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小康社会的制度正义价值论析

摘 要:全面小康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承上启下的特定阶段,公平正义是其重要蕴含,而制度正义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和根本保证。伴随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制度正义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彰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就是彰显制度正义的过程。在此进程中,制度正义的价值将更加显性化,主要通过促进社会和谐、规制和管控非正义现象和问题来实现,而“后全面小康社会”将通过制度正义体现对全面小康社会的超越。

关键词:全面小康社会;制度正义;公平正义;价值彰显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5-0092-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研究”(18BKS15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廖小明(1975-),男,四川泸州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生态文明。

习近平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奋斗目标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1]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年份,以精准扶贫的收官为标志,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更加美好的发展阶段。美好的社会一定是公平正义彰显的社会,其中,制度正义既是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条件和保障,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厘清制度正义之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价值,既关系到全面小康的实现,也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彰显。

一、全面小康社会的制度正义场域

“小康”一词最早出现在我国诗歌经典《诗经》中:“民亦劳止,汔可小康。”[2]《辞海》中对小康的解释是指家庭生活比较宽裕,可以安然度日。对“小康”一词的理解和把握有多重维度和指标,公平正义是对小康社会已经具备相对殷实的物质基础和相对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一种总体性把握。从小康到全面小康乃至超小康社会的一种发展方向和实践进程,不是纯粹自发和盲目的,而应有合理的制度预期与精神价值追求。这有赖于建构一定社会的制度、规则体系,并且在制度和规则体系之下,依托比较良好的秩序与各自责任的自觉履行予以实现。换句话说,全面小康社会要以正义作为基本的道义原则、伦理精神和价值追求,而制度正义既是题中应有之义,又是全面小康社会之公平正义的基石,更是保障全面小康社会之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制度正义因其特殊重要性构成了社会公平正义出场的重要场域。

(一)制度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之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通常说来,制度正义包含制度本身的正义和制度运行的正义,是制度所内蕴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追求。它与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3]。分配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社会制度正义集中体现为通过分配的手段和方式,实现人们在社会财富、自然资源、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公平与平等。生产力的发展扩展了人们的联系,在社会的广泛性联系中,人们既要获取,也要奉献,这就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其既要体现出社会各方面秩序稳定和和谐状态,也要在道德层面体现为对“善”的尊崇和呵护。上述要求在伦理和价值层面体现出每个人对自身应有的权利和应得利益的诉求。全面小康社会就是要追求这样的社会秩序,追求这样的道义原则、伦理精神和价值目标。正是遵循这样的伦理精神和价值原则,全面小康社会整体体现出追求一种具有公共性的、体现“善”的目标和保障个人合理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和秩序。这本质上就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物质财富增加的过程中,追求正义的制度建构和这种制度之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从制度正义视角看,只有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合理的社会秩序,才能更好地协调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尊严、利益等,促进个体自由的实现[4]。全面小康社会仍然还有各种矛盾甚至冲突,个人的权利、自由、尊严和利益也还没有获得最理想或最高程度上的保障。但是,追求这样的目标是确定不移的,彰显公平正义的方向也是确定不移的。在全面小康社会,围绕社会如何更加公平正义,围绕制度如何体现正义,又能促进社会的整体公平正义,人们更加关注制度依循什么精神和原则产生,又依循什么精神和原则运行,进而能否符合这种精神和原则本身的内在规定性。

基于对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美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罗尔斯把制度的正义性提升到真理价值的高度。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废除。”[5]罗尔斯关于制度正义的这种认识体现出一种道德上的应当,即“善”的愿望,外化为社会运行规则应该遵循的标准和尺度,是一种理想社会的道义精神、伦理规则和价值追求。这为我们思考全面小康社会正义的制度建构和正义的制度运行规制提供了方向。但是,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真正完全实现几乎不可能,因为现实的制度建构和运行是由社会根本方式决定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罗尔斯制度正义的目标和要求只能是假定的“无知之幕”下的臆想。现实的制度设计不可能如此完美和精致,而总是要面临认识与实践的难题,尤其是制度本身不是獨立存在的,而且制度的运行更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因此,对制度正义的期盼和实现必定是一个不断努力追求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和现实追求,但是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社会生产力发展提供的强大物质基础。同时,制度规范不断健全所形成的有效运行的制度机制也十分重要。从根本上说,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因此,全面小康社会不可能实现所有制度都尽善尽美,不可能彻底体现和保障正义,但是,确定不移的事实是:只有符合正义精神和原则的制度才能在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和确保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因为全面小康社会具备的殷实的物质条件仅仅提供了公平正义的可能,只有形成一套符合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才能实现理想到现实的转化。总而言之,全面小康社会理应是较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而且必须建立起确保权利公平、规则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机制,这是制度正义本身的目标和使命,因而,制度正义对全面小康社会之公平正义而言是基石,对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基础性作用。

(二)制度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之公平正义的条件保障

人们追求制度正义,根本在于“制度只有具备正义属性,才具有要求人们遵守和服从的道德基础,才能实现个人美德和自由幸福生活,增强对制度的认同感,实现高度政治合法性”[6]。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社会。全面小康社会是物质殷实、制度健全、社会和谐的社会。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和现实追求,当然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然而,这种理想不是自然实现的,公平正义的程度更不是自然提高的,都必须通过制度的建构和制度的实施,促进理想到现实的转变。那么,如何在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和保证社会的整体公平正义呢?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事实: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制度机制主要体现为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体现和反映这种生产方式根本要求和发展方向的结构化、体系化的规则体系。全面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的一个特定阶段,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特定的社会样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技术基础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提升但仍然没有突破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现实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在社会生产方式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在分配结构上是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在思想意识和观念结构上是马克思主义主导下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观念。这就决定了制度机制的建构不是另立码头、不是另起炉灶,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作为正义的目标要求,制度正义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伦理原则和价值要求,是一种思想观念体系和道德标准。制度正义根本决定于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制度体系和国家结构以及社会秩序。因此,必须清楚认识全面小康社会有关制度正义的三个基本事实:第一,全面小康社会的制度机制是体现和彰显正义的制度机制,是能够维护社会总体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是彰显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伦理原则和价值追求的制度机制。这是全面小康社会之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和制度前提。第二,全面小康社会是生产力快速发展、物质相对殷实、社会制度良好、社会总体和谐的社会,是一个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却又有待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水平的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方面下功夫,既是为了全面小康社会已经取得的各方面的成果和社会积极向上的状态得到保持,又是为了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因此,制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成为全面小康社会提升公平正义水平的突出任务。这个任务完成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公平正义的状态和价值追求能不能得到肯定性的体现,从而得到积极维护。第三,全面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特定阶段,是一个公平正义应该而且必须跃升到更高层次和水平的社会阶段,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实存在又会被社会主义发展所超越的阶段,是一个社会主义低水平现代化向高水平现代化发展的阶段。这样的社会,必定要通过一定的思想观念的引领和制度机制的有效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的跃升。事实上,“全面小康社会建成后,实现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需要选择和设计出可行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要建立起共同富裕的制度和机制,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与科技创新体制、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和再分配的政策体系,构建公平与效率兼容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格局,大力促进人的能力发展并缩小人与人之间能力发展上的差距,实现更高水平的机会平等”[7]。因此,制度机制的建构成为一种历史性的使命和任务,成为解决发展不充分、制度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的重大目标任务。当然,完成这个任务的过程就是制度正义更加彰显的过程,就是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

总之,社会的公平正义属于一种根本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追求,它本质上具有相对独立发展的形态和规律,但又必须立足和依赖现实社会的物质和制度基础。维护全面小康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物质基础,但仅有这个基础是不够的,更需要构筑一套既符合正义的原则要求,又能够确保社会正义精神得到张扬的制度体系和机制要素。从现实社会制度机制建设来看,正义的制度本身蕴含着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和价值追求,体现着一定社会的善治目标,保障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进程和实然状态。因此,追求制度正义性成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圭臬,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建构和完善制度机制的方向与标准。

二、全面小康社会之制度正义的目标价值和过程追求

从表征来看,全面小康社会应是一种物质比较富足、社会秩序总体良好、人们精神面貌积极向上的社会。就目标价值而言,全面小康社会应是一个社会结构合理、治理有效、权益保障水平较高,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比较和谐的社会。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公平是一个利益关系范畴,其核心是社会各个领域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均等而平等地配置[8]。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9]。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是一个规则体系。在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中,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规则就是制度,没有稳定化的制度安排,就没有社会的正常运转,公平正义也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按照上述要求建成的全面小康社会,当然是正义的社会,其可靠保障在于有一套体现正义原则和价值标准的制度体系。从过程追求来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就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制度机制演变的过程,其基础在建设,關键在制度。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就是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制度机制,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丰硕成果和达到的较高水平得到制度性的确认和保障的过程。这个过程呈现一种经济富足、秩序良好、人们精神面貌积极向上的状态,彰显制度正义。

(一)全面小康社会的制度正义目标价值

“小康”一词在我国有久远的历史渊源。从其语义发展来说,一直贯穿着追求物质比较富足基础上公平正义彰显的社会和谐的目标。邓小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顶层设计中引入了小康。在与日本首相大平正芳的谈话中,他提出:“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的概念,而是‘小康之家。”[10]这里的小康目标,重在物质基础,也有其他目标价值蕴涵。就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言,我们从一开始提出的就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目标之中当然既有物质的富足,也有民主权利的伸张与保障,还有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指向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状态,而制度的公平正义是其本意目标与发展价值诉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升到了“全面小康”,更加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民生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包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11]等重要目标。这些内容清晰地指向物质富足以后,人们的权利实现和利益维护将更加突出,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然而,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自然而然的,需要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其中关键之处就是要改革影响和制约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健全和完善一套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然目标和现实价值,而制度正义成为了全面小康社会最鲜亮的价值底色。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路径和方式。其中,最为关键甚至起着核心作用的是这些制度体系和机制要素及其有机运行,为此,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必须直接指向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和价值目标。只有立足全面小康社会的客观现实和实践,构建一套符合制度正义精神和价值目标的制度体系,并切实发挥好这个制度体系的作用,才能实实在在助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事实上,上述路向和过程本质上同稳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本质上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不断努力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以制度正义为牵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动实践,作为一种增长性需求和发展性价值,其必定成为后全面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价值原则、伦理精神和社会样态。

(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就是实现制度正义的过程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推动精准扶贫,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运行制度机制,实现社会整体协调发展,不断彰显制度正义价值。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持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其根本保障在制度。总体上说,全面小康社会就是一个社会物质基础扎实、生活比较富足、经济社会秩序良好,各方面积极因素广泛调动并发挥好作用,实现整体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目标,根本上需要一整套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现实构成与结构要素在价值层面的具象化,体现的是一种制度正义的精神和目标追求。其次,在中观层面上,全面小康社会就是通过一整套具体化的制度体系,将社会各方面要素广泛联系和协调起来,积极整合各种因素,使社会的整体结构功能最优化,从而实现制度正义的价值目标。按照这样的思路和路向不懈努力的过程,就是促进物质和精神财富创造的过程,就是加强社会治理,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治理的“善”与发展的“正义性”在现实层面的高度统一。这样的过程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调整利益格局,就是构建和完善符合正义原则和价值要求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制度正义之下的社会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既要“破”,也要“废”,还要“立”。“破”就是打破既有利益关系的藩篱,重构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目标要求的权利实现、权力监督和利益保障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废”,就是要废止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影响人民权利实现和利益维护的制度规范,比如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局限,打破区域之间的利益恶性竞争和制度机制的藩篱。“立”,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促进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体现社会发展公平正义追求的制度机制。最后,在微观层面上,就是要通过完善社会运行的一整套机制,使各种社会因素和制度要素有机关联和密切协调,形成一种基于现实社会实践、运行有效的机制结构和机制体系,保障和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立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打通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梗阻,促进社会制度体系的合理化、规范化,最后形成有效的微观制度机制网络,从而使制度正义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治理良好效能和社会运行的正义效果。这样,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成为必然。因此,应该清醒地看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实现的,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之公平正义更为不易,其中,促进正义的社会制度建设并促使其在社会整体运行中彰显价值,保障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彰显出全面小康社会内蕴的公平正义价值,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十分关键而又艰巨的任務。从本质上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也是构建和促进制度正义并充分发挥制度体系的效能、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是同一过程的不同侧面反映。

(三)全面小康社会的现实状态就是制度正义价值的具体彰显

全面小康社会内涵丰富,标准和要求很多,而整体实现全面小康,必须进行综合性的价值评价,其中,制度正义及其现实体现就是综合评价和总体评价不可或缺的要素。换句话说,全面小康社会真正实现了,制度正义就充分实现了从理论形态到现实状态、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第一,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个人的价值追求和精神生活等方面将会发生深刻改变,这提供了制度正义彰显的现实载体。我们建成的全面小康社会不是一般的什么小康社会,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小康社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特色鲜明的阶段和社会状态。这事实上蕴含了现实的全面小康社会各个方面和各种要素,集中了社会主义制度中的许多思想理念、价值理想、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标准,成为制度正义最丰富和真实的价值载体。第二,制度正义作为一种制度精神和价值原则,也是发展性价值,而全面小康社会是一种过程性社会状态,二者在现实上的融通就是制度正义的现实性表现。具体说来,一方面,制度正义本身具备一种随着制度内在要素内涵变化而发生变化的特质。也就是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制度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社会主义是一种不断完善发展的社会制度,其内在的要素内涵是不断丰富发展的,在此意义上,制度正义本质上也是一种发展性的制度正义。因此,随着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制度正义的价值将会更加鲜明和本真,更加集中和突出。另一方面,全面小康社会是一种过程性的社会样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其方向是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远期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全面小康社会的各方面体系结构,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特定历史时段的现实性构成,这事实上提供的是一种发展性的社会样态和社会价值张扬的平台。上述两方面本质上是内在一致且能在现实进程中高度协同的,而实现二者融通是自然的过程,是制度正义的现实彰显。

三、全面小康社会之制度正义的实践路向

如前所述,制度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内蕴的理想价值和目标追求。那么,伴随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这种价值和追求将更加显性化,实现从应然的价值目标到实然的社会状态的转变,这个过程就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不断彰显社会制度正义的过程。

(一)伴随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制度正义的价值将更加显性化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认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公共的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社会。”[12]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本质上暗含着制度正义价值从应然到实然转化的过程与要求。制度正义体现的是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精神,但是制度正义的外化表现体现为社会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以及由此形成的秩序良好的社会。那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也需要突出制度正义的价值及其重要作用,通过日益显性化的制度正义,规制社会的各种非正义现象和行为,彰显基于制度正义之上的更加广泛的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全面小康社会本身体现的是一种制度正义内蕴的道义原则和价值追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彰显这种道义原则和价值追求。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来看,人类文明的进程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人类认识的自觉和价值追求的提升。从小康社会的期盼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再到全面小康社会变成现实,本身体现出一种道义原则和价值精神的更高境界和现实要求以及围绕这样的原则、精神进行的不懈努力。另一方面,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就是充分发挥制度正义价值的过程。制度正义的价值是一种理论和实践双重标准和要求的价值。理论上,制度正义已经在全面小康社会的内涵中明确,而实践上的制度正义只有在现实的制度建构和社会变迁之中才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物质生产丰富为基础,不断推进社会变革,改革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正义诉求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体现正义原则和价值追求的制度体系和要素,并在社会整体变革和历史变迁的进程中不断加强制度正义对非正义现象和问题的规制与管控,充分体现制度正义的价值精神和社会目标的过程。

(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通过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制度正义价值

“制度是正义的基础,任何正义理论都必须将制度置于首位,任何与正义有关的分析都必须将制度作为核心。”[13]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已进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发展关键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4]的总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看,这个总要求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乃至继续向现代化迈进,就必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唯有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促进制度机制完善,才能真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5]那么,怎样能使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实现有效的融通呢?符合正义的制度建构和制度的正义价值彰显就能实现这个功能。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15],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必须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制度正义的内涵和要求。其中,“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6]尤其关键。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公共服务保障制度建設、利益分配制度机制建设、依法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重点着力,下大力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蕴的公平正义价值彰显出来,建立健全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制度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些都体现制度建设从目标设计、体系构建和运行机制以及运行过程之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引领、过程嵌入和价值彰显,这实质上是将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机制建设,深度嵌入全面小康社会的丰富内涵和现实运行制度机制之中,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又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确保已经取得的成果和已经呈现的社会积极向上的状态,从而凸显制度正义。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着眼于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制度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行的过程中彰显制度正义。

(三)全面小康社会必须坚持制度正义,通过制度体系规制和管控非正义现象和问题

如前所述,全面小康社会呈现了一种物质比较富足、社会制度体系比较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总体满意的社会状态而非各方面都健全发展并且让人们深度满意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社会进程中,制度正义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有了基础和现实生动体现,但是非正义的现象和问题仍然存在:一是物质基础还不足以支撑解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所有问题;二是社会的制度体系尚不能够完全解决好制度本身优势不能充分彰显的问题;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方面力量和要素还难以实现高度的协同共进;四是维护个体或局部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五是维护个体或局部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还不够强。为此,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需要更加发挥制度正义规制和管控非正义现象和问题的作用。一方面,要认识到这种作用的发挥不是“临时起意”,也不是局部或个别现象,而是发挥一种规制社会发展方向和价值目标的作用,一种纠治非正义现象和问题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看到这种作用的发挥不是要否定或替代物质基础、人的道德素质、社会文化引领等方面的作用,而是对前者作用的弥补和保障,是一种需要长期充分发挥的作用,是一种彰显制度精神的过程。

(四)“后全面小康社会”将以制度正义体现对全面小康社会的超越

如前所述,全面小康社会是一個承前启后的特定社会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特定的社会样态。从价值意义和实践进程来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社会主义现代化仍然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不仅实现传统意义上的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还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展,体现出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社会的道义标准、伦理精神和价值原则都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具体表现。这样的社会,必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幸福为基点,“从思想理念到价值引领,从权利保障到根本诉求,从权力制约到制度保障,内涵非常丰富,逻辑日渐清晰,体系逐步完善”[17],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整体进程,其中,制度层面的体现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成为一种实然的状态,制度的优势彰显和效能体现将是直接和全面的;另一方面,社会的建设发展必须扭住制度建设这个“牛鼻子”,通过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各方面成果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与状态。此外,从全面小康到后全面小康的现代化再到更高阶段的社会发展进程,是一个非正义现象和问题逐渐减少的过程,制度体系的建设就是要彰显社会主义主导价值,规制社会发展的方向,从而确保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问题特别是非正义现象和问题逐步减少。鉴于上述分析以及客观的历史进程,后全面小康社会,即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制度正义仍然是一个必须努力追求和不断强化的制度精神、伦理原则和价值理想,将从这三个方面集中体现出现代化对全面小康的超越:一是制度正义作为价值理想,始终提供制度建设的根本方向和价值准绳;二是制度正义的更大程度彰显必定成为制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检验标尺,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向度;三是制度正义作为制度精神本身必定体现并支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以及治理效能的发挥,彰显优势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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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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