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内在要求

徐秀梅 欧阳常青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总结出作为人类沟通交流的载体、信息传递的交际方式的语言文字对我国经济发展、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通过分析国外诸法对语言学习的规定以及从法的角度阐明法律具有刚性特征,引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是权利抑或是义务的思考,得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应为权利义务统一的观点。

关键词:权利与义务;
语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中图分类号:H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原4496(2021)02-066原05

基金项目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基于关系思维的民族教育政策研究”(BMA160024)。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明确强调“要认真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与现代功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载体。

语言具有传承文化交流、凝聚民族团结的独特魅力。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对语言文字工作高度重视,于2012年颁布《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教语用〔2012〕1号)。该文件指出到2015年,城市基本普及普通话,到2020年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国范围内的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为了继续深化语言文字的发展,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并指出把普惠性政策向民族教育倾斜,在语言文字教育薄弱的民族地区加大资金投入,实行双语教育,强调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和特殊教育阶段等都要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好语言文字工作。2020年是检验成果的收官之年,也是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键之年。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强调,加快西部教育发展,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从而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

一、何以要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著名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是人类思想的表达,是整个文明的基础,哲学的本质只能在语言中寻找。”[2]8语言是人类思维输出的重要工具,通过语言这一符号进行人类情感与思维的表达能认知人的主观本质意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截至2020年,经历了20年的风雨历程,通过不断完善与发展,推动我国的语言立法,将语言管理与治理推入我国法治轨道,丰富我国的语言法律政策。学习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经济发展、国家统一、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象征

民族团结的前提是国家统一,国家统一是民族团结的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国家统一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发展的主流。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我国国民的爱国意识不断提高,无论是国内普通公民还是国外留学生都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国家观与民族观又有着线性的交集,爱国意识的提高促进国家统一,国家统一有利于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就像是各个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要“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3]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辩证关系。“共同的语言生活使人们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身份识别和文化归属,产生民族聚合力。”[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里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并非是简单意义上汉族的语言与文字,绝非是大汉族主义。现如今,汉族与汉族之间,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残余矛盾仍然存在。语言相通能使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交流更便捷,减少人们的心理隔阂和矛盾冲突,有利于促进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的族际关系更和谐。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动力

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其他认同的根本,各民族的文化畅通、文化交融需要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保障各民族文化交流的有效桥梁。中华优秀文化多元而丰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代表着中国国家形象。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5]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6]这是对民族工作、民族理论的深化,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的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毁俱毁,命运相连,各民族与之的关系是“一”与“多”的关系,这体现出团结的力量。[7]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这“五个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许多共同因素,共同的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共同因素和重要标志之一。中华民族的民族特性、文化价值在共同的语言文字中得以体现。语言文字是人类表达的系统工具,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通用共同的语言系统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其理论系统提供认知基础。通过语言文字的方式使各个民族的人民了解到更多关于国家、民族、区域的历史通识、制度文化、风俗习惯等特征。

(三)经济发展、政治参与的必然选择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在新時代背景下,惠及民生之事离不开与民沟通,为民谋利,在此过程中,畅通有序的沟通则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而畅通有序的沟通离不开人与人之间共认共识共用的普通

话和规范汉字。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育、成人培训等有助于地区教育、经济的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能有效加强民族地区的政治参与。全民全面有序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每一个人政治参与提供重要的语言文字保证和支撑,为每一个地区脱贫致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在政治功能上,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内在要求,增强国民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在国民教育过程中提高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协同育人,树立新发展理念。

二、他山之石:域外对官方语言学习的“法制规定”

在国外,国家通用的正式语言或被国家认定的正式语言更多称之为“官方语言”。“创造国家语言的目的是让不同的种族使用共同的语言进行交流和互动,这些种族曾经被不同的民族语言和文化分隔开来。因此国家语言应该是一种统一的语言。”[8]42在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中有160个国家明确设立语言立法条款或相关规定,把特定语言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有84个,在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就有79部对国语或者官方语言做了相关规定。对语言文字做了专项立法的有中国、加拿大等十几个国家。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现对国外一些国家的宪法、语言法和语言政策进行探析,了解国外对特定语言学习的现状。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50条中对各民族的民族语言学习使用权利有明确的规定:“每个人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选择交际语言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障选择教育用于和学习用语的自由。”[9]80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6条:“每个人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有自由选择交际用语、教育用语、学习用语和创作用语的权利。”[9]108白俄罗斯与俄罗斯在宪法中规定的用语权利相似,都对人们的本民族语言学习权利给予重视与自由。宗教语言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1996年通过的南非共和国宪法第30条、第31条中对于语言与文化,文化、宗教以及语言社群的关系做了规定,指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学习与使用的语言和文化生活方式的权利。[9]246苏丹共和国宪法第47条对种族和文化团体学习使用语言权利也做了重要说明,认为种族和文化团体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9]260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官方语言”的国家包括芬兰和加拿大。芬兰共和国宪法第17条在说明语言与文化权中规定:“芬兰的官方语言是芬兰语和瑞典语。”[10]286芬兰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保护人们芬兰语或瑞典语母语学习使用的权利,并支持芬兰语族群和瑞典语族群公民的文化与社会需求,在语言学习使用中体现平等原则。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6条规定:“加拿大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二者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中的使用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待遇。”[10]406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语言一直是加拿大民族政策的重要问题。英语和法语在加拿大有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通过这几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解到这些国家对语言学习更多强调自由学习,认为官方语言学习是公民的权利,而缺少对官方语言学习的义务规定,即可理解为它们只是把语言学习当成一种自由分配学习使用的权利,而非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以上分析中晓知,各国法律法规对语言学习的规定是强调族群或团体对民族语言、宗教语言学习使用的权利自由,而在语言学习义务上缺少规定。

国外许多国家不仅把语言法规纳入到宪法中,也有为国语或者官方语言做相关规定,形成专项法律或政策。语言政策是民族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俄罗斯作为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俄语的地位提升是语言政策导向的作用,也是时代进程变化的结果。[11]在波兰起义之后,波兰王国的官方事务都使用俄语进行;
波兰和波罗的海国家所有的小学都使用俄语进行教学,并在法律上成为一种义务的俄语教学形式;
俄国逐渐把俄语发展成为“国语”,作为“国语”,俄语的地位在俄国的一定历史时期的作用不容忽视。通过上述国家的语言法及政策法规探析得知,某些特定语言的学习与使用被定为该国的“官方语言”,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规定为一种义务行为,产生过积极作用。

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必然要求

(一)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统一体

在古代,权利并不具有“义务”“责任”等之意,权利是社会准则,是“用来确定和认可人在社会环境中的行动自由”。[12]92权利是一种行动,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动的自由。而为了使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现代政治意义的目的,权利在现代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行动。[13]6在原始社会中并未产生权利与义务这个概念,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区分不明显。恩格斯在描述氏族社会时指出人们并没有明确区分出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权利与义务“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14]159而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阶段,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法的运用,权利与义务随之产生。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是国家为了稳定秩序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权力运行形式。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构成,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采取的模式,是国家和法的产物。国家通过法示知人们获取权利与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更准确来说,是法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本质为“国家意志指挥下的人们的行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公民有意识地接受国家意志指挥,遵守法律的行为。”[15]21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也是法关系的主体。当公民主体作为权利主体时,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作为义务主体方时由于是国家意志强加的,则有消极被动的态度。公民在享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项权利时,要承担这个权利带来的义务,在接受权利同时,履行义务是一种必为行为。

(二)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规定之“柔性”特征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一部刚柔相济的法律,更多体现一种柔性与宽容管理的理念。从这部法律的行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是以鼓励为主的方式进行引导,给予集体与个人更多的学习行使权利。李娟娟和宋功德认为,语言文字规范是一种“自发生成”的内在规范,具有活力与生命力,不应通过“理性构建”的僵化教条的立法使得语言文字成为一潭死水,失去活力。[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多处出现“应当”二字。“应当”用于法律解释时为“必须”之意。但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应当”中的学习主体更多体现在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中,强调的领域范围相对狭隘,在对个人的语言行为规范中的约束力未做具体的规定。而对于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违法者也只是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辅,对其予以批评与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为何这部法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更多强调柔性施法?语言文字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人的語言行为也具有复杂性。即使个人在学习与使用语言和文字时不规范,但由于个人的社会影响力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强,于是没有必要对个人的语言行为强制进行法律规范,而更多是鼓励、引导和教育。

刚柔相济并非指法律本质为柔性法律,法律从本质意义上讲具有刚性特征,人们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把此行为当成一种义务,使得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法律是具有刚性特征的社会规则,法律法规更应该把其规定为权利义务的统一。在此,我们首先得理解何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又可称之为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具有一般拘束力的行为规范(或规则)”。[17]49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出现了不相容的现象就会出现法律规范冲突。法律规范自身的构成要素的不兼容会导致法律规范外部的不兼容,从而出现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由此引发一个思考:法律规范的冲突可否适用于刚性法律与柔性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缺乏刚性要求,是由于该法律从人的道德层次中解构立法的意义。“义务”有约束力之意,是强制性的力量,而从道德或俗众的约束力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更多以道德情感去制约人们的行动,这将成为“每个人的自发意向,而非任何业已确定或共同商定的规则”。[18]82刚性法律的法律约束力或强制性力量要求公民必须服从法律规范。

在人们的规范意识不高的前提下,若个人语言行为规范的约束力缺少强有力的监管,是否会出现不文明现象从而影响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在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文字和网络视频铺天盖地充斥着人们的眼球,在微信、微博、抖音、Facebook、YouTube等国内外网络平台上出现我国的不规范文字和语言,如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出现语义模糊、过度求新,甚至是粗俗低下的“垃圾语言”,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认知,传递混乱的交流信息,挑战了汉语的纯洁性,使得人们对我国的理解出现偏差。让人引起深思的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不规范语言文字是属于个人语言行为或是公众语言行为,受到处罚的应该是个人还是网络平台?当这些不规范语言行为危害到社会甚至是危害到国家安全时,在处罚时是否仍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手段?当大量的语言文字应用失范问题频频而出时,若违法成本较低,法律所发挥的作用是否也会相对较低?深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中,仅仅把这种学习当成理所当然的权利,缺乏规范化的义务学习,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心理构建过程中,对权利与义务的定位不准而产生不恰言论。

(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必有的法制规定

在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义务”在法学理论中解释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19]1512国家通用語言文字学习是国家事务的重要任务,是民族工作的重大任务,而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则是公民的重要责任,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是具有层次性和阶段性的软性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的义务,其柔性具有灵活性,不可一刀切,但对个人语言行为规范中的引导应该是清晰明了,在对人们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强调必要性,给予人们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求人们承担义务,否则此法在公民个人领域乃至集体领域中发挥作用不明显,甚者适得其反。

权利与义务是有界限的,这种界限又是相对的。法律不能离开规则,规则应结合到义务中。法律中的一个特点强调“人们的行为不再是任意性的,而是具有义务性的特征”。[20]63当公民在享有自身权利,超越了权利的界限则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在履行义务时,超越了义务界限则会侵犯到他人的义务履行。因此,当权利被超越到另一权利时,人们的权利则会立即转化为在界限范围内的义务;
当义务超越界限时则会被转化为为了维持好这种界限秩序的义务承担人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是公民主体权利与义务能力的相对性,正如一些国家由于没有分清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使得国家由于语言问题产生冲突,如波兰起义后的俄国、从印度分离后的巴基斯坦则存在这样的语言问题,因此,应握好权利与义务的分水岭。

语言具有正向与负向功能,语言可以使一个种族、族群的人们产生共同的身份认同形成凝聚力,也可以使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人民造成分裂与恐慌形成离散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是公民的权利,也应是公民的义务。语言的学习本为大多数人类的天生实践活动,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生存技能,而共同的语言学习是群体交际的活动能力基础,用法的强制性规定必须照应语言本身的天然使用性。换言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进行立法不仅仅是公民权利的彰显,还是公民义务的执行,权利可依据个人意愿进行舍弃,但义务不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每个公民要提高个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在享有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把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一种义务,承担起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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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桂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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