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受伤,工伤赔偿不得因地区差“就低不就高”

颜东岳

案例简介

我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外省一家工厂工作两个月后,不慎在上班时被机台脱落的飞轮击伤,不仅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被评定为九级劳动能力障碍。公司和工厂均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工厂表示我是公司派去的,应当由公司担责;
公司则认为我是在为工厂工作时受伤,只能由工厂买单,即使公司需要担责,尽管工厂所在地的工伤赔偿标准高于公司所在地,也只能按公司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请问:公司、工厂的说法对吗?

读者:邓娇歆

◎处理结果

公司的說法是错误的,但工厂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一方面,公司必须担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中提到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谁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经界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尽管你是在工厂上班,但公司才是用人单位,只有公司才具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也指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另一方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就低不就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基于公司应当在工厂所在地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其对你给予的工伤赔偿自然应当按照工厂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而不能按照公司所在地的“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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