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抑或义务,须看合同约定

周玉文

案例:尹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1月初,他在女儿的资助下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尹某作为买方与卖方就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价款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房屋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对房屋过户条款的约定是:双方有义务互相配合,保证在2021年2月底之前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对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由于春节前尹某和老伴去外地儿子家过年,回来时已经是3月10日。虽然在临近过户的前几天卖方曾打电话催促过尹某,但尹某儿子说,过户是我们买方的权利,延迟几天是没有问题的,尹某也就没有在意。

3月12日,当尹某与卖方在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拿房屋钥匙时,卖方提出要赔偿因为尹某延迟过户给他造成的8000余元损失(卖方提供了因违反当地房屋交易政策所多交8000余元费用的票据),否则不交房屋钥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最后,尹某在咨询律师后,赔偿了卖方8000元才拿到房屋钥匙。

说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中,或者约定的是甲方的权利,或者约定的是乙方的权利。甲方的权利即是乙方的义务,乙方的权利即是甲方的义务,也有合同条款是互为权利义务的,即该条款是甲方的权利、乙方的义务,同时也是乙方的权利、甲方的义务。但是,在一些常見合同中,权利义务是相对固定的。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按时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质量和面积的房屋即是出租人的义务,而要求出租人按时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质量和面积的房屋则是承租人的权利。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义务,而要求承租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则是出租人的权利。关于租赁时间的约定,则对双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譬如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承租人租期不满一年即退出的,则构成违约;
如果出租人不满一年要求出租人退出的,也同样构成违约。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约定数额及支付方式并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支付购房款;
卖方的主要义务则是在约定的时间并按约定的方式支付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房屋并协助买方将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

当然,上面所说的只是一般情况,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也完全可以做出与一般情况不同的约定。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承租人可以随时退出房屋;
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承租人退出房屋,那么,这样的条款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就是权利条款了。因此,合同的条款究竟是权利条款还是义务条款,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条款,全在于当事人是如何约定的,不能完全根据一般情况判断,更不能想当然。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将房屋过户约定为互为权利义务的,这就是说,任何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都构成违约,对方就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尹某因为没有按约定履行房屋的过户义务,确实因此给卖方造成了8000元损失,所以按合同的约定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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