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立法理念及内部伦理解构分析

彭璞

摘 要 环境法律立法理念的更新似乎无法解决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分析不同立法理念背后的环境伦理冲突,理解其各自存在的内生缺陷,进而对环境问题的本质,对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关系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利用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下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伦理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伦理观、人类命运共同体伦理观来解释这两个矛盾,达成两个和解,最终形成以人与自然整体为本位、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中心、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环境立法,为我国环境法律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内部伦理支撑。

关键词 立法理念 环境伦理 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

历经4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业已完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法部门的诞生。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律部门已经发展到由宪法、14部法律、26部行政法规、136部部门规章、1364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规模宏大的环境法大厦,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囿于立法体系分割和环境问题跨区域、跨要素的特性,使得环境法律之间存在人为和天然的割裂,环境实效并不理想。,相关著作数量之多、类别之广、研究之丰富无不显示出环境法学科一派繁荣之景。但纵观环境规制现状,却是局部地区或部分要素得到控制,全国生态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仍在恶化,法律规定之繁杂和完备似乎无法彻底改善环境问题。问题出在立法体系的分割以及环境问题本身的跨区域、跨要素、技术性强等方面,立法未触及环境问题的本质。环境问题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和自然能力与人类无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问题造成的,本质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人类如何对待自然,如何对待当代人、后代人利益的問题。其映射在环境法律之上,表现出来的是环境立法理念的冲突和变迁,更深层次的是环境伦理的演变而带来的立法理念的转变。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都存在内生缺陷,无法为环境法律提供有效的伦理支撑,因此通过分析环境立法理念及其背后的伦理冲突,寻找能妥善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的环境伦理,以助环境法典的良法之治,实现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建设。

一、白璧微瑕:文明进程中立法理念的最优选

立法是实践活动,是将统治阶级意识现实化的行为,因此必须在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下进行,只有正确的立法理念才能有效地指导立法活动。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431.立法理念是指导立法的理性观念,是指导立法制度设计、架构安排、目标追求、价值取向的理论基础,是立法环节的法律制度建构的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体现了对法律的本质、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律的理性认识,是立法者希冀借助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良法之治的最高思想境界。

参见刘军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立法理念刍议[J].政法丛论,2005(3):28.科学的立法理念需要科学的价值观的指引,法律价值的落脚点问题更是开展所有法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即法律本位问题。“法律本位云者,法律之中心观念或法律之立足点也”。

潘维和.中西法律思想之基础[M].台北:汉林出版社,1984:16.换言之,法的本位指的是法的逻辑起点和立法取向,是一个价值判断 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4.,而在价值判断问题上,个人本位抑或是社会本位是对权利或义务本位的更深层次的追问,是法律本位问题的本源问题。

参见胡玉鸿.社会本位法律观之批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5):12.

目前,环境学界关于环境本位的研究多集中在“环境法律规制路径如何选择及其合理性”这一问题上,即环境利益的保护究竟需要采取哪种手段,是环境权利、环境义务还是环境权力?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业已较为充分,但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权力都未曾触及环境规制背后的制度重心、着眼点和目标,始终未能涉及环境本位的本源性问题,即环境法律究竟是以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不同利益的背后,其实还暗藏着人们对于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即本文研判的重点,何种环境伦理观指引下的环境本位才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最优解。所以在探究环境法立法理念时,必须研究立法理念背后的环境法的价值本位。

人类发展至今,历经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直至目前的生态文明,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认知、对环境法律价值认识的变化也随之更迭,环境法律本位由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再到生态本位。

(一)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本位

随着文艺复兴中人文主义思潮所带来的人类感性生活的解放和对人类尊严的重视,以及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民主、天赋人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思想相继涌现,个人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重视和保护,个人本位成为资本主义发展中最关键的价值理念。个人本位是把个人作为所有事物选择和一切问题解决的核心和出发点,其中个人的价值是首位的,是所有民主和自由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核心原则。在个人本位价值观的指引下,法律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幸福,维护个人的利益,避免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不正当侵害。“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

洛克.政府论:下篇[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8:35.申言之,个人本身即是目的,社会是作为人们实现目的的手段,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选择他的目的以及实现该目的的手段,国家应该尽量地减少对个人的限制或禁锢。现代文明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经济的发展、思想的解放才能引发文明的革新,个人本位带来的个人产权和权责明晰是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在此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得到极大的发展,而且在个人本位价值观引领下,人权代替了神权、民主取代了专制、自由战胜了奴役,个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解放,市场经济急速发展,思想解放日渐蓬勃,人类迈入新的文明时代。但过度的个人权利的解放,个人自由高于一切社会利益,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极端的、无政府主义的个人主义泛滥,社会变成了人人唯利是图、明争暗斗、假仁假义的“市场社会”。个人本位把人的个体性建立在人的自然性之上,且把人性和自由理解成永恒不变的状态,忽视了人的内在精神,导致了社会变态发展和精神异化。在个人本位价值观的指引下,人们对无主的、没有使用成本的自然资源和自然能力的索取贪得无厌,用市场价格来衡量生态环境和环境资源的价值,必然引起资源衰竭、环境污染、生态崩溃、系统失衡等严重后果,这让保护公共利益、爱护唯一的地球成为全球人民共同的话题和期盼,个人本位价值观也在人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观念中被悄然改变。

(二)公共利益中的社会本位

如前所述,在个人本位价值观指引下的这种顺应人性的制度安排极大地释放了个人的创造性,激活了组成社会整体的每个人的活力,使得近代社会在短短数百年内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但19世纪之后,行业垄断、环境污染、劳工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问题相继迸发,经济发生混乱,社会秩序严重动荡,个人本位价值观已无力指引社会前进的方向,社会本位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社会本位不同于个人本位只把个人当作唯一的实体,它把社会看成是由个人为主体要素,生态资源、地球空間、公共资源、社会制度等诸多要素共同组成的有机共同体,

参见张敦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66-67.申言之,社会本位承认并接受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地位,但反对把个人作为所有利益的出发点,而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为了解决各种新生的社会问题,法律此时不仅需要保护个人利益,更需要保护社会利益。强调社会利益保护的法律代替了强调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个人利益向社会公共利益让步,社会问题与环境危机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社会本位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依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人类的产生角度,人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角度,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离不开人,人也无法游离于社会之外;第三,从人的本质角度看,社会关系决定着人的本质。

参见周建华,曹瑾.市场经济与个人本位主义[J].浙江学刊,2000(5):97-99.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社会”作为整体研究对象,社会整体大于组成部分之和,组成因子之个人的行为受到社会制度和环境影响;二是社会公共利益超越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公共利益;三是只有从社会整体出发才可以总揽全局,不会因囿于个人视角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社会本位价值观的指引下,人们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事务上,个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社会本位价值观是为了让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趋于和谐、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趋于平衡,是为了在保证个人发展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社会本位价值观注意到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急切性和必要性,给不受约束的个人发展套上公共利益的枷锁,使社会发展导向绿色发展,社会问题得到一定的重视和解决。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社会的生命力在于其成员的生命力,不承认其组成因子的法律主体地位,社会的生命便不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便成了无根之木。

参见胡玉鸿.社会本位法律观之批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5):17.申言之,他们认为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在于每个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个人,他们的存在和喜恶是法律价值的本源,更是判断法律的设置、行使、更改是否正当、合理、有效的依据,社会只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映射与写照。

(三)生态危机中的生态本位

社会本位对公共利益的重视使得人类开始重视环境问题,但其“人类利益至上”的立场,使之始终无法摆脱人类功利主义的桎梏,最终导致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可持续性,加剧环境危机,让环境保护陷入越保护、越破坏的莫比乌斯环的恐惧之中。正如郑少华教授所言:中国仍像大部分国家一样,将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归入社会法的规制范围,从目前的法律效果和趋势来看,应当构建不同于社会法的环境法专有保护体系来处理生态环境危机。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0.社会本位对个人本位的改良似乎并无太大成效,生态本位应运进入历史舞台。生态本位价值观把人放入生态环境之中,将其视为生态的组成部分,并且承认自然具有独立的价值,其价值之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不同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价值观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本位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以生态利益为本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生态本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其主张人类必须善待自然、顺应自然,人类的开发利用行为必须尊重生态平衡,不得破坏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生态的整体利益大于个人的发展利益。又如郑少华教授所言:从法本位到社会本位,再到生态本位,法律理念的改变并不代表个人权利的舍弃,而是代表着在面临生态危机时,人类停止对自然的毁灭性索取和剥削,转向更加理性的开发、保护、合作。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0.生态本位价值观转变了人类认识自然的方式,重构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将自然服务于人类的对立关系转化为人类保护自然的和谐关系,为在生态危机背景下创造和谐社会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生态本位也存在自身缺陷。其一,人类利用生态环境、索取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自然法则,是生命运行、宇宙运作的真理。人类为了族群的生存和延续,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维持和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并对生态系统进行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干预,不考虑人类发展之要求,把人类和一般生物只知生存的自然本性相混同,否认了人类发展和进化的特殊性。其二,生物的生存和延续必然是自私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种群的利益是最大的考量。在人类拥有强大改造自然能力的现代社会,把人类活动从生态系统里剥离出来,无疑是否定人类发展至今的文明成果,生态系统也缺失了内在的、持续的、向上的生命力和改造力。

生态本位是对人的道德品质更高层次的要求,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不能也不应强制人们把生态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而且生态本位极大地动摇了法律的人文主义基础,生态本位要求赋予其他生命与人类相同的法律地位,法律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人类之外的所有生命体,使得人类的主体地位弱化,削弱了人文主义,动摇了法律根基。

二、针锋相对:法本位背后环境伦理观之冲突

法理论的建构与实行需要一定的价值观作为指引。环境法作为新生的社会法,它既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以如何看待自然、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正确树立环境法律价值观的关键所在。申言之,环境法律价值观背后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成为环境立法的重点。“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环境问题之所以成为顽疾,在于指导环境法律价值的环境伦理观出现偏差,导致环境法律无法成为得到社会主体普遍认可并加以遵守的良法。现代环境伦理学主要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及其背后更深层次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参见徐嵩龄.论现代环境伦理观的恰当性——从“生态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到“制度转型期”[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56.

随着对上述两种伦理关系的认识的变化,相近但又不同、对抗又有吸引的学派相继形成。环境法律伦理观不断自我调整、自我革新,从指导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人类中心主义到指导生态本位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律伦理观一步一步地指导环境法律的变革,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

(一)人类中心主义——改良派的自我救赎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都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仍然没有跳离“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范围。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认为有且只有人类才具有伦理,只有涉及人类利益的环境道德才是值得考虑的,人类的利益处于最高层级,处于绝对地位。

Susan J A. Environmental Ethics [M]. New York:
McGraw-Hill, Inc., 1993:275.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是以人类为中心,认为人是衡量一切价值的尺度,除了人类之外的所有自然物都被认为没有内在价值,只具有为人类利益服务的工具价值,导致环境立法的目的在于满足人类的需求,以至于人类和自然的矛盾愈发尖锐。这一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哲学家罗泰戈拉,他在《论真理》一书中提到人是万物的尺度。申言之,人是世界的主宰,是最终价值,人掌握并规定着世界的一切,是自然界的最高的神明、最高的立法者,也即人是目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提到:“你要这样行动,永远把你人格中的人性,以及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人类的道德准则来源于人格中的人性,也就是来源于人的普遍理性,来源于人类的自我意志。人类作为理性人,要成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包含各种矛盾、可能的手段。

人类中心主义包括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包括适应于现代复杂环境问题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具体包括诺顿的“弱类人中心主义”、默迪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当成万物之神、造物之主,人类能随心所欲、毫无限制地对大自然进行开发、利用、改造,人对人且仅对人负有道德义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承认人的主体地位,但呼吁人类应保持理性,不应为了自身利益盲目地攫取自然资源、无节制地破坏生态环境。相较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创新点在于感性选择与理性选择、需求价值和转换价值的提出。

参见余彦.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再探析——基于对主流环境伦理观的评判[J].求索,2017(10):140.具言之,人类应该在注重大自然对人类价值观产生积极影响的转换价值的基础上做出理性选择,对自然和资源的使用和索取必须要有长远而周全的考虑,这对自私自利的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产生极大的冲击。

总的来说,人類中心主义作为指导人类了解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思想,在一定意义上无疑是成功的,但在其工具理性化的指导下,对环境的保护仍是为了更好地攫取以满足人类自身利益,人自身也成了物欲的工具,变成了自由的枷锁。

参见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张峰,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153.所以在其指导下的人类对于世界的成功是暂时的、有局限性的,其满足人类所有需求的反自然的价值观导致严重的自然破坏,遮蔽了人的本性,弱化了人的自我规定、自我发展,在根本上损害了人类的核心利益。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改革派的破旧立新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自我改良并未取得实质成效,达尔文的进化论又进一步冲击了人类的自大心理。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新观点陆续涌现,如动物解放主义、动物权利主义、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生命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等,因其是不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观,所以可将其概括为非人类中心主义。此时,有学者开始建议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用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重新审视环境法,从而建立一个人与动物平等、人不在大自然之上而在大自然之中的伦理观,它要求从道德上关心所有生命,甚至包括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和其他自然存在物,把自然界都包括到道德共同体之中。

参见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83.

虽然上述观点不尽相同,但基本立场大体一致:第一,人与自然存在“伦理关系”,道德不仅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也存在于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人与所有大自然组成之物之间。第二,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我们要承认并且正视自然的内在价值。此时,其他生命体如同人类一样,拥有自身价值,是值得承认和尊重的价值主体。价值可以让有机体之间产生有益的差别,让生态系统的组成更加复杂多样,使得生态系统更加稳定、平衡、和谐。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03.第三,除了人之外的其他生物和自然都具备和人类一样的价值,和人类一样享有道德权利。

参见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119.所以我们要把仅对人的道德延伸拓展到自然及其他生物,让它们不再是冰冷的客体。

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与批判主要集中在后者对理性有限性的无视、与利己主义的逻辑统一性以及机械论倾向上。

参见余彦.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再探析——基于对主流环境伦理观的评判[J].求索,2017(10):141. 申言之,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人类的认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时代局限性视为生态危机的根源,主张通过对科学技术应用进行限制和降低经济发展水平来解决生态危机,要求人们认识和注重自然的价值、杜绝自我主义、保持利他性、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环境保护不是只为了人类,其核心在于保护人类所处的环境,人类利益的保护只不过是自然环境利益集合中的一小部分,生态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必须同等、平等考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出现对于矫正人类肆意消耗自然、主宰万物的思维模式具有积极意义,但其理论也具有重大缺陷:其一,非人类中心主义过分突出自然的价值,把人类和其他动物机械地割裂,认为非人类的存在物都具有价值,这是把价值论与存在论混同,显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只是简单地把人类与其他物种等同起来,没有发现人类的特殊性——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统一体,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决定性的,不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刻意拔高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注意到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人与自然矛盾的前提与基础。把对人类的道德要求、伦理观扩大到人类之外的所有自然存在物,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和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为基础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使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沦为自然必然性的奴隶。

参见穆艳杰,于宜含.“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当代建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3):174.

三、共生共存:环境法律的内部伦理支撑

环境法律伦理观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演进,是通过自身不断的进化革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实现的。诚然,上述每一学说都具有合理之处,但也存在无法克服的自身缺陷,那么究竟何种环境伦理观才能给环境法以稳定、合理、有效、正确的支撑呢?

(一)习近平共同体伦理观之演变

“共同体”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古希腊,当时的共同体多指城邦。后来的共同体多指关系的集合,包括亚里士多德的社团共同体、奥古斯丁的宗教共同体、卢梭的契约共同体、康德的理论共同体……马克思和恩格斯眼中的共同体分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将个人利益虚构成普世利益,进而创造的“虚假共同体”和为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以上思想家眼中的共同体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组成的人的集合,也就是因社会关系而具有黏合性且有相同利益或一致利益的团体。

“生命共同体”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生态学,是指人类以外的其他物种之间、物种与无机环境之间以及整个生态区域的整体性变迁。此时的生命共同体是除却人类之外的生态的集合体,而习近平生命共同体理论是在马列主义指导下,吸收中华传统智慧,汇集五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关于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全新的、系统的、协调的整体理论。马克思理想中的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两者互为因果的和谐社会。恩格斯眼中的人是自然的产物,它诞生于自然,生长于自然,最终归于自然,并且和自然共生共长,共同发展。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4.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儒家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肯定人与自然界的密切联系和有机统一,“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道家更关注人的行为,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认为人需要顺应天道,只有敬畏自然、融于自然才能完善自我。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智慧、关于人的行为的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思想的萌芽、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源泉。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主席就提出“绿化祖国、实现大地园林化”的伟大号召。邓小平同志强调植树造林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千年大计。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国家是人口大国,资源相对缺乏,因此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来进行现代化建设。胡锦涛同志指出生态文明的建设,事关人民福祉、事关民族未来,必须长远建设。

在各代领导人生态保护思想的指导下,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耕地等基本國策的保障下,中国的环保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生命共同体”思想:“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

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此时的“生命共同体”揭示了自然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依存而不是割裂,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存共生。认识总是伴随着经验,思想也来自于实践,经过生态文明建设的锤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自然界中各个层级的动植物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或缺的,生命共同体必须包含整个生态系统中所有要素。在2017年8月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将“草”纳入山水林田湖这一生命共同体,接着在2020年8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又把“沙”加入其中。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西藏时提出:“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从最初的“山水林田湖”五个字发展到如今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八个字,表面上是环境要素的重视和整合,实质上是对自然生态整体的深刻认识,是对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深刻理解,是对环境问题、民生问题、民族问题、安全问题、发展问题的深刻领悟。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只有正确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解决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解决生态与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矛盾问题。于是在十九大报告中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这跳出了只在人的角度观察自然界的局限性,从更高的层级探究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放在自然之中,把自然摆在谈判桌的对面,既明确了人与自然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为整体,又强调了人之特殊地位——人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下,

参见R·T·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M].姚新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454.二者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组成共存、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

世界的联系和交往日益紧密,我们正处于一个全新的时代,这是一个开放交流、共享多元的时代,也是一个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人口爆炸的时代,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命运与共,共同面临机遇与挑战,实际上已经处于命运共同体中。习近平总书记敏锐地察觉到人类必须团结起来,共同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贫困问题等。于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提出了迈向命运共同体的“四个坚持”:坚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坚持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坚持不同文明兼容并蓄、交流互鉴。

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时发表的重要讲话。

命运共同体是世界所有国家相互依存、相互尊重、放下偏见、协调共进、交流共享,形成相互联系、兼容并包、权责共担的统一整体,为建设地球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共生共存共荣——环境法律内部伦理支撑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生命共同体理论趋于成熟。那么,这新生的理论能否克服前述理论存在的缺陷?能否正确指导环境法律?能否形成统一、有效的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撑呢?

1.共同体理论之内涵

生命共同体理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吸收了中华传统生态思想的智慧,辩证地采用了西方伦理观的合理因素,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重要意义。习近平生命共同体理论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其科学内涵是把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无机因素和有机生命联系起来作为生命共同体进行保护,再把自然生命共同体放在与人类平等的位置上,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山水林田湖草沙冰自然生命共同体”指的是自然界中的有生命的动植物和无生命的“山水田湖沙冰”共同构成互相联系、影响、制约、统一的生命共同体。这是剥离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世界,这是一个大自然所有因素相互赋予、相互索取的世界,有机生命中花朵为蜜蜂提供花蜜,而蜜蜂为花朵传粉繁衍后代,无机生命中水滋养着万物,水草净化着水源……在这个没有人干预的世界中,大自然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物理、化学意义上的活动已经数亿年,始终保持着生机盎然。“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是大自然发展延续的基础,也是人与自然形成生命共同体的客观基础。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我们要尊重大自然数亿年形成的适合地球生命生存的环境,我们要敬畏在地球上存续千百万年的生命以及生态系统,这要求我们要以系统观念看待“山水林田湖草沙冰自然生命共同体”,树立全局观、整体观、长远观,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

“人與自然生命共同体”是将人类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有机联系、统一起来的共存、共生、共荣的和谐统一的整体。人是来自于自然、从属于自然的,无论是人的诞生还是发展都离不开自然,人是无法从自然中剥离出去而单独存在和发展。同样,自然也没法停止人类的存在和改造过程,这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剥离的联系,谓之共存;人依靠自然而活,但又不像其他动植物一样“靠天吃饭”,人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会对自然进行改造,以更好地适应人类的存活和发展,自然也对人类具有反作用,自然提供各种资源,同时也会对人类的错误行为进行惩罚,人与自然相互依靠、相互斗争,谓之共生;因为人与自然的共存共生,所以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不能割裂、对立、轻视,要尊重、客观、统一,既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尊重自然的客观规律、要考虑长远利益,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此时,人与自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谓之共荣。

“人类命运共同体”指的是保护地球环境事关人类共同的命运、共同的未来,需要各国重视起来,形成有效的治理整体。生态环境治理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一城一国之忧,地球是一个完整的、相互联系的生态整体,一个地区环境的改善并不能代表整个生态家园的改良,自然物质的流动和交换使得最终受损的还是整个地球。因此我们必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好好利用、改造自然,并且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不能凌驾于自然。要改变与自然对立的观念,妥善处理工业文明下人与自然的矛盾,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

参见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9-29(02).

习近平的生命共同体理论从自然内部的联系制衡出发,辩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生态危机、人类危机敏锐洞察,以整个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为落脚点,用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方式思考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超越了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对立思想,超越了国家之间不同利益代表的局限,以大智慧、大格局保护地球环境,维护人类利益。

2.矛盾的解构与解答——环境法律的内部支撑

环境法学之所以存在内部伦理支撑不足,是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环境伦理流派都存在理论缺陷:一是各自理论的自身缺陷,二是两者共同的缺陷。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过分强调人类的主人和主宰地位,无疑会陷入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

把人的利益作为评价环境伦理的唯一标准,否定了人类超越自我中心世界观的可能性;

参见陈海嵩.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也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J].环境资源法论丛,2006:8.以人为中心的反自然观,强化了人的物欲、弱化了人的规定,损害了人的核心利益。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确认自然内在价值时,把价值论和存在论等同,这无疑是行不通的;为了保护自然,把人局限在自然之中,使人类陷入保护自然和自身发展的困境之中;盲目地将人和自然同一起来,没有关注他们的对立性,扼杀了他们之间的差异性,否定了人的主体性、实践性;过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忽视背后人与人关系的重要性,忽视了贫困与发展的矛盾,忽视了当代社会公平以及当代与后代公平问题,忽视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异性问题。

二者共同的缺陷在于对人类和环境这两个概念理解的抽象与笼统。人类并不都是富裕或者贫穷,并不都是追求优美环境而不需要填饱肚子,环境也不都是河流或者沙漠,并不都是需要解决洪涝而不需要寻找水源;也在于二者都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都没脱离非此即彼的主客二分模式,只看到对立,没看到统一。由此可见,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都从错误的对立、割裂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当然也就无法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有效的内部伦理支撑。

环境问题,其实就是人的需求的膨胀和环境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问题,更深层次的是人与人之间需求与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具言之,当代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两对矛盾:一对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这是影响环境问题的最直接的矛盾;另一对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这是更高层次的矛盾,是影响人与自然关系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因素。

参见徐嵩龄.论现代环境伦理观的恰当性——从“生态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到“制度转型期”[J].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57.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想解决上述矛盾,就必须做到两个和解:“我们这个世纪所面临的大变革,即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同本身的和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03.人类中心主义不仅没有注意到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甚至还激化了人与自然的矛盾,非人类中心主义注意到人与自然的矛盾,却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甚至以加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来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是故二者皆不可取。与二者不同的是,习近平生命共同体理论认为人与自然既不是绝对的对立,也不是简单的统一,而是互为命脉、共存共生共荣、相互依赖的对立统一关系。

对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可以解构成以谁为中心和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两个具体问题。

对于以谁为中心问题,如果以人为中心,生态就必须为发展让步而可能导致生态破坏;如果以自然为中心,就必然剥夺了人的主体性,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最重要的观念就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当人丧失其自由性,成为必然性的奴隶时,人类社会必将停滞不前。习近平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论将人与自然视为整体,既不以人为中心,也不以自然为中心,而是以二者组成的生命共同体为中心,不用对立和割裂的态度去分出非此即彼,而是辩证地将二者进行统一,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的演讲,2013年9月7日。“两山论”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刻且直白地揭示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生态环境就等同于生产力,用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用良好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二者并不冲突,甚至可以相互促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同时又强调要以人为本,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以人为本是我国开放发展、改革创新、多元治理和监督保障的根本坚持。以人为本不是以人为中心,人之本在于生存,在于发展,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发展不得牺牲环境,保护环境同样不能以人的生存为代价,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在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所有政策规定都突出一个主题:以人为本。这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最根本、最重要的坚守和原则。

對于自然是否具备内在价值问题,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理论将自然中生物要素和非生物要素统一起来。作为自然延续、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作为与人一样具有“生命力”的有机生命整体,自然当然具有内在价值,而且其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和美学价值等。自然已经不再是人类随意使用的工具,而是支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与根基。

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表现在不同生存条件和经济水平的人类之间的矛盾、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的矛盾。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没有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存在,都在寻找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之道,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把人与自然、人与人、国与国都视为有机统一整体,不会简单地认为部分发达地区和国家需要优美环境,可以牺牲贫穷国家人们的生存来追求精神上的享受,不会为了当代人类盲目过剩的经济发展而牺牲后代人的经济、生态利益,不会为了人类过度享受经济成果而牺牲生存权利、生态利益。只有当地球上所有人类、国家、生态环境的利益都被平等地对待时,经济问题、环境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一个自由且民主、平等且和谐的地球生命共同体将是人类整体未来、世界整体和平的最终答案。

综上,以习近平共同体伦理观指导下的人与自然整体为本位取代以个人利益为主的个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主的社会本位和以生态利益为主的生态本位取代人类利益至高无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过分重视生态而无视人类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取代具有时代局限性的以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将是解决目前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和平问题、发展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四、结语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正如古代圣贤所言,生态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人心的改进,离不开礼乐教化。习近平生命共同体环境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相比,既尊重人类又尊重自然,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既讲究生存又追求发展,既考虑现代人的利益又不忘后代人的利益。它以尊重自然、认可自然为前提,改变了我们对自然的态度,规范了我们对自然的行为,以人的发展为本,尊重和保护现代人以及后代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世界和平与发展为目标,提倡相互尊重、真诚友好、平等对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守护人类共同利益,守护人类唯一家园。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未来世界之大变局,必将是大步踏入生态文明时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人为本,在习近平共同体伦理观指导下的人与自然整体为本位、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中心、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生态观、伦理观、发展观,必将是我国环境法律最完善、最有效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陈海嵩.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也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J].环境资源法论丛,2006.

[2]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3]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张峰,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

[5]胡玉鸿.社会本位法律观之批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5).

[6]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7]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

[8]刘军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立法理念刍议[J].政法丛论,2005(3).

[9]洛克.政府论:下篇[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8.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穆艳杰,于宜含.“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当代建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3).

[13]潘维和.中西法律思想之基础[M].台北:汉林出版社,1984.

[14] R·T·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M].姚新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15]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9-29.

[16]徐嵩龄.论现代环境伦理观的恰当性——从“生态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到“制度转型期”[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17]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8]余彦.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再探析——基于对主流环境伦理观的评判[J],求索,2017(10).

[19]张敦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0]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2]周建华,曹瑾.市场经济与个人本位主义[J].浙江学刊,2000(5).

[23]SUSAN J A. Environmental Ethics [M].New York:
McGraw-Hill, Inc.,1993.

(责任编辑: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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