中的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该分类以评估执行者与评价者为变项。在地方实践中,法治内部评估是政府体制绩效考核内部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政府各部门法治建设状况为考核内容。其执行者是上级指导部门,或者专司法治建设监管之责的组织部门。其评价者往往是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其评价方式主要是自评、互评等传统内部考核方式。其结果将以一定权重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之中。法治外部评估则是由外部主体掌握评估主导权和评价权利的综合法治评估或专项法治评估,又可称为“法治第三方评估”。具体来说,外部评估的执行者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多为高校法学专家或专业法治类研究所所组建的评估团队。评价者除专家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律师、普通民众等社会主体更是核心。而后者作为社会力量的系列代表,是法治外部评估的绝对主力,也是区别于法治内部评估的根本所在。对于这一点,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绝对的认知,对于社会主体的评价仅当作一种次要的辅助,并未绝对尊重,这不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亦不符合法治所内含的民主要义。该问题亟待理论剖析,受主题限制暂不作论述,此处所要关注的实践困惑是法治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的有效衔接问题。

经文献梳理发现,法学界关于法治评估的学术研究聚焦于外部评估,而将内部评估视为内部自律的绩效评估,研究所涉不多。但实际正如尹奎杰所研究的,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往往结合在一起,整合性地遵循绩效主义逻辑,虽然存在一定优势,但问题更为严峻[ 4 ]。从应然角度来说,内部评估遵循典型的绩效主义逻辑,外部评估即为法治第三方评估,其典型逻辑是秉持民主与科学精神的专业逻辑。如何在严格遵循两类逻辑独立性的基础上,又能够实现融合效能最大化,需要对两者有机结合的必要性、理论基础、操作路径进行充分论证。具体来说是聚焦地方法治评估的多样实践形态,以评估执行者与评价者为分类向度,从政策依据和实践方式两个角度辨析法治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各自的特性,以期全面认知法治评估内外部评估间的逻辑关系,探寻两者有机融合的路径,并完善法治评估的类型学研究。

二、法治内部评估的地方实践及共性特征

(一)政策依据与实践方式

选取四川省、浙江省、江苏省、深圳市、上海市等地(以下简称“三省两地”)作为地方法治评估实践的代表进行梳理可知,法治内部评估的地方实践早于2007年左右即开始,而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则始于2015年左右,受《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发布的直接影响。即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我国各级政府在《实施纲要》的统一部署下开启了全面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同期法治政府建设内部评价也逐步得以落实,所依据的重点评估政策和评价方式详见表1。表1所梳理的政策依据其具体内容此处不予赘述,但可探明两点:(1)法治内部评估的执行立足于合法性,地方政策的出台紧跟《实施纲要》的要求而设置;(2)法治内部评估逐渐从粗到细,表现为地方性评价规范的标准化和指数化。而表1所梳理的评价方式在各省市政策文件中的表达方式略有不同,但实质一致,即被评价单位自身的总结回顾并报送相关材料、地方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自上而下的监督审查,以及综合常态化工作素材核定并出具结果,力求多角度验证确保评价的公正与全面。

除明确评估的执行单位、责任单位,以及评估的具体方式之外,地方法治内部评估的评估指标不断完善。以浙江省为例,由2014年“制度质量、行政行为规范、执行力、透明度、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公务员法律意识和素养、廉洁从政”修订为“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评估结果的应用同频强化,以四川省为例,从“评估结果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由评估机构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2 )提升为“评估结果责任落实到部门负责人,并将运用于干部选任、绩效考核、约谈整改等方面”( 3 )。

(二)共性特征

通过以上资料的整理可发现,虽然各地法治内部评估的启动时间有差异,具体实践方式也略有区别,但仍然存在一些共性特征。

第一,法治评估主导方在政府体制架构中的位置序列相似。各省市负责法治评估执行事宜的组织机构,虽然名号略有差异,如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但领导小组的构成方式基本是一致的,由省/市长等一把手担任组长,副省/市长担任副组长,其他小组成员均由各部门领导担任。而日常工作的执行,各省市基本由法制办负责。因此,法治内部评估主导机构乃各地法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际组织执行机构为法制办,其他各被评估单位因其领导人加入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则增添了一份配合评估落实的保障。但是,同时从政府体制的内部架构来看,法治评估的日常执行部门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级关系,不具备上下级的权威性,评估工作的顺利执行更有赖于沟通的有效进行,以及被评估单位的意志自觉。

第二,时间序列相近,外动力来源一致。纵观中国地方性法治评估的发生,均与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紧密关联,集中爆发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5年12月)等发布的时期。因此,地方法治内部评估的发生动力主要来自于自上而下的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规划,是符合政府考核逻辑的产物。同时一些先发地区的实践经验逐渐产生蝴蝶效应,在模仿学习机制的作用下,带动了后发地区的内部评估实践。因此,行动逻辑基本一致,即由统一的政策规范引导,以省市为单位部署统一行动,逐层下移至设区市乃至县。当然,从具体操作来讲,下一级政府握有自主权,因此具体指标的设定和评估操作方式各地亦略有差异。

第三,采取区域竞争的方式诱发内动力。法治建设任务与目标的达成路径,与经济建设等一样,通过上级政府将任务和指标数量化落实到下级政府,并规定完成时间,最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荣誉和物质的奖惩,其运行机制为典型的压力型体制,其于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效果显著。而法治评估与其评估对象一样遵循压力型体制逻辑。从评估结果的呈现形式来看,法治内部评估的重要结果之一为排名,即根据评估得分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排名并公布。这一兼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于一体的措施,逐渐形成区域争取法治建设成效的竞争态势。由此,内生出了开展法治内部评估以倒逼法治建设的动力机制。

第四,評估结果与政府官员绩效考核挂钩。尽管法治评估常被诟病为形式主义,但是从政府文件规定来看,法治内部评估逐渐走向实质,除了指标体系中增加公众满意度、实质法治要素以外,最核心的体现便是对评估结果的运用。在政府机制运行逻辑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将法治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效能考核的组成部分,成为影响官员升迁、部门奖惩的因素。同时,法治评估结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无到有,再到成为衡量政府绩效的重量级因素还有待下定决心潜心探索。

第五,评估深度有赖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信息公开。法治内部评估过程中评估执行部门搜集资料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部分民意测验需要以民众掌握信息为基础,终端是评估执行部门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及其运用的信息。因此,之于法治内部评估而言,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贯穿评估始终。由此,反观各地法治内部评估,资料搜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总体来说主动权仍掌握在各被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的信息公开大都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官网等方式进行,但是各地差异较大,以上所举各地评估实践,评估结果信息公开最佳的是深圳市。但对于评估结果运用的信息公开各地存有一个共性,便是停留在纸面。

三、法治外部评估的地方实践及共性特征

(一)实践方式

选取四川省、浙江省、江苏省、深圳市、上海市等地(以下简称“三省两地”)作为地方法治评估实践的代表进行梳理可知,法治外部评估的地方实践早于2005左右即开始。通过表2中地方典型性外部评估实例的梳理可发现,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评估机构的变动较大,地方政府在寻求更权威、更具话语权的评估机构。同时评估机构得以入场参与的评估域逐渐拓宽,从行政到司法,从试点到全省市铺开。而评估方法基本为量化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资料来源渠道也是内外结合,利用网络媒体以实现数据采集更是地方外部评估的创新。当然各地各部门均有其特色操作方法,此处不予细论。

地方法治外部评估除担负为政府系统搜集外部评价之职能外,更被赋予智库之责,即出具建设性的建议是委托机构对评估机构必不可少的期待,第三方评估报告亦均以建议部分为收尾。《四川省依法治省第三方评估报告(2016)》提出了“制定高质量的学法计划,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学法档案和学法考勤;在司法建设方面,站在普通公众甚至案件当事人角度考虑提升司法公开意识,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等建议( 6 )。报告形成之后,评估结果的反馈也是常规工作,即就评估结果与被评估对象进行交流。如此操作一是让政府各部门了解评估结果,二是有助于检验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地方法治外部评估的基本特性

通过以上资料的整理可发现,地方法治外部评估基本是经由政府机构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受托而启动。各地开启时间有差异,执行法治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各不相同,但仍然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共性特征。

第一,委托评估的主导权在政府。既然是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那么评估工作的启动源自政府机构的委托,因此,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的主导权在于政府。而政府的委托给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场打开了空间,提供了机会。当然,各委托部门的委托动机是复杂的,比如借助学术增强权威性、为考核责任部门分散部分工作压力(尤其是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彰显司法行政业绩(以司法公信力评估为例)、发现问题突破瓶颈、因见效而模仿其他地方实践等,但总体来说,都是从内部自利的出发点进行。至于最终能否令社会整体获益,则取决于评估的深度、效度及评估结果效力的实质发挥。

第二,评估执行的主动权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虽然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委托方的委托才能获得入场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被动性。但是一旦获得此资格,评估执行的主动权则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包括构建指标体系、设计评估方法和具体评估工具、选择评价主体进行资料收集、整理资料并撰写评估报告等。这些具体行为彰显了专业第三方评估区别于上级考核和部门自评的中立性,呈现了评估报告区别于政治性的官方话语体系的学术话语体系的专业性。而主动权的执行状况、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抗干扰能力决定了中立性、专业性的事实程度。

第三,评估过程的有序进行依赖知识资本运作与主体间良性沟通的相互配合。尽管评估执行的主动权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但评估的实施是多元主体间基于知识资本的互动。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熟练运用知识资本并将其进行个性化设计有主导权,但无论是指标体系还是调查问卷,若无相对应的被评估对象与社会评价主体的配合,资料收集落空,那么知识资本便不能产生出应有的生产力。因此,沟通之于评估的有序开展至关重要,而成功沟通需要沟通各方在统一的评估话语体系中真诚地各抒己见。如果沟通有障碍、主体间无法配合,那么评估实施便是困难重重,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掌握有限的评估信息。

第四,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的实质是公众参与与专业操作的融合。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不是被委托机构闭门造车,是借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之手去全面评价、整合信息。而基本上所有的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均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评价来获得第一手资料的。社会主体身份各异,专家学者、法律专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社会公众等,但其本质身份为区别于政府系统的公众。实践同时显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操作与公众的民主参与是相互交融的,先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凭借专业知识进行指标体系的构建和资料收集工具的设计,进而是公众遵循评估路径参与评价、发表意见,再是第三方评估机构针对公众反馈予以专业解读。

第五,附属于法治绩效评估,服务于法治建设。从政策规定及评估结果实际运用来看,地方上的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虽具有第三方独立实施的民主外表,但其实质为绩效评估,即是以改革目标为标尺的衡量。其胎生于法治政府考评体系或司法改革的政策规定,最终生成的评估结果亦被统一纳入整体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从而服务于构建法治秩序改革之目的。因此,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与法治内部评估是同一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同时,从评估结果所在比重来看,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只是占附属地位,其对法治秩序的贡献仍有待加强。

四、地方法治内外评估的缺陷解析

基于前文对地方法治内外评估所做的基本了解,地方法治评估并不单一化,但两者之间的有机融合尚需探索。而之所以需要强调两者的融合,在于各自单兵作战存在诸多问题。

(一)地方法治内部评估的问题

第一,封闭性问题。法治内部评估封闭在政府运行机制内,是本部门的自我评价,是体制内的上级考评下级。体制内操作尽管具有效率高的优势,但内部封闭同样可能产生评估异化,即评估过程以领导的好恶为基本尺度、评估资料的完整性受限于被评估单位配合与否、重视与否。被考评部门的自我评价需要遵循部门领导的意见来呈现,而部门领导的意见又将依据上级领导的关注和重点抓的事项及项目来形成。相反,对社会系统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反应,部分地方/部门表现为反馈迟缓、甚至麻木,部分地方/部门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如此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对问题的反思往往是隔靴搔痒,地方法治建设的进步程度并不能寄希望于机制,而在于关键的法治精英人物,導致地方法治差异性明显。

第二,民主性问题。宪法基本精神要求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但在部分地方的法治内部评估中,作为服务对象的民众并未参与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即时考评,部分被评估单位体系内工作人员在评估体系中占据着话语霸权。内部评估自有其运行逻辑及存在的价值,其结果也会对法治建设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民众参与致使其始终面临着公信力不足的先天缺陷。若不给予民众表达意见进行评判的空间,便不符合我国宪法所要求的接受人民监督的人民至上基本精神,是民主匮乏的表现。部分地方虽然也纳入了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及其结果,但将公众意见简单化约为统计局的电话访问和数据统计,最终的数值其反馈含金量是不足的,对于推进法治,尤其是基层法治所产生的作用甚微。

第三,人治化风险。由于封闭和缺乏民主,部分地方法治内部评估所谓的考核体系、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其实是披着法治程序的外衣,而行人治逻辑之实。而法治和人治是两种相反的基本治理方式,法治的治理方式,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体现民主性,但是由于内部评估的评估尺度和展开方式以领导者的好恶为依据,这样本来的所谓法治评估其实走向了民主政治的反面,变成了人治化的法治评估,评估着人治化的法治建设实践,无法发现深层次问题及其缘由所在,更无法跳脱传统惯习的桎梏以探寻出创新性法治路径。这亦是部分地方法治建设进入瓶颈期,无法在当前基础上再次予以突破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法治外部评估的缺陷

地方法治外部评估的缺陷在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此类评估尽管冲破了法治内部评估的封闭大门,但是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比如理想指标的废弃、法治信息的匮乏等[ 5 ]。这些局限性是从法治外部评估自身运作来说,而若以法治内部评估为参照,对其的局限性认知将更为全面,主要有四点。

第一,被动性。尽管在实践中,专家学者通过自身的学术影响力能够对委托型法治评估的启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第三方评估机构能够入场终究是需要政府法制部门的委托,因而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的启动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同时,因委托方的要求,评估需要被评估对象和评价主体配合,因此这种被动性同样发生在评估过程中,尤其是資料搜集过程中。

第二,区域割裂。由于地方委托的法治外部评估着眼于实地背景,基于本地实际情况,从指标设置到评估结果在区域间的可移植性并不明显,尽管有诸多地方法治主管部门相互间的交流,但并没有产生实际的直接影响,地方法治外部评估同样是自行其是。同时因评判标准不一,即使同有评估结果产生,也鲜有相互对比的基础和意义。因此,交流成为一种形式,产生融合的对话和共识并不易。

第三,结果说服力被折扣。法治外部评估纵然在专业性、公开性、民主性等方面相较于内部评估具有优势,但源自学术系统的第三方评估专家代表们能否在实践中充分把握公众意见、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仍有待观察。诸如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仅以法规政策为依据,极易脱离民众的生活世界,由此衍生的评估工具(包括问卷或访谈提纲)亦充斥着官方话语或学术话语,无法为适应日常话语的民众所熟悉和理解,影响评估资料的效度。同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资料的总结与解析也可能因其对地方法治环境的模糊认知而受限。

第四,公开程度有限。尽管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向公众开放了评论的空间,但评估结果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取决于政府法制办等管理部门,但从各地法制办官网的信息公开板块查询,或其他搜索引擎查询来看,委托型法治外部评估结果鲜有完整独立的显现。

五、地方法治内外评估有机结合的基础与操作路径

由上可见,虽然法治评估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具有百家争鸣的可喜性,同时其各自难以克服的问题亦说明不应当彼此割裂,而应当充分加强对话和交流,因此地方法治内外评估的有机结合应当值得思考。而通过探明两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与路径可论证出有机结合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一)地方法治内外评估的结合基础

地方法治内外部评估所存在的三种一致性为两者的有机结合奠定了基础。

第一,政策合法性来源一致。即法治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有着同一的政策合法性来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第43款强调“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同时该纲要肯定了考核评价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确定了考核的责任部门,即党委。该纲要亦规定了考核的两大内容,包括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规定了考核的基本方式为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第12款规定:“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35款规定:“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可见,纲要为法治评估的开展奠定了实践和深化的基础。同时纲要以及其所衍生法规政策,如法治政府考核标准、考核指标体系等为法治外部评估的发生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实践空间,同是法治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指标体系的直接来源。因而,面对着同一的政策合法性来源和指标体系构建来源,法治内部评估与法治外部评估即存在着对话与合作的政策依据基础。

第二,法治理论支撑一致。法治外部评估最初参照并模仿国际法治评估的做法,遵循“规范法治观”的法治理论,如今走本土化转型道路,迈向“实效法治观”[ 6 ],这是质的跃升。这同时意味着对中国法治的测评与评价须基于对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建构与解构,而不是对西方法治理论的拿来。且无论是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估,都以真实反映中国法治建设情况、探寻下一步发展重点为目标,不能脱离实际去空谈空测。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7 ],当前中国地方法治的方方面面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和发展标准,同样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状况和法治内外评估的共同标准来源。

第三,根本实践目标一致。尽管法治内外部评估的过程和目标各有差异,内部评估在于自测,遵循绩效主义的逻辑,外部评估在于社会评测,遵循民主逻辑,但都锚定共同的终极目标,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逻辑,遵循《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顶层设计,助力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目标。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法治内部评估与法治外部评估需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实现部分之和大于整体的功能。

(二)地方法治内外评估的结合路径

在目前的工作机制中,部分地方的法治内部评估与法治外部评估之间已存在结合,即不同类型的评估结果被赋予一定权重并统合进绩效考核成绩之中。此属形式合作,缺乏评估过程中主体间的观点交流、评估信息流的相互碰撞。实质意义的结合需谨记人民至上的宪法准则,尝试以下四点。

第一,搭建对话平台。作为整体法治评估的组成部分,法治内部评估与法治外部评估的结合需要体现在主体间的沟通行动上,且应当早于评估工作开展之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法治评估,最忌讳脱离法治的实际场景,空谈理论,言之无物。尽管互联网、大数据、政务信息公开为外部评估开辟了可能性,但缺乏对法治实践的切身参与,结果归纳与解析难免出现浮于表面的情况,而对法治实景的了解需要政府系统为其打开空间。法治内部评估的主导者是实务派的代表,虽然具备经验优势,但当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需要被凝练成共相,再经由概念思考抽象成共名,在概念与概念间作关系判断时,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常常不具备所需要的能力,需倾听理论专家的建议。因此,两者的交流是相互的需要,能够产生理论与实践的对话火花。对此,上海市闵行区依法治区办与上海行政法治研究所间的密切交流值得提倡,后者可以参与前者的例行法治工作,包括普法宣传、法治督察等,定期开办评估交流论坛等,以强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的有效沟通,便于彼此相互借鉴。

第二,开放空间。若法治内部评估与法治外部评估的评估内容之间缺少交叉,如法治内部评估局限于各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法治外部评估限制为公众满意度评价,则两者间的交流易因缺少共同话语而存在困难,无法产生不同视角碰撞下的思想火花。若要使得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的评价内容出现交叉点,则需要地方政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机会与支持,这挑战地方政府的开放性。而一旦开放与交叉得以实现,两类评估执行主体间对话与聚焦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第三,强化评估过程的相互配合。相较于外部评估,内部评估在一手资料的丰富性、获取资料的便捷性上占据天然优势。大量一手资源在作为内部评估结果的依据之余,可以同步共享给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供其在设计问卷时参考、核实部分定量数据、搜集并分析与被评估单位有较多接触的群众的意见等。同时,内部评估的执行者可动员乃至明令要求被评估单位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以提升后者入场的速度与效果。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内部评估执行者的过程配合,主要体现为需要时的智库智囊支持。

第四,促使评估结果的即时循证与循环应用。基于评估内容的部分交叉,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的结果具备相互检视与再解读的基础,相互之间可产生结果间循证的效果,循证的结果或相互增强,或彼此纠偏,可对法治评估效度的提高作出贡献。在评估结果应用上,传统方式以浙江省为例,是将内部考评、专业机构评价和社会满意度测评三项作为各部门绩效考评的组成部分,并将考评结果排序向公众公布,通过横向竞争激励各部门在法治方面进行竞赛,提升法治GDP,但这样的刺激不易有焦点。但若将内外部评估有机结合放入长周期来设想,让通过社会评价所获得的外部评估结果不简单决定今年的分数与排名,而是将评估所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作为下一期内部评估中被评估单位自评报告的重点内容,如此操作焦点明确,更易于纵向反映法治进步的实际情况。同时,两者结合更需要的是两类结果内容的对视与解读,以发现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的差距及差距根源,并作出理论思考。

当然,对法治内外评估的有机结合亦不能盲目乐观,要时刻保持警惕:(1)警惕评估异化,沦为赚取金钱的工具、沦为美化政绩的帮手;(2)警惕自主性的丧失,尤其是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性的动摇和公众自主批判的自觉意识的虚无;(3)警惕纯靠数据而脱离基层最真实的生活场景。

注释:

(1)整理自各省市政府官网及相关新闻报道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684/10693/2011/3/15/10154010.shtml;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http://www.zg.gov.cn/web/zgszfb/wgk_glgk/-/articles/6917347.shtml;依法治省评价标准评估办法出台,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797/2015/7/22/10345273.shtml;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4号);《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印发,http://www.jsfzb.gov.cn/art/2016/10/12/art_57_90851.html;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实施方案,http://jssrmzffzb.jiangsu.gov.cn/art/2017/12/12/art_30416_6961481.html;深圳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设想的报告,http://www.fzb.sz.gov.cn/ztzl/yfxz/cgxz/201505/t20150506_2869721.htm;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2010—2014)》,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684/10693/2011/3/15/10154010.shtml。

(3)依法治省评价标准评估办法出台,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797/2015/7/22/10345273.shtml。

(4)整理自各省市法治外部评估的相关报道。四川省法制办详解“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http://www.sohu.com/a/51597298_115679;《四川省依法治省第三方评估报告(2016)》发布 呈现四大特点,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797/2017/5/17/10422936.shtml;国家法治指数中心发布四川省依法治省第三方评估报告(2017),http://www.sohu.com/a/241025329_100135255;深圳中院发布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1224/c188502-26269144.html;首个法院执行第三方评估报告出炉 深圳中院治愈执行难,http://news.cntv.cn/2016/01/07/ARTIYpX9BzSmMO9ffUjPtyPM160107.shtml;《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全国司法改革贡献“深圳经验”,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96053f31bc8e001240000da。

(5)深度访谈的对象为熟悉当地情况,并热心政府依法行政的社会贤达人士,来源于当地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大政协、行业协会、工商企业等部门。

(6)《四川省依法治省第三方评估报告(2016)》发布 呈现四大特点,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797/2017/5/17/10422936.shtml。

参考文献:

[1]汪全胜.法治评估主体的模式探析[J].法治研究,2015(2):108-118.

[2]李朝.量化法治的权利向度——法治环境评估的构建与应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25(1):33-50.

[3]黄辉.法治评估的范畴:内涵、价值和类型[J].江西社会科学,2018,38(4):169-176.

[4]尹奎杰.法治评估绩效主义逻辑的反思与重构[J].社会科学战线,2018(2):227-236.

[5]张玲.第三方法治评估场域及其实践逻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5):14-20.

[6]康蘭平.法治评估理论的跃升空间:实效法治观与我国法治评估实践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23(4):21-37.

[7]王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J].中国法学,2021(2):5-19.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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